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底價/出讓底價: ¥224.0773 萬元
項目編號: ****
保證金: ¥75 萬元
掛牌起止日期: **** ~ ****
項目基本信息
項目子資產
| 實物類別 | 房屋土地 | ||
| 標的名稱 | (2025)2686點擊登錄查看房屋建筑物整體轉讓(第一次降價) | ||
| 標的所在地區 | 遼寧省 / 本溪市 | ||
| 地址 | 本溪市 | ||
| 建筑面積(平方米) | 11530.05 | ||
| 現場查勘安排 | 現場踏勘聯系人:付女士,電話:****。 | ||
其它披露信息
| 交易條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轉讓底價 | 224.0773萬元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1、本次轉讓的房屋土地均以房屋現狀進行轉讓,具體情況以現場實物為準,房屋的基礎設施情況意向受讓方須在報名前自行了解,沈交所及轉讓方對房屋瑕疵等情況不承擔保證責任。 2、本項目公告期即為盡職調查期,意向受讓方一旦交納摘牌保證金,即視為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項目所披露內容,完全接受房產現狀及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交后所發生的一切相關問題均與轉讓方及點擊登錄查看無關。 3、意向受讓方交納人民幣75萬元作為摘牌保證金,待項目成交后自動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讓方自確定為受讓方后10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實物資產交易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剩余價款及交易費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賬戶內。 4、意向受讓方若發生以不了解轉讓標的的現狀及瑕疵等為由發生逾期或拒絕簽署《實物資產交易合同》、拒付交易價款、放棄受讓等情形的,即可視為違約和欺詐行為,應承擔相關的全部經濟責任與風險,沈交所和轉讓方有權按本項目交易條件的有關約定扣除其繳納的交易保證金或等額轉讓價款,并將轉讓標的重新掛牌。 5、房產、土地過戶過程中發生的稅費交易雙方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各自承擔。所拖欠煤氣、水、電等費用在房產交接前由轉讓方承擔,房產交接后產生的任何費用由受讓方承擔。 | |||
| 重大事項披露信息 | 1、本次轉讓的房產所涉及土地1宗,現登記權屬為本鋼集團有限公司,在辦理受讓登記前,意向方需對土地的使用方式自行與土地所有權者協商一致,并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有者蓋章的書面同意購買書,最終解釋權歸破產管理人。 |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無 | |||
| 保證金設定 | ||||
| 保證金金額 | 交易保證金應交75萬元人民幣 | |||
| 交納時間 | 掛牌公告期內16:00之前交納 | |||
| 交納形式 | 網上支付 | |||
| 處置方式 | 1、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后,交易雙方簽訂交易合同,待受讓方支付剩余價款后,該保證金轉為部分交易價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憑證后,將交易價款轉入到轉讓方指定帳戶。2、如非轉讓方原因,意向受讓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其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1)在轉讓標的設定條件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意向受讓方提出受讓申請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2)信息披露期滿后,只產生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該意向受讓方未能在規定時間與轉讓方簽署交易合同的;(3)信息披露期滿后,產生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未參加后續競價程序的;(4)在競價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讓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關規則在規定時間內報價、或意向受讓方的出價低于轉讓底價的;(5)競價活動結束后,意向受讓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規則被確定成為最終受讓方后,未在規定時間內與轉讓方簽署交易合同的;(6)意向受讓方被確定成為最終受讓方后未在約定的時間內足額支付交易款余額的。3、意向受讓方成為受讓方的,其保證金按交易合同約定處置;未成為最終受讓方的,且不涉及保證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納的保證金在信息披露結果通知發出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原路徑全額無息退還; | |||
| 掛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滿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信息發布終結 | |||
| 信息披露期滿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讓方 | 協議轉讓(意向受讓方同意按公告轉讓條件直接協議轉讓) | |||
| 競價方式 | 動態報價 | |||
競價規則
| 起始價(元) | **** | 加價幅度(元) | 1000 |
| 是否起始價報價 | 是 | 限時報價周期(秒) | 120 |
| 自由競價開始時間 | **** 14:05:48 | 限時競價開始時間 | **** 10:10:00 |
轉讓方信息
| 轉讓方名稱 | 點擊登錄查看管理人 | ||
| 批準單位名稱 | 債權人會議 | ||
| 批準文件名稱 | 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 ||
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