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yōu)化營商政策,打造良好投資環(huán)境,結合《綿陽市進一步促進房地產(chǎn)市場高質量發(fā)展若干措施》(****)等相關政策,經(jīng)縣政府同意,現(xiàn)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我縣新出讓和改變用途的建設用地,自《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繳納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受讓人分期繳納時不向出讓人支付利息。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了分期繳款利息的,在****之前的利息仍按原約定征收,之后的分期繳款利息不再征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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