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意向承租方須親自勘驗標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意向承租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報名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租賃合同條款存在問題、不動產登記面積與實際租賃面積存在誤差、房產或土地披露面積與相關部門核定面積不符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承租義務, 否則視為違約,出租方將按照約定處置保證金。 2、最終承租方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并將《實物資產受讓(承租)申請書》原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出租方在收到中心與承租方簽字蓋章的《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后20個工作日內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3、最終承租方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且收到交易中心發送的交款賬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中明確的金額支付除保證金外的剩余租金及交易服務費。中心在收到全部租金、交易服務費及價款轉付通知書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并將全部租金轉付至出租方指定銀行賬戶。 4、出租方收到全部租金后5日內與承租方辦理完畢標的移交。 5、對承租房屋的使用要求:承租方應按照標的使用性質及用途合理使用標的,承租方應進行合法經營,不得從事高風險、高污染行業,不得從事任何違法違規的行業,同時標的內不得存放危險化學用品,不可從事國家法律禁止的活動等。如果承租方使用不當造成標的損壞的,承租方負責修復或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承租房屋的維修要求:在租賃期間,承租方自行負責房屋的裝修、修繕、設備設施維修改造等,并承擔相應費用。 7、承租房屋的改善要求:承租方在標的租賃期間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結構、設施。如需改變該房屋的內部結構或設置對該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時,需征得出租方書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8、稅費的負擔:標的交付日之前產生的水、電等費用由出租方承擔;標的交付日后所產生的除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外的一切其他稅、費(包括但不限于水、電、燃氣、通訊、收視、互聯網、衛生等)均由承租方承擔,并直接向有關管理單位交付,如涉及原租戶的,按原租賃合同執行。 9、承租方不得出現將房屋整體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轉租、轉借給第三方或其他損害房屋的行為,否則出租方有權無條件收回房屋。 10、租賃期內,承租方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承租方自行負責房屋的修繕工作,如需改造房屋內部裝修,所產生一切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在租賃期間房屋出現因漏水等情況造成出租方或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失的,由承租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送達費、差旅費、執行費、郵費等全部費用)。 11、在租賃期間對消防、衛生、綜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等工作,承租方應執行有關部門規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出租方監督檢查。 12、承租相關其它條件以最終簽訂的《租賃合同》為準,實際簽署《租賃合同》時條款內容若有增減改動的,不得與公告內容相違背。 13、承租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租賃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