今年以來,為進一步推動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我局嚴格履行氣象防雷安全監管責任,公布2宗防雷領域行政處罰典型案例(無資質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案)。為充分發揮行政執法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加大“以案釋法”“以案普法”力度,現予以公布。
案例1:深圳某安全檢測有限公司無資質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弄虛作假出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案
【違法事實】深圳某安全檢測有限公司未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中標承接了深圳市某醫院的“電氣火災綜合治理安全檢測”招標項目,該項目內容包括建筑防雷設施檢測,項目招標文件明確本項目不接受聯合投標,不允許分包或轉包。雙方簽訂《電氣火災綜合治理安全檢測合同書》后,當事人將其中的防雷設施檢測部分另行分包給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吉林省某防雷檢測咨詢有限公司,吉林省某防雷檢測咨詢有限公司完成檢測并出具報告。為便于報賬,當事人在未實際開展檢測的情況下,出具蓋有深圳某安全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專用章的《廣東省定期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取得業務收入6,800元。
【處罰依據】1.《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四)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
2.《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
【處罰內容】處5萬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6,800元。
案例2:惠州市某電氣消防安全檢測有限公司無資質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出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案
【違法事實】惠州市某電氣消防安全檢測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情況下,對深圳市某學校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出具《防雷(接地)裝置檢測報告》,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費用2,000元。
【處罰依據】1.《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四)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
2.《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
【處罰內容】處5萬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2,000元。
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