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報名及交易方式: 1、本項目采取綜合評議方式進行,由專家對意向承租方資格及相關證明文件進行評議(意向承租方按公告要求時間提交參評文件)。 2、報名及參評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專家評議時間及地點 : (1)意向承租方須在公告截止前通過E交易報名并按照系統發送的賬號交納15萬元參評保證金后,方可參與本項目; (2) 意向承租方須在**** 14:30前遞交紙質(附電子版)參評文件(參評文件格式按擇優文件要求制作,擇優文件從報名手續中下載); (3)參評文件遞交地點:點擊登錄查看2樓; (4)意向承租方逾期送達的參評文件,中心及出租方將予以拒收。 二、出租方對承租方相關要求: 詳見擇優文件 三、其他要求 1、意向承租方須親自勘驗標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意向承租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簽署現場勘驗承諾書,現場勘驗承諾書放置于參評文件中),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報名申請并交納參評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報名申請并參評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經營義務,否則視為違約,出租方將按照約定處置參評保證金。 2、承租方應于成交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與出租方簽訂《租賃合同》,承租方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且收到交易中心發送的交款賬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參評文件中報價支付首年度租金及交易服務費至中心指定賬戶。中心在收到首年租金及交易服務費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并在收到價款轉付通知書后3個工作日內將收到的首年租金轉付至出租方指定銀行賬戶。 3、押金(履約保證金)及支付、處置方式: (1)金額:¥2000,000.00元(貳佰萬元整)。 (2)支付方式:承租方以銀行保函的形式支付。 (3)銀行保函期限:于簽訂合同之日前完成辦理,保函的有效期限為一個合同年。 (4)第一個租賃合同年屆滿后,承租方如通過考核(甲方在每一次合同屆滿前完成考核事宜),承租方應重新辦理銀行保函,雙方訂立下一個合同年的租賃合同。 (5)履約保證金處置方式:租賃期間,若承租方存在公告、租賃合同中違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電費、物業費欠繳等,出租方有權根據合同約定扣除相應履約保證金支付相關費用,并扣除等額金額作為違約金。 4、出租方收到首年租金后30個工作日與承租方辦理標的房屋交接事宜。 5、承租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轉租、轉借給第三方或其他損害標的房屋的行為,否則出租方有權沒收全部押金(履約保證金)并無條件收回房屋。 6、稅費承擔:租賃期間,房屋和土地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由出租方依法交納。標的交付日之前產生的水、電、暖氣、通訊、互聯網、衛生、物業管理等費用由出租方承擔;標的交付日后所產生的除房屋稅、土地稅外其他一切稅、費(包括但不限于水、電、暖、通訊、互聯網、衛生、物業管理費以及房屋、附屬物、相關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費等所有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 7、期滿后要求: (1)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應于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之日起20個自然日內返還該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搬離屬于承租方的有關可移動設施設備及財物并保持場內建筑的完好狀態,且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補償要求。逾期未搬離的,出租方有權自行處理,涉及相關費用在押金(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承擔。承租方對房屋的裝修裝飾無償歸出租方所有。 (2)承租方交還出租方房屋應當保持房屋最終使用狀態,不得故意破壞,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 8、公告及最終承租方《參評文件》的內容作為《租賃合同》的組成部分,實際簽署《租賃合同》時條款內容若有增減改動的,不得與公告及最終承租方《參評文件》內容相違背。 9、其他要求及內容詳見擇優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