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赤峰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內蒙古眾首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內蒙古眾首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納稅人識別號:****MAE8U66083)
我局(所)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至 2025 年 7 月 14 日對你 (單位)(地址: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
一、 違法事實
你單位登記的經營地址不存在,為虛假地址。所有登記的企業相關人員均無法聯系,所留聯系電話或空號或暫停服務。無法取得你單位憑證、賬簿及相關賬務資料。你單位未向稅務機關備案開設的銀行賬戶信息,無法查詢資金流。
你單位在2024年12月、2025年1月期間,向日喀則市東嘎康洛建筑隊、內蒙古承安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撫順春山物資銷售有限公司等開具了28張貨物名稱為*塑料制品**黑色金屬冶煉壓延品*鋼筋、*體育用品*預制型塑膠跑道、*非金屬礦物制品*混疑土等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數電票),合計銷售額為****.93元、稅額為37935.36元,價稅合計****.29元。
你單位自開業以來從未取得過購貨發票,對外開具的銷貨發票沒有與之對等數量的購進貨物發票做為支撐,進銷嚴重失衡。
上述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1:“多證合一”登記信息確認表打印件等資料,用于證明被查對象準確;
證據2:內蒙古時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情況說明、房屋租賃合同等,用于證明被查對象虛假注冊地址;
證據3:國家稅務總局松山區****
二、 處理決定及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一條“走逃(失聯)企業,是指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根據稅務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稅務機關通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辦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對企業和企業相關人員查無下落的,或雖然可以聯系到企業代理記賬、報稅人員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聯系到企業實際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該企業為走逃(失聯)企業”的規定,你單位自開業以來,只對外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銷售),未取得過購進貨物或服務類發票,且開具發票金額超過免稅額度后未進行納稅申報,主管稅務機關已認定為非正常企業,稅務登記備案的經營地址為虛假地址,所有聯系人電話均無法聯系,或空號或暫停服務,未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應認定為走逃(失聯)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的規定,你企業開具的28張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價稅合計****.29元,應認定為虛開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發票罪】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虛開發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虛開發票金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的規定,對你單位虛開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行為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
你單位若同我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赤峰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國家稅務總局赤峰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