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我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行為,加強工程變更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維護各方合法權益,遏制隨意實施工程變更、“低中高結”等現象,根據《木里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工程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及情形
(一)木里縣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變更,適用于木里縣審批的工程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作為貨物或服務采購的綠化類或景觀類項目也納入本辦法進行管理。
(二)對不在原初步設計中、非施工必要措施、不影響原項目建設完成和發揮使用功能等新增加建設內容,原則上不得以施工圖設計變更納入原建設項目。新增建設內容如需立項應重新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變更的,方可提出工程變更:
1.工程建設時遇到需要保護文物、古跡等情況;
2.國家設計標準、質量安全標準和其它有關建設標準發生改變;
3.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性文件或政府對建設項目有新規定、新要求;
4.設計、勘察、清單編制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勘察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存在錯漏或工程量清單錯漏,致使不滿足強制性規范、使用功能的;
5.提出的工程變更方案能達到設計標準質量,可節約投資成本或節約土地的;
6.提出的工程變更方案能達到原設計標準質量,能夠解決特殊的技術問題或縮短工期的;
7.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8.因工程使用目的、功能或質量要求發生變化,并報經縣人民政府審批同意的。因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房屋征收補償、縣人民政府要求等原因導致整個項目投資額發生變更的,由縣人民政府單項研究決定。
9.其他符合工程變更條件的情形。
(三)按政策文件規定或合同約定,對人工費、稅費、規費調整和材料價格變動引發的造價變化,在竣工后直接納入結算,若該部分變化導致結算造價超過合同金額的,按照本辦法補充完善相關手續。
二、原則要求
(一)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后的工程變更實行審批制,按擬變更金額的大小分別實行項目業主、行業或行政主管部門、縣政府審批制度,除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外,工程累計變更后的總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定的投資概算。
(二)工程變更實行“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工程變更應當先審批后實施,禁止未批先建。工程變更未審批前,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要求或變相要求施工單位實施工程變更。
(三)工程變更應符合國家有關工程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符合工程質量、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環境保護、節約用地要求,并有利于節約投資、加快施工進度。各參建單位應在深入調查、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提出,盡量避免重復變更。
(四)工程變更應單次單項提出。屬項目業主審批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向項目業主提出;屬行業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由項目業主向主管部門提出;屬縣人民政府審批的,由項目業主按規定程序報縣人民政府審批。項目業主應及時報送變更審批,可預見的變更應提前做好報送和審批工作,以免對項目推進等造成影響。
(五)工程變更金額,在審批層級中,以絕對值計算,單次單項變更金額不得以品迭后的金額報送審批(不包括單次單項變更中本身存在的細目正負項),負變更不沖抵暫列金。
(六)對于施工單位等參建單位提出的工程變更,項目業主應先對不平衡報價情況進行審查,對于明顯采取不平衡報價(即某工程量清單項中標清單報價合價較該項招標控制價清單相應合價金額比值浮動大于10%)或某工程量清單項中標清單報價合價占招標控制價總價的比例大于10%的主要工程量清單項的工程變更,以及涉及材質變化的工程變更應從嚴審查(審批)。項目招標文件專用條款中應明確對不平衡報價情況的具體處理約定。
三、職責分工
(一)項目業主作為工程變更的直接責任人負責依法依規及時完善工程變更程序,對總投資控制負主要責任,實時關注并會同相關參建方測算、控制項目總投資,若項目采用代建制,則由代建單位配合項目業主完成;
(二)項目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職能職責范圍內審核工程變更內容及范圍的合法性、合理性、經濟性;
(三)行業主管部門(住建、自然資源、交通、水利、農業農村等)負責在職能職責范圍內審核工程變更合法性、技術合理性;
(四)財政部門負責保障工程變更所需相關工作經費;根據審核工程變更金額,對涉及的資金需求提出保障意見,配合項目業主做好項目總投資控制;
(五)發改部門負責審核變更金額、內容及范圍是否超出原批復范圍,若變更超出原批復范圍則按程序開展調整工作;審核變更工程是否符合招投標政策規定;
(六)審計部門加強對工程變更執行情況的審計監督。
四、審批程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工程變更事項化整為零,規避監管。工程變更按照擬變更金額的大小分為一般變更和重大變更。累計變更金額在暫列金范圍內且單次單項變更500萬元(含)以上的,或累計變更金額超過暫列金且單次單項變更200萬元(含)以上的為重大變更,其他為一般工程變更。
(一)一般工程變更審批權限
1.累計變更金額在暫列金范圍內,本合同段單次單項變更金額在10萬元以內(不含)的,由項目業主研究同意后執行。
2.累計變更金額在暫列金范圍內,本合同段單次單項變更金額在10萬元(含)至20萬元以內(不含)的,由項目業主研究同意后,報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執行。
3.累計變更金額在暫列金范圍內,本合同段單次單項變更金額在20萬元(含)至100萬元以內(不含)的,由項目業主研究同意后,報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初審通過后,報分管副縣長批準后執行。
4.累計變更金額在暫列金范圍內,本合同段單次單項變更金額100萬元(含)至300萬元以內(不含)的,由項目業主研究同意后,報項目行業和行政主管部門初審通過后,報分管副縣長簽批意見后,常務副縣長批準后執行。
5.累計變更金額在暫列金范圍內,本合同段單次單項變更金額300萬元(含)至500萬元以內(不含)的,由項目業主研究同意后,報項目行業和行政主管部門初審通過后,報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簽批意見后,縣長批準后執行。
6.累計變更金額超暫列金,單次單項變更在50萬元(不含)以下的,由項目業主研究同意后,報項目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通過后,報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簽批意見后,縣長批準后執行。
7.累計變更金額超暫列金,單次單項變更在50萬元(含)以上200萬元(不含)以下的,由項目業主研究同意后,報項目行業和行政主管部門初審通過后,報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執行。
最終審批結果,應報縣發改經信局、縣財政局、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如本次審批涉及行業主管部門的,還應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二)重大工程變更審批權限
累計變更金額在暫列金范圍內,本合同段單次單項變更金額500萬元(含)以上的;及累計變更金額超暫列金,單次單項變更在200萬元(含)以上的,報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后執行。其中,累計變更金額超暫列金,且導致投資增加在500萬元(含)以上的,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報縣委常委會會議審定后執行。
(三)因自然災害、不可抗力或突發事件引發,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的情形可作為特殊情況處理。
1.現場確認:當項目業主遇到上述特殊情況時,在組織施工單位實施的同時,應在當天及時通知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和縣****
2.后期手續按本辦法程序辦理。
(四)項目新增部分工程的發包,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對新增部分進行技術認定,若增加部分工程必須由原中標單位實施,否則將影響整體項目的施工或功能配套的,可直接由原中標人實施新增部分項目建設,除上述情形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免于招標的情形外,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發包,其中應按照政府采購方式發包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執行。嚴禁將政府投資項目進行拆分化整為零規避招標。
五、工程變更評審及結算
(一)因審批同意后的工程變更而引起的造價增減,由縣財政局審核后作為對變更所涉及的資金需求提出保障意見。其中報送審批金額100萬元(含)以上的變更,應對該變更進行財政投資評審后,參考評審結果,提出資金需求保障意見。
(二)項目業主在工程竣工結算、財務決算送審時,對工程變更引起的工程造價增減必須附以下資料:《工程變更審批表》、財政資金需求保障意見、工程變更的圖紙、變更實施的有關簽證、可辨識影像資料等相關審批手續,以上資料必須在變更實施前和實施中形成。否則,竣工結算、財務決算審核時不予認可。
六、嚴格責任追究
(一)工程變更實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因中介服務機構的責任,致使出現工程變更的,應由項目業主按照合同約定追究中介服務機制違約責任;因施工單位責任引起的工程變更,工程變更費用由施工單位自行承擔。在招標(采購)中介服務機構的招標(采購)文件中及與中介服務機構簽訂委托服務合同時,項目業主應明確相關違約責任,約定責任追究條款,并根據中介服務機構的類別分別納入以下條款:在項目交(竣)工前,勘察/設計/審圖/監理全過程造價控制等單位服務費的支付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70%。
(二)因項目業主(或代建單位)未批先建、不按本辦法規定流程執行或存在其他違規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三)品迭后累計變更增加金額超過中標價(含暫列金)10%以上的,除履行相關變更程序以外,項目業主需通過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向縣人民政府書面匯報項目整體變更情況。項目業主在項目論證、用地勘察、工程設計等前期工程中未履行工程職責導致發生增量的工程變更,或者不按規定進行工程變更和概算調整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涉及工程變更相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規定對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1.項目業主、行業主管部門、項目行政主管部門不及時報送或審批項目變更,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2.項目業主、行業主管部門、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在未明確引起工程變更的原因,或者能夠明確工程變更責任主體不提具體處理意見等不按本辦法要求違規同意工程變更的;項目業主、行業主管部門、項目行政主管部門無法明確工程變更責任主體又不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的;項目業主、行業主管部門、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對該移送而不予移送的。
3.財政部門在項目變更評審時,不按國家、行業相關規定審查,致使財政評審價畸高或畸低的;或發現送審變更未履行審批程序仍受理并出具財評報告的。
4.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五)對工程變更責任主體不明確、存在未批先建以及涉嫌虛假簽證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項目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
七、其它
(一)項目業主在施工招標時應將本辦法相關內容列入招標文件,在與承包方簽訂施工合同時作為合同組成部分,合同中條款不得與本辦法有抵觸。
(二)本辦法自2025年X月X日起試行,有效期1年。本辦法實施前發生的工程變更按照變更發生時間的同期變更管理辦法文件辦理。國家、省、州或縣委、縣政府“三重一大”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木里藏族自治縣政府投資工程項目變更審批表
| 變更基本情況(金額單位:元) | |||||||||||
| 項目名稱及 項目代碼 | 項目業主及 代建單位 | ||||||||||
| 設計單位 | 監理單位 | ||||||||||
| 施工單位 | 施工合同金額 | ||||||||||
| 工程概算金額 | 工程建設費用金額 | 預備費用金額 | |||||||||
| 工程暫列金額 | 本次變更前本工程累計變更次數 | 本次變更前累計變更金額 | |||||||||
| 本次申請 變更金額 | 本次變更后暫列金額余額 | 本次變更后預備費用余額 | |||||||||
| 本次變更 內容名稱 | 本次變 更依據 | 變更部 位現狀 | 該部位是否 已施工 □是£否 | ||||||||
| 工程變更原因 | 提出方 | □1.項目業主£2.勘察單位£3.設計單位£4.施工單位£5.監理單位£6.其它 | |||||||||
| 變更原 因分類 | 1.設計類:£a.設計遺漏£b.設計失誤£c.二次設計£d.現場條件變化 | ||||||||||
| 2.現場施工類:£a.施工困難£b.施工進度要求 | |||||||||||
| 3.其它(單獨注明): | |||||||||||
| 變更增加的 資金來源(變 更減少不填) | £1.合同內其它內容優化調劑£2.暫列金£3.財政預算£4.債券資金£5.項目業主自籌£6.施工單位自行承擔£7.其它(需單獨備注說明) | ||||||||||
| 各方意見 | |||||||||||
| 監理單位意見: 負責人(簽字) 監理單位(蓋章) 時間:年月日 | 勘察、設計單位意見: 勘察負責人(簽字) 勘察單位(蓋章) 設計負責人(簽字)設計單位(蓋章) 時間:年月日 | 施工單位意見: 負責人(簽字) 施工單位(蓋章) 時間:年月日 | |||||||||
| 項目業主(及代建單位)意見: 負責人(簽字) 代建單位(蓋章) 時間:年月日 | 項目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負責人(簽字) 項目行政主管部門(蓋章) 時間:年月日 | 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負責人(簽字) 施工單位(蓋章) 時間:年月日 | |||||||||
| 變更審批情況 | |||||||||||
| 屬項目業主審批的工程變更 | 屬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工程變更 | 屬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的工程變更 | |||||||||
| 審批意見: | 審批意見: | 審批意見: | |||||||||
| 作出審批意見的理由: 負責人(簽字) 項目業主(蓋章) 時間: 年 月 日 | 作出審批意見的理由: 負責人(簽字) 項目主管部門(蓋章) 時間: 年 月 日 | 作出審批意見的理由: 負責人(簽字) 項目主管部門(蓋章) 時間: 年 月 日 | |||||||||
| 分管副縣長意見(簽字) 時間: 年 月 日 | 常務副縣長意見(簽字) 時間: 年 月 日 | 縣長意見(簽字) 時間: 年 月 日 | |||||||||
注:1.屬于項目業主審批的工程變更,審批表應附:項目業主召集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附圖或計算資料等。變更涉及的單位均應簽署意見。
2.屬于項目行政或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的工程變更,項目行政或行業主管部門應在“屬項目行政或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的工程變更”欄中簽屬意見,審批表應附:會議紀要、變更附圖或計算資料等。
3.屬縣政府審批的工程變更,縣領導應簽發是否同意變更的明確意見。屬于需報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縣委常委會會議審批的變更,應附縣政府常務會議、縣委常委會會議意見。
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