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函
質疑函
一、質疑供應商基本信息
質疑供應商:潤騰科技發展(內蒙古)有限公司
地址: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區團結辦事處三委中遠小區1-9、2-9 郵編:028000 聯系人:點擊登錄查看 聯系電話:****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二、質疑項目基本情況
質疑項目的名稱:2025年瑞安市****質疑項目的編號:****
采購人名稱:點擊登錄查看
采購文件獲取日期:****
三、質疑事項具體內容
質疑事項 1:我司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一條 行使質疑權利,《中 小企業聲明函》中標單位所提供的產品制造商不具備產品生產資質,中標單位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 的情形。
事實依據:《中小企業聲明函》體現的產品(抱桿機箱、自動重合閘保護器、電源)的制造商為“北京中 天星火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詳見附件一);結合招標文件產品數據參數信息以及產品特性要求(詳 見附件二),發現產品(抱桿機箱、自動重合閘保護器、電源),屬于《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 表(2023年修訂)》標注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產品,需要強制3C認證證書(詳見附件三);經“全國認 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臺”(http:**** 司”未取得產品相關強制3C認證證書(詳見附件四),中標單位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法律、行政 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且屬于提供虛假聲明以謀取中標,應當取消其中標資格,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府采購法》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法律依據:1、《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一條 提出質疑的供應商(以下簡 稱質疑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 的,可以對該文件提出質疑。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 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提 供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一)在貨物采購項目 中,貨物由中小企業制造,即貨物由中小企業生產且使用該中小企業商號或者注冊商標; 2、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46 號 第二十條 供應商按照本辦法規定提 供聲明函內容不實的,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國家有 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3、《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條 為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 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的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以下簡稱 強制性產品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第十條 列 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進口商(以下統稱認證委托人)應當委托經市場監管總局指定的認證機 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對其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的產品進行認證。委托其他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委托企業或者被委托企業均可以向認證機構進行認證委托。第二十一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 法》第七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
1/2
質疑函
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 交的;(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 惡意串通的;(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 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四、與質疑事項相關的質疑請求
請求:1、對本項目的中標結果做出無效中標處理;2、對本項目中標單位給予相應的處罰。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簽章): 公章:
質疑提交日期:****
質疑函制作說明:
1.供應商提出質疑時,應提交質疑函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2.質疑供應商若委托代理人進行質疑的,質疑函應按要求列明“授權代表”的有關內容,并在附件中提交 由質疑供應商簽署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具體權限、期限 和相關事項。
3.質疑供應商若對項目的某一分包進行質疑,質疑函中應列明具體分包號。
4.質疑函的質疑事項應具體、明確,并有必要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5.質疑函的質疑請求應與質疑事項相關。
6.質疑供應商為自然人的,質疑函應由本人簽字;質疑供應商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質疑函應由法定代 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蓋章,并加蓋公章。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