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意向受讓方須在標的勘驗期間內親自勘驗標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請意向受讓方勘驗時仔細驗證,做好對標的檢驗、拍照、攝像等記錄。意向受讓方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讓申請并交納競價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進行報名。意向受讓方一旦報名并交納競價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公告中全部內容;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被確定受讓資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標的有瑕疵等為由而拒絕履行相關受讓義務,否則視為違約,轉讓方將按照約定處置保證金。 2、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受讓方,受讓方須在競價結束之日起 3個工作日內持紙質報名材料前往中心簽署《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受讓履約承諾書》,并將《申請書》、《現場勘驗承諾書》、營業執照復印件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受讓方收到中心發送的銀行賬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全部交易價款、交易服務費。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價款、交易服務費及《交易價款轉付通知書》后3個工作日內向交易雙方出具交易憑證,并將全部交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指定銀行賬戶。 4、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價款、交易服務費后3個工作日內向交易雙方出具《資產交接通知書》,受讓方在收到《資產交接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到轉讓方處辦理標的交割手續,標的交割后保管責任和標的滅失、損毀等一切風險均由受讓方承擔。受讓方在辦理完畢標的交割手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標的交接、清運、清理場地等工作,清運時裝載、運輸、清理現場等由受讓方負責并承擔所有費用,并承擔因上述行為導致的人身、財產受損等風險和責任。同時承擔提貨產生的安全、環保等費用及處罰,且不得破壞周圍設施、環境等。受讓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逾期拉運,否則轉讓方有權終結交易并按受讓方違約處理。 5、轉、受讓雙方在資產交接過程中應記錄、確認資產數量等關鍵信息。 6、標的交接前,由轉讓方負責保管;自受讓方提貨之日起,標的物所有權移交至最終受讓方,同時標的物毀損滅失等風險由最終受讓方承擔。 7、本次轉讓標的為報廢資產,受讓方回收后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8、受讓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交易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