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讓申請與承諾
標的名稱 | 杭州市西湖區翠苑逸景灣1幢1單元1903室房產 | 標的編號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結束日期 | **** |
轉讓底價 | **** 元 | 資產所在地區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 |
標的是否存在抵押情況 | 否 | 權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優先購買權 | 不涉及 |
聯系人 | 宣小姐、王先生 | 聯系電話 | ****、**** |
聯系地址 | 杭州市**** | ||
標的基本情況
房屋建筑物
房屋建筑物 | 標的名稱 | 杭州市西湖區翠苑逸景灣1幢1單元1903室房產 | ||
房屋坐落 | 翠苑逸景灣1幢1單元1903室 | |||
不動產登記號/房產證號 | 浙(2022)杭州市**** | 土地使用證號 | ||
房屋性質 | 其它 | 土地性質 | 劃撥 | |
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 | 87.59 | 土地使用權面積(平方米) | 3.6 | |
不動產分類 | 住宅用房 | 房屋規劃用途 | 城鎮住宅用地/住宅 | |
實際用途 | 共有情況 | 單獨所有 | ||
租賃情況 | 否 | |||
其他披露事項 | 1、交易標的的房屋建筑面積和土地使用權面積均以權證核定的面積為準。 2、房屋質量、具體位置等以現場實際為準,房屋的裝修部分不以展示現狀為準,房屋在移交時,不保證裝修、裝飾物的完好。 3、交易標的證載權利人為杭州市拱墅區國有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杭州市拱墅區國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截止信息披露起始日尚未辦理更名手續。根據產權方出具的《委托書》,轉讓方據此進行公開轉讓。成交后,受讓方須與產權方簽訂《資產交易合同》。 |
轉讓方基本情況
法人/非法人
轉讓方名稱 | ||||
基本情況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冊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 | 注冊資本 | 5,000萬(元) |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許建靈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82941P | |
企業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 | 所屬行業 | 房地產業 | |
經濟類型 | 國有獨資公司(企業)/國有全資企業 | |||
轉讓行為決策及批準情況 | ||||
國資監管機構 | 地級市(區縣)財政部門或金融辦監管 | |||
國家出資企業或主管部門名稱 | 杭州市拱墅區財政局 | |||
國家出資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003670 | |||
轉讓方決策文件類型 | 董事會決議 | |||
批準單位名稱 | 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政府 | |||
批準日期 | **** | |||
批準單位決議文件類型 | 其他 | |||
決議文件名稱 | 杭州市**** | |||
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交易條件 | 標的名稱 | 杭州市西湖區翠苑逸景灣1幢1單元1903室房產 | ||
轉讓底價 | ****元 | |||
是否設置保留價 | 否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本項目經依法展示后舉行,標的以現場實物展示為準,意向受讓方應當詳細閱讀本項目所涉及披露內容,有責任自行了解標的的狀況,認真進行現場踏勘。意向受讓方提交受讓申請并且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視為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項目所披露內容以及已完成對標的的現場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自愿承擔一切交易風險。 意向受讓方須自行了解其對轉讓標的受讓事項是否符合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及標的所在地相關政策、房屋權屬變更機構的相關規定,須自行承擔無法過戶的風險。 2、意向受讓方須書面承諾: (1)同意在被確定為受讓方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攜帶受讓申請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現場確認并簽署《資產交易合同》;并在《資產交易合同》簽署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杭交所指定賬戶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務費、交易價款等交易資金(《資產交易合同》簽署當日,受讓方交納的對應標的的交易保證金沖抵交易服務費,多余部分(若有)轉為履約保證金,待應支付的剩余款項全部到帳后,履約保證金再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 若受讓方需要委托杭交所或杭交所指定的第三方辦理權證過戶手續的,杭交所或杭交所指定的第三方可提供有償的權證過戶服務,同時受讓方還應自《成交通知書》、《資產交易合同》簽署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支付成交價1.5%計的預付款(多退少補)。 對符合按揭政策的受讓方申請用杭交所指定銀行按揭貸款支付成交款項并獲得銀行核準的,須在《成交通知書》、《資產交易合同》簽署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付清首付款、交易服務費、成交價1.5%計的預付款(多退少補)和權證過戶服務費,余款用按揭貸款支付(《資產交易合同》簽署當日,受讓方交納的對應標的的交易保證金沖抵交易服務費,多余部分(若有)轉為履約保證金,待應支付的剩余首付款全部到賬后,履約保證金再轉為首付款的一部分)。 若銀行審核后不同意貸款的,受讓方應自銀行貸款審核不通過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杭交所指定賬戶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價款(原交易保證金扣除交易服務費后剩余部分為履約保證金)。 (2)同意杭交所在經轉讓方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受讓方已交納的交易價款全部劃轉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3)受讓方應自行了解并完全符合國家及杭州市規定的購房條件,若因受讓方原因造成所成交的房屋無法過戶,所繳納的購房款損失及其他經濟損失均由受讓方承擔,與轉讓方、杭交所無關,受讓方已付的交易服務費、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 (4)已知悉:在辦理房產權證過戶手續過程中所涉及買賣雙方應繳納的稅、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由轉讓方與受讓方各自承擔。 (5)已知悉并同意:在辦理房產不動產權證變更登記手續時,有關職能部門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應按照相關規定簽訂文本合同,但雙方簽訂的該等文本合同僅作為辦理登記手續之用,不作為雙方的實際履行依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均以《資產交易合同》為準。 (6)已知悉并同意:交易標的各種使用費用(不限于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由轉讓方承擔,物業管理費從交接次月起由受讓方承擔,水、電可以重新開戶的,相關手續及費用由受讓方自理,但是否可以重新開戶不在轉讓方合同義務范圍內,具體按照標的情況和政府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8)已知悉:本次交易標的只限于權證核定的面積范圍內。標的房屋如有漏水或需維修的情況,均由受讓方自理,轉讓方不承擔任何費用和責任。 (9)已知悉并同意:不能保證交易標的原戶主戶口是否遷出,如有未遷出的情況發生,轉讓方通知原戶主把戶口遷出,但有關學區房孩子能否就讀的情況請意向受讓方自行查證,對此轉讓方不做承諾。 (10)已知悉并同意:被確認為受讓方后如果選擇銀行貸款支付交易價款的,同意由杭交所對受讓方支付到產金所賬戶“個人中心-未使用資金”的首付款進行扣除。 (11)已知悉:本次轉讓方與受讓方的權利義務以及房屋的交接,最終以轉讓方提供的《資產交易合同》樣本為準。 (12)本次交易標的目前土地使用類型為劃撥,因辦理轉讓標的權證過戶時土地類型變化而產生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租賃費或土地出讓金等),由受讓方承擔。 3、本項目受讓方須交納成交金額2.5%的交易服務費。 |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自然人,受讓方應完全符合國家及杭州市**** | |||
踏勘安排 | 展示時間 | 信息披露期間 | 展示地點 | 標的所在地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 | ||
| 交易保證金設定 | 交納交易保證金 | 是 | ||
交納金額 | 200000 元 | |||
交納時間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時前交納(以到賬時間為準) | |||
處置方式 | 1、若非轉讓方原因,出現以下任一情況時,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先用于補償杭交所的各項服務費,剩余部分作為對轉讓方的經濟補償金,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有權按照實際損失繼續追訴: (1)意向受讓方提交受讓申請材料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 (2)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后,各意向受讓方在競價期間均不報價的; (3)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簽署《資產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約定支付交易價款、交易服務費的; (4)意向受讓方未履行書面承諾事項的; (5)存在其他違反交易規則情形的。 2、《資產交易合同》簽署當日,其交納的對應標的的交易保證金沖抵交易服務費,多余部分(若有)轉為履約保證金。其他意向受讓方未被確定為受讓方且不涉及保證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在確定受讓方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以劃出時間為準)。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個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滿,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延長信息披露:不變更信息披露內容,按照10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 直至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競價方式
競價方式 | 在線報價 | |
在線報價 | ||
是否專場 | 否 | |
自由報價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時至15時 | |
延時報價周期 | 5分鐘 | |
加價幅度 | 1000 元 | |
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