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意向受讓方須親自勘驗標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意向受讓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讓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各意向受讓方一旦報名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披露面積與相關部門核定面積不符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受讓義務。否則視為違約,轉讓方將按照約定處置保證金。 2、通過交易程序確定最終受讓方后,最終受讓方須在競價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簽訂的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受讓申請書原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和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等紙質報名資料(均須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 3、 轉受讓雙方應當在轉讓方收到中心與受讓方簽字蓋章的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簽訂交易合同。交易價款經雙方協商一致后依據交易合同約定結算。中心在收到交易雙方簽訂的交易合同后,成交方交納的保證金轉為等額應付交易服務費,可由交易中心直接扣除,并將扣除交易服務費后的剩余保證金無息原渠道退還最終受讓方(保證金轉服務費多退少補)。 4、中心在收到交易合同和相關交易服務費后出具交易憑證。 5、本項目交易價款可以以債權進行抵頂(保證金除外),不接受多名債權人作為聯合體參與項目。如意向受讓方是經轉讓方認可的債權人,應在交納保證金前自行與轉讓方確認可以抵頂交易價款的債權金額。最終受讓方為債權人的,須同時向中心提供轉讓方書面確認的債權金額證明文件。 6、轉讓方協助受讓方辦理過戶手續。房產具體資產交接時間和辦理過戶時間,由轉受讓雙方在實物資產交易合同中具體約定。 7、轉讓方依據交易合同中約定協助最終受讓方與開發商等相關部門辦理相關房屋產權手續。在交接之日前所發生的標的毀損滅失等一切風險由轉讓方承擔,交接之日后的一切風險由最終受讓方承擔。 8、轉讓相關其他條件以轉讓方、受讓方最終簽訂的交易合同為準,但公告中公示的內容作為交易合同的組成部分,交易合同內容不得與公告內容相違背。 9、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報名。 10、受讓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交易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