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租賃相關條件 1、承租方須親自勘驗標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承租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各意向承租方一旦報名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租賃合同條款存在問題、公告披露面積實際租賃面積存在誤差、房產或土地披露面積與相關部門核定面積不符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承租義務,否則視為違約,出租方將按照約定處置保證金。 2、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承租方,最終承租方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并將《實物資產受讓(承租)申請書》原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雙方應于競價成交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簽訂《租賃合同》(承租方需在簽訂《租賃合同》前向出租方指定賬戶支付全部押金后,出租方可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最終承租方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且收到交易中心發送的交款賬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中明確的金額支付第一年度租金。中心在收到第一年度租金、交易服務費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并在出租方價款轉付通知書后將第一年度租金轉付至出租方指定銀行賬戶。 3、出租方在收到第一年度租金之日起 3個工作日內,與承租方辦理完畢房屋移交。 4、剩余年度租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結算,剩余年度的租金在上一年度租期到期前1個月,由最終承租方直接打入出租方指定賬戶,以后年度以此類推。 5、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如承租方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違反出租方有關管理條例、合作期內未按要求進行經營、對外轉租、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未按合同要求經營至合作期滿等,出租方有權從押金中取得補償,不予退還部分或全部押金;有權解除合同并取消其再次承租資格,列為不受歡迎商戶。 如承租方在合作期內未出現上述現象,合同期滿后,押金無息原額退還。 二、經營要求 1、承租方必須合法經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所在地方規章制度,并服從出租方統一管理。 2、承租方必須自主經營,能夠獨立承擔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債權、債務,獨立承擔工商、物價、稅務、勞動、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責任。不得轉租、分租、出借、轉讓所承租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將承租房屋讓與他人使用,如有違反,出租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所產生的損失由承租方承擔。承租方經營項目必須明確,經營內容和經營范圍要符合出租方要求。承租方為個體工商戶的,承租方須與營業執照經營者保持一致;承租方為企業的,實際經營者須由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權委托書并由該企業與出租方簽訂合同后方可經營。 3、承租方不得利用出租方資產違法違規(包括國家、地方、內蒙古大學等相關法律法規)經營;不得以借用、影射等方式,利用出租方或內蒙古大學名義開展任何經營活動,如有違反,出租方有權取消其承租資格,不對其投資做任何形式的補償,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一切權利。 4、承租方應當接受政府和社區以及學校依法對環境衛生、安全要求、經營品種、服務態度以及價格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和處罰,需要整改的須按要求及時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出租方可取消承租方承租資格,且不對其投資做任何形式的補償。 5、 標的交付日之前產生的水、電、采暖、物業等費用由出租方承擔;標的交付日后所產生的除房產稅、土地稅外的一切其他稅、費(包括但不限于水、電、采暖、物業等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并按出租方要求的時間和方式交納。 6、承租方在租賃期間須嚴格按照出租方及有關部門的要求執行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 7、承租方不得哄抬物價。 8、承租方不得售賣國家禁止銷售的商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 9、承租方不得使用大功率電器產品,嚴禁超負荷用電。 10、承租方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等活動。 11、承租方內部裝修時,在不得改變房屋結構的前提下,須出具裝修效果圖,經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裝修費用由承租方自行負擔,出租方不負擔任何費用。 12、承租相關其它條件及未盡事宜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終簽訂的租賃合同為準,但公告中公示的內容作為租賃合同的組成部分,租賃合同內容不得與公告內容相違背。 13、承租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租賃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