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承租方須親自勘驗標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承租方須在對標的 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各 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報名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 現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租賃合同條款存在問題、租賃物的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標的物不符合租賃用途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承租義務,否則視為違約,出租方將按照約定處置保證金。 2、最終承租方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并將《申請書》原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出租方在收到中心與承租方簽字蓋章的《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 3、最終承租方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且收到交易中心發送的交款賬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電子競價成交 確認書》中明確的金額支付除保證金外的剩余租金及交易服務費。中心在收到全部租金、交易服務費及出租方出具的價款轉付通 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并將租金轉付至出租方指定銀行賬戶。 4、出租方收到全部租金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與承租方辦理完畢標的移交。 5、出租方標的物由于不可預見的原因導致了遷移遷改,出租方負責向承租方另行提供符合要求的租賃物。 6、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不得將標的物轉租、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不得擅自挖掘、改造標的物。 7、承租方使用標的物中穿放光纜的所有方、使用方,保證該光纜僅用于國防建設,不參加任何商業運營。 8、承租方自行維護自身光纜,保障自身數據安全,對損毀和破壞國防光纜的責任方,有調查事件、追索賠償的權 利。 9、承租方標的物中穿放光纜的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遵守出租方制定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得破壞出租方橋 梁、高速公路路基及其相關設施。 10、在租賃期間政府管理部門提出要求的,出租方將暫停或終止提供相應服務,且不承擔任何責任。 11、本公告未盡事宜,以承租方最終簽訂的租賃合同為準,但公告中公示的內容作為租賃合同的組成部分,租 賃合同內容不得與公告內容相違背。 12、承租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 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租賃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