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意向承租方須親自勘驗標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意向承租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報名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租賃合同條款存在問題、不動產登記面積與實際租賃面積存在誤差、房產或土地披露面積與相關部門核定面積不符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承租義務,否則視為違約,出租方將按照約定處置保證金。 2、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承租方,最終承租方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并將《實物資產承租申請書》原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原件遞交至中心,雙方應于競價成交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簽訂《租賃合同》,最終承租方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且收到交易中心發送的交款賬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租金、押金及交易服務費。中心在收到租金、押金及交易服務費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并將租金、押金轉付至出租方銀行賬戶。 3、出租方收到租金及押金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合同約定,與承租方辦理完畢房屋移交。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賃合同》履約期滿后或租賃合同提前終止時,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賃合同約定,則出租方將押金(不計息)退還至承租方指定賬戶;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賃合同》約定,存在應當支付違約金或承擔賠償責任情形時,出租方相應扣減或不予退還押金。 4、本次租賃標的租金支付方式:年付。年租金通過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統一結算,承租方應在租賃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 5、對承租房屋的使用(經營)要求:承租方應遵紀守法合理質合理使用該房屋及其設施、設備。使用范圍應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相關要要求。如因承租方使用不當造成該房屋及設施、設備損壞的,承租方負責修復或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水、電由承租人承擔,房屋和附屬設施的維護和維修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6、承租房屋的維修要求:在租賃期間,房屋主體結構由出租方負責維修,其他由承租方自行負責房屋的修繕、設備設施維修改造等,并承擔相應費用。 出租方將成交房屋正式移交承租方后,因房屋設施造成承租方財產損失的,承租方自行承擔損失。 7、承租房屋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承重結構、設施,如需改變該房屋的內部結構或設置對該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時,需征得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資由承租方承擔。如承租方成交后進行裝修,裝修須經同意后方可實施,裝修不得破壞房屋原有結構,不得私自更改水、電、暖設施;未經出租方同意不得裝修,一經發現視承租方為違約。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搬離屬于承租方的有關可移動設施設備及財物并保持場內建筑的完好狀態,墻面、地面等形成的不可拆卸的,但保持完好可以使用、具有價值的裝修不得拆除,承租方對房屋的裝修裝飾無償歸出租方所有。 8、轉租的要求:承租方在房屋租賃期間不得將房屋整體或部分以任何方式進行轉租、轉包、轉借,否則出租方有權沒收全部押金并無條件收回房屋。 9、稅費的負擔:標的交付日之前產生的水、電、燃氣、通訊、收視、互聯網、衛生、物業管理等費用由出租方承擔(其中涉及出租方已提前交納的費用,承租方須根據剩余未使用期限計算相應費用,退還至出租方指定賬戶);標的交付日后所產生的除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外的一切其他稅、費(包括但不限于水、電、暖、燃氣、通訊、收視、互聯網、衛生、物業管理等)均由承租方承擔,并直接向有關管理單位交付。 10、在承租期間對消防、衛生、綜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賃期間,消防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承租方應執行有關部門規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相關部門及轉讓方監督檢查。承租方須確保使用房產的安全,自行、自費辦理和完善政府要求的經營、消防等相關證照、手續或批文。如需裝修及改建的報批、驗收等手續及有關費用由承租方自行負責,承租方裝修及改建必須達到政府或出租方標準或要求,并及時將消防等相關部門的審批,驗收合格文件復印給出租方。如果發生消防部門要求出租房屋進行消防整改的情況,由承租方負責全部整改費用,承租方不得以租賃房產僅有一次消防等原因拒交遲交租金或向出租方提出賠償(補償)要求。 11、承租相關其它條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終簽訂的租賃合同為準,但公告中公示的內容作為承租合同的組成部分,承租合同內容不得與公告內容相違背。 12、承租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租賃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