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意向承租方須親自勘驗標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意向承租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報名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租賃合同條款存在問題、不動產登記面積與實際租賃面積存在誤差、房產或土地披露面積與相關部門核定面積不符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承租義務,否則視為違約,出租方將按照約定處置保證金。 2、在確定最終承租方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最終承租方須簽訂《電子競價成交承諾書》并將承租《申請書》原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現場勘驗承諾書》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雙方應于競價成交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簽訂《租賃合同》(承租方需在簽訂《租賃合同》前向甲方指定賬戶支付全部押金后,甲方方可與乙方簽訂《租賃合同》)。 3、最終承租方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且收到交易中心發送的交款賬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中明確的金額支付除保證金外的剩余租金及交易服務費。中心在收到全部租金、交易服務費、租賃合同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并在出具憑證后將全部租金劃轉至出租方指定銀行賬戶。 4、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賃合同》履約期滿后或租賃合同提前終止時,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賃合同約定,則出租方將押金退還至承租方指定賬戶;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賃合同》約定,存在應當支付違約金或承擔賠償責任情形時,出租方相應扣減或不予退還押金。 5、出租方收到全部租金后5個工作日內與承租方辦理完畢標的移交。 6、對承租房屋的使用要求:本次出租房產禁止存放危險化學品,不得從事產生噪聲、擾民、污染環境的行業,不可從事國家法律禁止的活動等。如有發生爆炸、火災等情況均由承租方負責。承租方應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質合理使用該房屋及其設施、設備。如因承租方使用不當造成該房屋及設施損壞的,承租方負責修復或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7、承租房屋的維修要求:在租賃期間,承租方自行負責房屋的裝修、修繕、設備設施維修改造等,并承擔相應費用。房屋裝修需向出租方提出書面申請及裝修方案;租賃期限結束并交還標的時,不得將承租方維修改造的包括但不限于水、暖、電、消防、門窗等影響主體結構使用安全的設備設施拆除。 8、承租房屋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承重結構、設施,如需改變該房屋的內部結構或設置對該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時,需征得出租方書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資由承租方承擔。承租人不得自行處理裝修改造時拆除承租標的的設備設施等,需按出租人要求堆放至指定地點。 9、稅費的負擔:標的交付日之前產生的水、電、暖等費用由出租方承擔;標的交付日后所產生的除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外的一切其他稅、費(包括但不限于水、電、燃氣、通訊、收視、互聯網、衛生、物業管理等)均由承租方承擔,并直接向有關管理單位交付。 10、承租方不得出現將房屋整體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轉租、轉借給第三方或其他損害房屋的行為,否則出租方有權沒收全部押金并無條件收回房屋。 11、當市政府或出租房因公共利益、戰略發展等原因需要征用該房產時,承租方應配合出租方收回房產,且無需承擔不合理違約責任。 12、在租賃期間對消防、衛生、綜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等工作,承租方應執行有關部門規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出租方監督檢查。 13、承租相關其它條件以最終簽訂的《租賃合同》為準,實際簽署《租賃合同》時條款內容若有增減改動的,不得與公告內容相違背。 14、承租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租賃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