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寧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進減排與綜合利用,切實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中心城區和各縣(市)中心城區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行為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市中心城區和各縣(市)中心城區的具體范圍以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為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道路設施以及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等。
經檢驗、鑒定為危險廢物的建筑垃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相關規定進行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應當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并將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本轄區****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是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管理的指導、監督、評估等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保障、建設、規劃、公安、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有償付費制度。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原則,建筑垃圾產生方應當支付合理的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等費用。建筑垃圾處理企業要主動向社會公布各類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等價格信息。
第二章 源頭減量
第八條 建立建筑垃圾分類制度,實行分類收集、分類堆放、分類處理。
第九條 工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用新型建造方式,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創新設計、施工技術與裝備,從源頭減少建筑垃圾產生。
鼓勵綠色施工和全裝修交付。
第十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垃圾減量化目標和措施納入招標文件、合同文本,應將建筑垃圾減量、運輸、處置等所需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優化設計方案,減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產生。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劃定建筑垃圾分類貯存場所,分類收集建筑垃圾,選擇符合條件的運輸單位及時清運,規范運輸車輛進出管理,并按規定對建筑垃圾進行利用、處置。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落實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化措施和目標。
第十一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包括工程概況、建筑垃圾產生量與種類以及源頭減量、分類收集、利用處置的目標和措施,并明確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備案。
第三章 運輸管理
第十二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服務的單位,應當向建筑垃圾產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申請辦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本市范圍內跨縣(市、區)區域建筑垃圾運輸服務的單位,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申請辦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第十三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船舶應當符合外觀規格、標志標識、密閉裝置、北斗衛星定位、安全配置、裝卸記錄、數據傳輸等規定要求,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船舶運輸建筑垃圾。
第十四條 運輸建筑垃圾應當隨車輛(船舶)攜帶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不得超出核準范圍運輸建筑垃圾。
第十五條 建立建筑垃圾運輸單位、車輛(船舶)和駕駛員安全運行誠信檔案。
第十六條 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并堆放到指定的臨時堆放點。鼓勵采取提前預約、袋裝投放、箱體收集等方式收運裝修垃圾。有物業公司管理的區域,物業公司應當在管轄區域內設置臨時堆放點,收集管轄區域內產生的建筑垃圾,交由取得城市****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四章 利用和處置
第十七條 建筑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發展規劃,并明確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管理職責。規劃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統籌建筑垃圾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建設需求,保障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用地。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工業垃圾等其他固體廢物投放。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收運、處理全過程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污泥、河道疏浚底泥、工業垃圾和危險廢物。
第二十條 建筑垃圾處理及利用優先次序按照《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T134-2019)執行。
第二十一條 鼓勵建設項目優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建筑廢棄物再生利用產品。
鼓勵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和處理項目。
第二十二條 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時予以明確,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備案。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予以監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倒賣、出租、轉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二十四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推行建筑垃圾產生、運輸、處置全過程電子聯單管理,對建筑垃圾全流程監管,實現自動預警,確保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建筑垃圾處置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處置建筑垃圾的行為進行投訴或舉報。受理投訴或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協調各部門之間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機制,依托公共數據平臺,建立建筑垃圾綜合監管服務系統,采集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信息,提供相關信息發布、查詢、上門預約等服務,完善審批、備案、執法、監管、共享、舉報等功能。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執法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加強對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知識普及和公益宣傳,增強公眾的資源節約意識、環保意識。
第二十八條 建設、施工、運輸、綜合利用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督促會員單位加強建筑垃圾處置活動的管理,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會員單位按相關規定予以懲戒。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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