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量采購交易預告
(編號:****)
為維護煤炭市場經營秩序,避免低價無序競爭,請各交易商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有關要求,參與交易過程中,在國家規定的價格合理區間范圍內出價。
為維護交易信息安全,各交易商禁止向其他個人或機構泄露交易信息,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 標段 | 商品類別 | 交貨地 | 運輸方式 | 價格類型 | 委托數量(噸) | 基價(元/噸) | 每次最小降價 幅度 (元/噸) | 每次最大降價 幅度 (元/噸) | 最小報量(噸) | 最大報量(噸) |
| A標段 | 動力煤 | 國峰煤電煤場 | 公路運輸 | 含稅到場價 | 150000 | 295 | 1 | 不限 | 10000 | 150000 |
備注:1.每次報價的最小降價幅度為1元/噸。 2.混煤摻配比為:中煤(或原煤):煤矸石:煤泥=60%:20%:20%;1mm以下占比不超30%;7mm以上占比不超30%;最大粒徑不超20mm。
| 標段 | 煤種 | 品種 | 發熱量 (Qnet, ar) (Kcal/kg) | 水分 (Mt) (%) | 硫分 (St, d) (%) | 粒度 (mm) |
| A標段 | 煙煤 | 混煤 | 3000 | 10 | 1.8 | 20 |
備注:1.來煤中矸石目測在5%以內或大塊矸石粒度超過150mm及以上塊狀雜物在10塊以內,每車考核3噸,超過5%或大塊矸石在10塊以上按每車扣10噸處理。 2.來煤目測出現車廂滴水,按每車扣3噸處理;出現大量濕煤泥( 10%)、大量凍塊( 10%),按每車扣1噸處理。 3.來煤入廠后若發現煤中夾帶防塵網、編織袋、草袋、飲料桶、破布、破膠皮、磚塊、爛木頭等雜物或危險物品(包括雷管、鋼板、角鋼、槽鋼、鋼管、鋼筋、鐵塊、鐵皮、鐵絲等),按每車扣3噸處理;夾帶嚴重的燃煤,立即停止供煤;若造成買方輸煤系統堵塞,賣方承擔因此給買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4.來煤外觀驗收時發現鋪底、分層、蓋帽等分裝行為,應對該車的兩種煤分別進行手工采樣,當兩種煤的熱值差500大卡/千克 化驗熱值差>300大卡/千克時,對供應商該車來煤煤量進行1倍扣噸的考核。 5.來煤外觀驗收時發現鋪底、分層、蓋帽等分裝行為,應對該車的兩種煤分別進行手工采樣,當兩種煤的的熱值差>500大卡/千克時,對供應商該車來煤煤量進行2倍扣噸的考核。 6.來煤外觀驗收時發現鋪底、分層、蓋帽等分裝行為,應對該車的兩種煤分別進行手工采樣,當兩種煤的的熱值差>500大卡/千克時,且煤質較差一類煤的體積占整車煤的比例>50%時,對供應商該車來煤煤量進行3倍扣噸的考核。 7.要求賣方對來煤進行破碎加工,最大粒徑要求不大于20mm,并摻配均勻,確保采樣公平公正,來煤粒徑過大時,買方有權對大粒徑部分進行人工采樣,并作為結算依據。 8.要求來煤粒徑10~20mm的比例不大于30%,由此造成買方輸煤系統堵塞,停止供煤并由賣方承擔相應損失。 9.來煤造成買方采樣設備堵塞,停止供煤并由賣方承擔相應損失。 10.所有發生的扣噸考核量,計入履約期供煤量,但不計入履約期結算量。
在交易中心注冊的煤炭經營、生產企業。
2.報名時間:截止**** 14:30:00 前
3.報名鏈接:(見本預告文件底部)
1.保證金交納標準:200000元
2.保證金交納方式:中國太原煤炭交易網
通過中國太原煤炭交易網綁定銀行賬戶進行保證金 入金 操作,可實現保證金當日釋放并申請 出金 。
3. 保證金交納、管理、解凍、賠付等相關規定請查閱《點擊登錄查看 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保證金監管實施細則》(見報名頁面)。
1.交易平臺:中國太原煤炭交易網(http:****)
2.交易模式:延時爭量采購
(1)各標段常規交易時間為60分鐘,若無出價,則流單;有出價,60分鐘后系統自動延時120秒;
(2)在交易延時階段,若有出價,系統自動重新開始120秒延時倒計時,直至120秒延時階段內無出價時,此標段交易結束,交易系統按照 價格優先、數量優先、時間優先 的原則,在委托量范圍內,成交價由低向高排序,同價格按時間先后排序,依次成交,直至委托量全部成交。若排在最后的交易商報量大于剩余委托量,按剩余委托量成交。
A標段:**** 15:00
4.交易結果公告。交易成功后,將在2個工作小時內發布交易結果公告。請參與交易商登錄中國太原煤炭交易網進入 個人中心 查看 交易結果通知 。
交易成功后,成交方須在兩個工作日內,通過中國太原煤炭交易網與委托方簽訂煤炭購銷合同。
1.交貨地點:點擊登錄查看煤場。 2.交貨方式:公路運輸方式送貨至交貨地點,按照買方的燃煤調運計劃交貨。賣方運輸方式需滿足貨物道路運輸相關規定,包括但不限于《公路法》、《道路運輸條例》及《關于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 3.運輸車輛專項要求: 3.1 要求運輸車輛為6軸及以上側翻式自卸車,若使用其它車型,由于賣方司機操作不當,在買方煤場發生安全違章或其他事故,所有責任由賣方承擔。 3.2 運輸車輛拉筋數量不得超過3條,拉筋數量超限車輛嚴禁入廠。 4.燃煤調運計劃: 4.1買方合同生效首日根據生產用煤需求,下達燃煤調運計劃(特殊情況除外),賣方根據調運計劃組織上煤。 4.2燃煤調運計劃執行要求:原則上按價格從高到低安排,價格最低的供應商有最大的選擇權,煤量大的供應商優先安排調運,買方可根據生產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4.3供應商在合同執行期限首日應具備供煤條件。 4.4由于燃煤系買方重要生產物資,為了滿足買方生產經營正常運行及政府部門的能源保供要求,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賣方不得以自身設備停產檢修、雨雪天氣道路受阻、重污染天氣環保限行等理由,拒絕按買方燃煤調運計劃供煤。在正常的調運計劃期間(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由于賣方供煤不及時造成買方生產受限(如機組限負荷、電量考核、環保考核等),因此給買方造成了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電力現貨市****
成交雙方在合同全部履行完畢后,須在中國太原煤炭交易網填寫《交收履約單》并加蓋電子印章,交易中心收到雙方蓋章的《交收履約單》后,視為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已無爭議,將解凍并退還雙方保證金。《交收履約單》是成交雙方本次交易全部完成的依據,雙方確認無爭議后方可填寫。
交收期限
A標段:****至****
貨款結算:買方于購銷合同結束后(30日)前向賣方出具結算通知單,賣方向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買方收到發票后(120日)內支付相應煤款。支付方式:以銀行轉賬或銀行承兌匯票方式進行支付,具體資金支付計劃按照《點擊登錄查看供應商管理辦法》相應條款執行。
(一)驗收及結算標準: 1.數量驗收:以買方到廠計量為準。 2.質量驗收:到廠后進行先目視外觀驗收,化驗指標以買方檢驗結果為準。 3.混煤摻配比為:中煤(或原煤):煤矸石:煤泥=60%:20%:20%;1mm以下占比不超30%;7mm以上占比不超30%;最大粒徑不超20mm。 4.商品煤質量、價格的計算方式: 4.1雙方以合同約定的履約執行期限為一個結算周期,結算周期內來煤的熱值、硫份、水分等指標均采用加權平均值作為結算指標。采用履約期加權考核、批考核、日加權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結算。 4.2合同期內結算指標以入廠機械采樣、制樣、化驗檢測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4.3若出現買方設備故障等特殊情況,按買賣雙方共同見證人工采樣,以買方制樣、化驗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5.質量驗收爭議處理方法: 若賣方對化驗結果有異議,按以下兩種方式之一進行處理(只能選擇一種方式): 5.1存查樣復查處理 賣方須在收到化驗結果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存樣復查申請,填寫《燃煤存樣(內部)復查申請表》,經審批通過后進行復查。超出時限要求則視為同意買方化驗結果,不得再提出異議。復查結果按以下方法確定: (1)熱值確定:復查結果和原化驗結果低位發熱量偏差<±100kcal/kg時,以原化驗結果作為最終結算用化驗結果;偏差 ±100kcal/kg時,復查結果可作為最終結算用化驗結果。 (2)全水分確定:復查結果和原化驗結果全水分差<±1%時,以原化驗結果作為最終結算用化驗結果;偏差 ±1%時,復查結果可作為最終結算用化驗結果。 (3)硫份確定:復查結果和原化驗結果空干基硫份偏差<±0.1%時,以原化驗結果作為最終結算用化驗結果;偏差 ±0.1%時,復查結果可作為最終結算用化驗結果。 5.2 雙方見證復查處理 在不影響買方正常生產使用的前提下,若賣方所供該批燃煤尚未入爐使用,賣方須在收到化驗結果后2個工作日內提出見證復查申請,填寫《燃煤雙方見證復查申請表》,經審批通過后進行復查。超出時限要求則視為同意買方化驗結果,不得再提出異議。 在買賣雙方共同見證下進行人工采樣,由買方進行制樣、化驗。復查結果按以下方法確定: (1)熱值確定:復查結果和原化驗結果低位發熱量偏差<±200kcal/kg時,以原化驗結果作為最終結算用化驗結果;偏差 ±200kcal/kg時,復查結果可作為最終結算用化驗結果。 (2)全水分不予復查,以原化驗全水結果作為最終結算用化驗結果。 (3)硫份不予復查,以原化驗硫份結果作為最終結算用化驗結果。 (二)指標驗收考核要求 1.履約期考核: 1.1熱值考核:熱值考核采用分段累進計算,履約期來煤加權熱值 3000kcal/kg時,按照合同基準大卡單價乘以履約期加權熱值進行結算;3000kcal/kg>履約期來煤加權熱值 2900kcal/kg時,按照100kcal/kg對應0.001元/((kcal/kg)噸)的比例考核;2900kcal/kg>履約期來煤加權熱值 2800kcal/kg時,按照100kcal/kg對應0.005元/((kcal/kg)噸)的比例考核;履約期來煤加權熱值<2800kcal/kg時,按照100kcal/kg對應0.008元/((kcal/kg)噸)的比例考核; 1.2硫份考核:履約期來煤加權含硫量St,ar 1.0%時,獎勵3元/噸;履約期來煤加權含硫量1.0%<St,ar 1.3%時,獎勵1元/噸;履約期加權來煤含硫量在1.3%<St,ar 1.8%,按基準價格計價標準執行;含硫量St,ar>1.8%以上,按照0.1%對應2元/噸的比例考核; 1.3水分考核:履約期來煤加權全水Mt 10%,按基準價格計價標準執行;履約期來煤加權全水Mt>10%以上,按照1%對應2元/噸的比例考核;來煤若造成買方輸煤系統堵塞,賣方承擔相應損失。 2.入廠機采樣批考核: 2.1單批來煤熱值<2800大卡時,按照100大卡對應10元/噸的比例考核當批,單批熱值<2600大卡時不予結算且不予退回; 2.2單批來煤硫份>2.1%,按照0.1%對應10元/噸的比例考核當批,單批硫份St,ar>2.5%時不予結算且不予退回; 2.3單批來煤水份Mt>13%,按照1%對應10元/噸的比例考核當批,單批水份Mt>16%時不予結算且不予退回。 2.4各單項指標批考核單價之和大于結算單價時不予結算且不予退回。該批供煤量計入履約期供煤量,但不計入履約期結算量。 3.日加權考核 3.1若日結算熱值<(合同基準熱值-400)Kcal/kg時,該日入廠煤量不予結算且不予退回,該日供煤量計入履約期供煤量,但不計入履約期結算量。
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煤炭現貨交易運營方案的通知》(晉政辦發〔2011〕109號)等文件規定,通過自動成交交易的煤炭,交易中心按照交易額的1‰分別向交易雙方收取交易手續費。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煤炭現貨交易業務收費過程中,嚴禁一方替另一方代交代付行為。
1.鑒于煤炭屬于大宗散貨物資的特殊性,驗收時難以直觀、即時判斷其真實煤質,燃燒不合格煤炭會對電廠的安全生產帶來嚴重影響(如鍋爐滅火、機組限負荷、投油助燃、設備損壞、不合格電量考核、環保考核等),因此給買方造成了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電力現貨市****
最少參與交易商戶數:3戶
成交規則:無限制
允許基價出價
委托企業:賈曉斌 ****
交易中心:李澤昂 ****
交易中心金融服務中心:任凱玥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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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