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
新建、改擴建公共廁所(第三次)第一次答疑公告
各投標人:
現對本項目作以下澄清及補充:
問題1:招標文件第一章投標人資格要求3.1中近三年(投標截止日往前推算三年,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承接過至少一項單項合同金額300萬元及以上的整體可移動的鋼結構模塊化房屋建設或供貨業績(提供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及竣工驗收證明材料), 整體可移動的鋼結構模塊化房屋指向性較明顯,本項目是公廁、驛站,建議調整為:公廁、驛站項目。
答復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規定,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這一規定明確賦予了招標人設置業績要求的權利,為業績要求的初始設定提供了法律基礎。要求相關業績是為確保投標人具備技術能力,符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關于“技術需求與項目實際需要相適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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