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詢比文件》第三章第3.3(1)款“其他主要人員:2)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除外)具有國土、規劃、環境、園林、林業等相關中級職稱或以上人員,每一類專業得1分,同一人具有不同專業不可累計得分,相同專業不可累計得分,相同專業職稱最高得1分,本小項最高得6分。”
現變更為:“其他主要人員:2)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除外)具有國土、規劃、環境、園林、林業等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的得1分,同一人具有不同專業不可累計得分,本小項最高得6分。”
2.其他內容不變。
附件:
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