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作出(2025)粵17預重1號《決定書》決定對點擊登錄查看(以下簡稱“安鑫公司”)進行預重整,并指定廣東卓凡律師事務所、陽江市祥順破產清算有限公司聯合擔任預重整期間的臨時管理人(以下簡稱“臨時管理人”),負責安鑫公司預重整程序。
因預重整工作及后續破產程序需要,為查明安鑫公司的債權債務情況,臨時管理人擬通過公開選聘方式選定審計機構對安鑫公司進行破產專項審計,特就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安鑫公司基本情況
(一)工商登記情況
安鑫公司成立于****,登記機關為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江城分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65708,法定代表人湯進榮,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注冊地址位于陽江市江城區華鴻花園D5-13,主要經營范圍為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銷售建筑材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賬冊資料接管情況
目前,臨時管理人僅接管到安鑫公司的如下賬冊資料掃描件(紙質原件由有關單位存檔),沒有電子套賬,也無法對接上財務人員。不排除后續還會接管到其他資料。
附件 附件二、審計范圍及要求
(一)對安鑫公司進行破產清算專項審計:
1.審計基準日:以臨時管理人書面通知或確認為準。
2.本次審計范圍為債務人及其關聯企業(若有)的資產負債的破產審計,以及可能存在的混同專項審計及其他專項審計,并出具有關審計報告。審計機構應全面核查上述公司的資產、負債等狀況,對財產進行盤點,及時、準確調整賬目、報表。
3.對安鑫公司的資產負債情況進行全面財務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涉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財務狀況,包括但不限于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2)供清算審計的現有財務材料是否為全部財務資料或僅為部分財務資料,并進行說明;
(3)分析注冊資本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虛假出資、出資不全、抽逃出資等違法情形;
(4)披露債權、債務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名稱、金額、賬齡等;配合臨時管理人對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及預付賬款的形成和依據進行說明,如在審計過程中有上述債權的合同、銀行轉賬等財務憑證、確認對賬單、欠條、收據、發票等文件的,應整理成獨立文檔;
(5)協助盤點、核查資產;
(6)為臨時管理人清產核資、債權審查、債務清收提供專業協助:提供涉稅事項咨詢建議及管理人安排的其他工作;
(7)根據臨時管理人的工作需要,就出具審計報告中的有關內容向臨時管理人提供相關材料、憑證并進行說明;
(8)需披露破產企業的職工情況: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聯公司是否存在從公司獲得非正常收入的情況,對職工的職工債權予以審計;
(9)根據需要向銀行進行余額詢證;
(10)根據臨時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參加債權人會議或聽證會,對審計報告進行說明、解釋;
(11)對安鑫公司的關聯方相關往來進行審計;
(12)臨時管理人提出的其他有關工作事項。
(二)審計要求
1.審計機構應于收到臨時管理人發出的選定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指派符合報名文件中所承諾的相關專業人員入場開展工作。
2.根據工作需要和臨時管理人的要求,審計機構應安排專職人員負責相關工作。除法院或臨時管理人另有通知外,審計機構應于收到臨時管理人發出的選定通知書之日起20個自然日內完成審計工作并出具正式的審計報告(含3份紙質版和電子版)。
3.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全面、詳盡并符合審計規范。
三、報名條件
1.報名機構需依法設立,具有相應有效會計審計資質,近三年內沒有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
2.報名機構應在廣東法院司法鑒定網(https:****);
3.報名機構及擬委派參與本案的審計團隊負責人及團隊核心成員需辦理過破產案件審計工作業績;
4.與安鑫公司不存在利害關系,不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回避情形;
5.本項目只接受單獨申報,不接受聯合申報;
6.報名機構需承諾在20天內完成審計工作,并出具審計報告,承諾杜絕掛靠行為,承諾可以同時投入2名以上專業會計人員(包括1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必須為審計機構正式工作人員且在報名資料中的團隊名單中明確注明,且附執業證書等證明資料)全面配合管理人開展工作,根據管理人的要求配合完成債務核查、財產調查工作,承諾根據要求就專門問題出具專項審計報告或說明。
7.報名機構提供的報價不得超過廣東省物價局文件《關于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11]313號)之附件《廣東省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服務收費標準表》計件收費類別第3類“清算審計標準”規定的標準,且不得超過人民幣五萬元。
8.若因本項目不符合審計條件,無法開展審計工作的,審計機構應出具財務審閱意見,服務費用按人民幣2000元結算。
9.鑒于預重整案件的特殊性,報名機構應先行出具相關報告以及配合管理人完成各項工作,在進行本次工作過程中產生的所有相關費用均由報名機構自行承擔,服務費用在預重整期間不支付。
四、材料提交
報名機構應于報名期限屆滿前提交申報書(一式二份)及與申報書內容相對應的證件、資料。申報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參與意向書;
2.營業執照副本、授權委托書(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受托人身份證;
3.有效的會計審計相關資質證書;
4.報名機構簡介,本項目主要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及職稱證書;
5.相關業績證明等材料;
6.本項目的工作計劃、人員安排及報價方案;
7.報名機構已被編入廣東法院司法鑒定網(https:****;
8.本機構出具的承諾書,承諾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機構及人員最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的承諾;
(2)開展工作時堅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
(3)獨立開展工作,除法院和臨時管理人外,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公平公正、實事求是;
(4)保證出具的報告與實際情況相符,符合審計規范要求;
(5)保證報告所提及的各項內容均能向法院、臨時管理人提供相應的基礎證據(掃描件)予以佐證;
(6)保證在收到選定通知書之日起20個自然日內完成審計工作并出具正式審計報告,不因任何情況延期,否則視為根本性違約,自愿承擔與報價金額一致的違約金并不得主張任何費用,同意無條件解除合同;
(7)列席債權人會議或聽證會,接受法院、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的咨詢,負責報告內容的解釋工作;
(8)對從臨時管理人處獲取的資料保密;
(9)承諾按照提交的人員安排名單安排工作人員進場,報名所提交材料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掛靠行為,不實愿意接受處罰;
(10)本選聘公告內容和各報名機構提交的報名材料作為委托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
(11)安鑫公司已進入預重整程序,暫無法預支服務費用。參選機構參加本次選聘,即視為充分了解前述情況,承諾不以未收到相關費用為由拒絕開展工作或出具報告,接受無預付款。
五、選定方式
臨時管理人將在滿足公告全部要求的報名機構中選定報價最低的為選定機構,報價第二低的為備選機構。若最低報價的機構存在兩家及以上,則綜合評估效率、破產案件辦理經驗、報告出具時間等因素選定。在選定機構無法按公告要求完成審計工作的情況下,則解除選定機構的委托合同并重新委托備選機構開展審計工作。
如僅有一家機構報名的,則直接選定該機構為本項目審計機構。
六、服務費用及支付
1.報價費用不得超過廣東省物價局文件《關于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11]313號)之附件《廣東省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服務收費標準表》計件收費類別第3類“清算審計標準”規定的標準且不得超過人民幣五萬元。
2.報價為一次性包干費用(含稅價),為開展審計所發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費、文印費、交通費、發票稅費、銀行詢證等費用已包含在服務費用中,不再另行計算,由報名機構自行承擔。
3.服務費用的支付:因安鑫公司主要資產為不動產,因此本案審計工作無預付款,在破產程序中作為破產費用,在破產案件分配時再同步分配。
4.因預重整或后續破產程序的進展,需對審計工作內容進行調整或補充,出具新的審計報告或補充意見的,不再額外增加費用。
5.如審計機構未能按照承諾的團隊名單安排工作人員進場開展工作,或未按規定時間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報告存在錯漏的,或因審計資料不全而使得審計機構無法審計或無法全面審計的,臨時管理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或相應調減費用。
七、報名期限及方式
1.本次公開選聘的報名時間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18時止,逾期報名的,不納入評審范圍。
2.報名機構應于上述報名期限內以密封形式(密封處加蓋公章)向臨時管理人提交紙質報名材料一式二份(僅限順豐快遞方式郵寄,提交時間以郵件寄出時間為準)。
3.咨詢方式:韋律師****,黃律師****。
4.郵寄地址及電話: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惠沙堤一路濱江大廈9號堤上3樓(黃律師****)。
八、特別說明
1.臨時管理人將在報名材料提交截止日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入選機構,對于已報名但未入選的機構,臨時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報名材料不予退還。
2.臨時管理人、安鑫公司將就審計具體工作安排與入選機構進行溝通確定,如認為該審計機構報價過高,臨時管理人有權視情況就費用總額與中選機構進行洽談,如雙方無法就工作安排及費用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的,臨時管理人有權決定聘用備選機構。
3.中選機構依據臨時管理人的通知入場;如因案件原因,不再需要進行審計的,臨時管理人有權不簽訂委托合同或者簽訂委托合同后解除合同,臨時管理人不因此承擔任何責任。
4.臨時管理人保留因情況變化撤回本選聘公告的權利。
5.本公告的最終解釋權歸臨時管理人所有。
點擊登錄查看臨時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來源:廣東省破產管理人協會 附件 強烈推薦: 特殊資產管理高級研修班 個貸不良處置特訓營:個貸不良處置的十八般武藝/合規催收/分散訴訟/調解全流程 附件
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