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訊類別: 國內招標 | 招標編號: |
| 資金來源: 其他 | 招標人:點擊登錄查看 |
| 開標時間: | 招標代理: |
關于點擊登錄查看電子圖書采購項目質疑的回復函
質疑人名稱:湖北中文在線數字出版有限公司
質疑人地址:湖北省武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華中智谷B4幢
法定代表人姓名:杜嘉
委托代理人:郭庭偉
湖北中文在線數字出版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11時00分收到貴公司以親自送達方式提交的的關于點擊登錄查看電子圖書采購項目(項目編號:****)項目的質疑函原件。我公司按相關規定對以上書面材料內容進行審查,經審查,我公司予以受理。
針對貴公司提出的質疑內容,答復如下:
質疑事項一: “技術參數”的“一、整體要求”的“4.★電子圖書按照《中國圖書館分類法》第五版標準要求。電子圖書格式需符合國家 863 數字圖書館示范工程的標準(如 PDG 格式)”。
事實依據: 該項參數要求混淆,且具有較強的控標傾向。1、《中國圖書館分類法》第五版,是作為我國圖書館分類體系的核心標準,其核心功能是對文獻資源進行學科分類與編目,并未涉及對電子書格式的具體要求。2、PDG格式是國家863數字圖書館示范工程的標準格式之一,由超星公司獨家開發(搜索PDG格式開發公司即可)。國家863數字圖書館示范工程的核心標準格式包含眾多,包括國際通用的PDF格式、HTML格式、TXT格式,尤其PDF、TXT、HTML是當前出版業、數字圖書館行業通用格式,而PDG格式僅有超星公司一家公司在使用,非普及格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該項技術參數要求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且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
針對質疑事項一回復:
采購文件要求電子圖書格式符合國家863工程的標準(如PDG格式),其中“如PDG格式”僅為“示例性列舉”。根據《國家數字圖書館標準體系》(GB/T 4894-2023),863工程標準包含PDF、EPUB、HTML等通用格式。凡能提供符合該標準任意格式的供應商均視為響應采購文件要求,不存在指向性。
質疑事項二: “技術參數”的“二、包庫云服務要求”的“1.本項目所采購的電子書數據為采購方所有,電子書數據服務模式為云端服務,且本地需要部署電子書數據以作為數據備份。”
事實依據: 電子圖書是高職院校用于為全校師生提供學習、閱讀,以及高職院校評估指標之一。高校采購后,通常使用方式為鏡像部署至學校內服務器(或指定電腦),師生在學校局域網內通過電腦直接訪問,在校外或者局域網無法使用訪問時亦可通過互聯網使用。
超星公司通常采用提供鏡像電子書備份,但該司因為無版權授權(其所有鏡像電子書絕大部分為盜版),為了規避潛在法律風險,在采購單位無明確要求情況下,超星公司通常不予安裝并確保局域網內使用。
學校在接受專家評估時,需提供采購合同,供應商發票,可以實際打開系統查詢到電子書數量,而非僅僅是數據備份。該項技術參數要求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情形,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針對質疑事項二回復:
對于采購需求中對電子書數據服務采用云端服務+本地備份的雙模架構,系為滿足:
(1)《教育信息化2.0行動計劃》對資源彈性擴容的要求,云端服務可動態應對訪問峰值(如教學評估期),避免校內服務器過載;
(2)GB/T 22239-2019《信息安全技術》對業務連續性的規定,當本地硬件故障時,云端可無縫接管提供服務,確保7×24小時訪問;
(3)意識形態安全管控的技術實現路徑,云端具備實時內容審核機制,對突發政治風險圖書可實現分鐘級全局下架,保障意識形態安全。
該要求是根據采購人的實際需求設定,且未限制本地鏡像部署,供應商可自主設計技術方案。
質疑事項三: “技術參數”的“二、包庫云服務要求”的“2.★電子圖書平臺:需通過ip管理,提供多功能閱讀器和本地閱讀功能,保證全體教職工和學生訪問。多與市場常見的其它平臺如學習通、移動圖書館、讀秀、圖書館館藏LSP 系統等進行無縫對接。”
事實依據: 學習通、移動圖書館、讀秀、圖書館館藏LSP 系統均為超星公司產品,該司在控標時,通常通過要求對接如上系統,當其他競爭對手參與競爭時,超星公司以高昂的數據對接費逼退競爭對手參與項目的競爭。
高校采購電子圖書的目的是為了便于師生使用與學校評估,如需要對接,應該不限于以上系統,而是校內在用所有系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該項技術參數要求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且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以下分別是超星“學習通”、“移動圖書館”、“讀秀”、“圖書館館藏LSP系統”介紹截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針對質疑事項三回復:
學習通、移動圖書館、讀秀、圖書館館藏LSP 系統為示例性列舉。供應商提供的平臺只要滿足“多與市場常見的其他平臺”進行無縫對接”即視為滿足采購需求。而且學習通等平臺因其教育部備案(教APP備****號)及全國高校90%覆蓋率,屬教學基礎環境組成部分。要求對接此類平臺系保障師生基礎使用體驗,且所有接口均公開透明免費(如超星開發者平臺open.chaoxing.com),對于貴公司所稱“超星公司以高昂的數據對接費逼退競爭對手參與項目的競爭”并無依據。
綜上所述,貴公司質疑事項不成立。
貴公司如對本次答復不滿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94號-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有向采購人紀檢監察部門投訴的權利。
感謝貴公司對本項目采購活動的監督與支持!
特此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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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人名稱:湖北中文在線數字出版有限公司
質疑人地址:湖北省武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華中智谷B4幢
法定代表人姓名:杜嘉
委托代理人:郭庭偉
湖北中文在線數字出版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11時00分收到貴公司以親自送達方式提交的的關于點擊登錄查看電子圖書采購項目(項目編號:****)項目的質疑函原件。我公司按相關規定對以上書面材料內容進行審查,經審查,我公司予以受理。
針對貴公司提出的質疑內容,答復如下:
質疑事項一: “技術參數”的“一、整體要求”的“4.★電子圖書按照《中國圖書館分類法》第五版標準要求。電子圖書格式需符合國家 863 數字圖書館示范工程的標準(如 PDG 格式)”。
事實依據: 該項參數要求混淆,且具有較強的控標傾向。1、《中國圖書館分類法》第五版,是作為我國圖書館分類體系的核心標準,其核心功能是對文獻資源進行學科分類與編目,并未涉及對電子書格式的具體要求。2、PDG格式是國家863數字圖書館示范工程的標準格式之一,由超星公司獨家開發(搜索PDG格式開發公司即可)。國家863數字圖書館示范工程的核心標準格式包含眾多,包括國際通用的PDF格式、HTML格式、TXT格式,尤其PDF、TXT、HTML是當前出版業、數字圖書館行業通用格式,而PDG格式僅有超星公司一家公司在使用,非普及格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該項技術參數要求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且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
針對質疑事項一回復:
采購文件要求電子圖書格式符合國家863工程的標準(如PDG格式),其中“如PDG格式”僅為“示例性列舉”。根據《國家數字圖書館標準體系》(GB/T 4894-2023),863工程標準包含PDF、EPUB、HTML等通用格式。凡能提供符合該標準任意格式的供應商均視為響應采購文件要求,不存在指向性。
質疑事項二: “技術參數”的“二、包庫云服務要求”的“1.本項目所采購的電子書數據為采購方所有,電子書數據服務模式為云端服務,且本地需要部署電子書數據以作為數據備份。”
事實依據: 電子圖書是高職院校用于為全校師生提供學習、閱讀,以及高職院校評估指標之一。高校采購后,通常使用方式為鏡像部署至學校內服務器(或指定電腦),師生在學校局域網內通過電腦直接訪問,在校外或者局域網無法使用訪問時亦可通過互聯網使用。
超星公司通常采用提供鏡像電子書備份,但該司因為無版權授權(其所有鏡像電子書絕大部分為盜版),為了規避潛在法律風險,在采購單位無明確要求情況下,超星公司通常不予安裝并確保局域網內使用。
學校在接受專家評估時,需提供采購合同,供應商發票,可以實際打開系統查詢到電子書數量,而非僅僅是數據備份。該項技術參數要求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情形,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針對質疑事項二回復:
對于采購需求中對電子書數據服務采用云端服務+本地備份的雙模架構,系為滿足:
(1)《教育信息化2.0行動計劃》對資源彈性擴容的要求,云端服務可動態應對訪問峰值(如教學評估期),避免校內服務器過載;
(2)GB/T 22239-2019《信息安全技術》對業務連續性的規定,當本地硬件故障時,云端可無縫接管提供服務,確保7×24小時訪問;
(3)意識形態安全管控的技術實現路徑,云端具備實時內容審核機制,對突發政治風險圖書可實現分鐘級全局下架,保障意識形態安全。
該要求是根據采購人的實際需求設定,且未限制本地鏡像部署,供應商可自主設計技術方案。
質疑事項三: “技術參數”的“二、包庫云服務要求”的“2.★電子圖書平臺:需通過ip管理,提供多功能閱讀器和本地閱讀功能,保證全體教職工和學生訪問。多與市場常見的其它平臺如學習通、移動圖書館、讀秀、圖書館館藏LSP 系統等進行無縫對接。”
事實依據: 學習通、移動圖書館、讀秀、圖書館館藏LSP 系統均為超星公司產品,該司在控標時,通常通過要求對接如上系統,當其他競爭對手參與競爭時,超星公司以高昂的數據對接費逼退競爭對手參與項目的競爭。
高校采購電子圖書的目的是為了便于師生使用與學校評估,如需要對接,應該不限于以上系統,而是校內在用所有系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該項技術參數要求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且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以下分別是超星“學習通”、“移動圖書館”、“讀秀”、“圖書館館藏LSP系統”介紹截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針對質疑事項三回復:
學習通、移動圖書館、讀秀、圖書館館藏LSP 系統為示例性列舉。供應商提供的平臺只要滿足“多與市場常見的其他平臺”進行無縫對接”即視為滿足采購需求。而且學習通等平臺因其教育部備案(教APP備****號)及全國高校90%覆蓋率,屬教學基礎環境組成部分。要求對接此類平臺系保障師生基礎使用體驗,且所有接口均公開透明免費(如超星開發者平臺open.chaoxing.com),對于貴公司所稱“超星公司以高昂的數據對接費逼退競爭對手參與項目的競爭”并無依據。
綜上所述,貴公司質疑事項不成立。
貴公司如對本次答復不滿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94號-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有向采購人紀檢監察部門投訴的權利。
感謝貴公司對本項目采購活動的監督與支持!
特此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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