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登錄查看(消控室提升搬遷項目)監理服務項目網絡競價公告
項目編號:****
受點擊登錄查看委托,點擊登錄查看在龍巖國資陽光交易平臺(網址:http:****:
一、競價基本內容及要求
(一)項目概況
1、最高限價:本項目監理費最高控制價為人民幣2.145萬元(含稅);
2、成交原則:本項目服務選取一名中選供應商。供應商在報價時不得高于最高控制價,否則按無效競價處理。根據有效供應商報價排名情況,按價格從低到高排序,報價最低的供應商即為成交供應商,如出現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相同最低報價時,則按報價時間優先的原則確定成交候選供應商(注:報價時間以服務器終端顯示的時間為準);報價時間相同時,以競價出價時間早的優先進行排序,并確定最終競價供應商。
(二)基本資格條件 :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7.本項目不允許分包、轉包,不接受聯合體參與競價。
8.本項目電子投標流程中,供應商須在上傳電子投標文件前,通過本項目電子交易系統先行完成技術服務費繳納(100元/次),系統將對繳費狀態進行自動核驗,未完成繳費的供應商,將無法進入電子投標文件上傳操作界面,請各供應商合理安排時間,確保在投標文件上傳截止前完成全部繳費流程,因未按時繳納技術服務費導致無法上傳投標文件的,相關后果由供應商自行承擔。
9.供應商須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合法有效的工程監理綜合資質或不低于丙級房屋建筑工程監理資質;
二、供應商須提供的材料(競價時將所有材料加蓋公章掃描統一制作成一整份PDF格式文檔上傳至競價附件(要求:真實、有效、清晰),未按要求編制上傳或上傳材料不齊的,視為未實質性滿足競價文件,競價無效。)
▲1.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掃描件及單位負責人身份證掃描件。
▲2.技術服務費繳納憑證(繳納憑證須體現“項目編號+技術服務費費”)。
▲3.報價表。(詳見格式)
▲4.響應承諾函。(詳見格式)
▲5.供應商須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合法有效的工程監理綜合資質或不低于丙級房屋建筑工程監理資質(提供相關證明資料掃描件);
▲6.供應商擬派總監理工程師須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合格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注冊專業要求為房屋建筑工程。擬派總監理工程師必須為投標人本企業在崗人員,以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上的注冊單位為準(提供注冊執業證書、身份證和等相關證書掃描件);
三、技術和服務要求(以下內容不允許負偏離):
(一)采購要求:
1.項目名稱:點擊登錄查看(消控室提升搬遷項目)監理服務項目;2.項目建設地點:龍巖市新羅區;
3.項目結算價格:按中標監理費(含稅)包干計取;
4.項目質量要求:符合現行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
5.項目服務期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本項目竣工驗收及工程竣工資料歸檔備案完成的全過程監理服務工作(包括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缺陷責任階段),
6.項目服務合同:成交通知書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與采購單位簽訂合同;
7.監理服務費支付:項目完成驗收后,供應商開具全額增值稅發票,向采購單位辦理相關支付手續。
四、報價要求
1.供應商必須對所投項目在競價過程中進行報價,并在競價過程時按格式要求上傳報價表。未按要求編制上傳或上傳材料不齊的,視為未實質性滿足競價文件,競價無效。投標人所報的投標價格為固定總價,并在合同有效期內保持不變。投標人所報的投標價格包含但不限于招標代理服務費、人工費、管理費、材料費、利潤、安全、保險、稅金、差旅食宿費、培訓費、技術服務費、不可預見費等一切費用和價款。
▲2.報價表格式如下:
| 合同包 | 項目報價表 |
| 1 | 項目名稱: 。 項目編號: 。 報價(含稅): 元 。 |
供應商(全稱并加蓋單位公章)
單位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時間:
▲五、響應承諾:
響應承諾函
填表須知:1.供應商提供承諾函時,表一和表二不可同時提供,無正負偏離提供表一,存在正偏離提供表二,同時提供表一和表二的,視為未提供承諾函。2. 如有正偏離的,不管是多么微小,供應商都應在承諾函中如實詳細說明。(供應商應在競價過程時按下述格式編制按PDF格式以附件形式上傳。未按要求編制上傳或上傳材料不齊的,視為未實質性滿足競價文件,競價無效。)
承諾函(表一)
| 我公司(全稱) 參與 項目(項目編號: ),現承諾如下: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7.投報的所有產品/服務均符合競價文件中“三、技術和服務要求”的所有要求。 8.若我公司成交,將完全按競價文件要求及合同約定進行實施,否則視同違約,愿意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競價供應商名稱: (全稱并加蓋公章) 單位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聯系電話: 時間: |
承諾函(表二)
我公司(全稱) 參與 項目(項目編號: ),現承諾如下:
存在正偏離情況表
| 序號 | 產品名稱 | 競價要求 | 投標響應內容 | 正偏離情況說明 |
| 承諾: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7.投報的所有產品/服務均符合競價文件中“三、技術和服務要求”的所有要求。 8.若我公司成交,將完全按競價文件要求及合同約定進行實施,否則視同違約,愿意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 ||||
競價供應商名稱: (全稱并加蓋公章)
單位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聯系電話:
時間:
六、合同
成交供應商應在成交公告截止時間5個工作日內與采購人自行簽訂合同,合同不違背本公告采購實質性要求。若成交人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有權按照推薦的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成交人,也有權重新開展競價采購活動。
七、其他事項:
除競價文件另有規定外,若出現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強制性規定但競價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則供應商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強制性規定執行。
八、聯系方式
代理機構聯系電話:王女士****、****;系統技術服務電話:****
代理機構財務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龍巖市****
采購單位聯系電話: 點擊登錄查看 ****
九、其他要求
1.本項目不收取競價保證金。
2.本項目不需要辦理CA。
3.本項目不再提供紙質成交通知書,請成交人自行登入龍巖國資陽光交易平臺系統打印。
4.網絡競價具體操作流程詳見龍巖國資陽光交易平臺首頁“辦事指南-常見問題-網絡競價項目系統操作手冊”。
十、招標代理服務費
1.本項目的招標代理服務費按固定金額300元,向成交供應商收取。成交供應商須在結果公告發布后5個工作日內,將招標代理服務費繳至代理機構賬戶。
2.代理服務費收款信息(供應商轉賬時應備注項目編號及用途)
開戶行:興業銀行龍巖分行
開戶名:點擊登錄查看
賬號:****100399
繳款信息查詢聯系人:吳女士(****)
3.招標代理服務費及標書費開票信息發送郵箱:****@sina.com(開票信息請備注專票或普票)
附件1:
一、網上競價須知
1.凡有意參加競價的潛在供應商,請于報名期限內通過龍巖國資陽光交易平臺(網址:http:****”。
2.供應商憑注冊時登記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錄后臺參與相關競價項目的網上報價活動。
3.成交供應商自行登陸龍巖國資陽光交易平臺系統打印并按規定的時間與采購單位簽訂、履行采購合同。
4.辦理貨款支付手續。
二、網上競價實施范圍及收費標準
1.實施范圍:企業采購、行政、事業單位未在《政府采購目錄內》產品及允許采購單位自行組織采購的項目。
2.收費標準:以公告內容為準。
三、競價采購文件的澄清、補充和修改1.競價采購文件的澄清、補充和修改公告,采購代理機構將在龍巖國資陽光交易平臺站上發布公告,不再另行通知,請競價供應商及時瀏覽網上公告信息,凡因未及時瀏覽或誤讀、誤解網上公告信息而產生的過失,采購代理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
2.在競價采購報價開始前任何時候,采購代理機構無論出于何種原因,均可對競價采購文件用補充文件的方式進行澄清、補充、修改,并在龍巖國資陽光交易平臺網上發布補充公告。
3.澄清、補充、修改文件將作為競價采購文件的組成部分,對所有報名參加網上競價的供應商具有約束力。
4.采購文件、澄清、補充、修改文件之間的內容前后不一致時,以最新發布的公告為準。
5.因不可預見的原因導致上述競價交易方式不能正常進行的,本公司有權中止交易或臨時決定采用其它競價方式和競價交易規則。
四、競價響應文件1.競價供應商根據網上注冊并已審核通過的用戶名和密碼,具體操作流程見公告首頁“辦事指南-供應商操作手冊”。
2.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即供應商報價文件材料)必須填報的事項包括:
2.1.競價采購文件有其他要求的,應按要求填報。供應商在填寫響應文件時,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如實填報。響應文件未按要求填報的或供應商的響應內容不符合競價采購文件要求的,將被視為不具備實質性響應競價采購文件,競價被拒絕。
3.競價截止時間前,供應商可對競價項目進行單次或多次報價,網絡接受的報價為供應商最后一次提交的報價(供應商上傳的報價表報價必須與系統客戶端最后一次填報的報價一致,否則為無效競價)。供應商應當謹慎報價,因報價不慎而出現的不利后果由供應商自行承擔。采購代理機構不接受紙質報價材料。
4.供 應 商報價包含保修費、材料費、稅金、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安裝費、技術服務費、裝卸費、輔材費等至驗收合格交付使用的一切費用,采購單位不再額外支付其它任何費用。
5.競價供應商的響應文件以競價截止時龍巖國資陽光交易平臺服務器數據庫記錄為準,一切因供應商網絡通信或操作失誤造成的競價數據錯誤或缺失均與我公司無關。競價截止時間,以服務器終端顯示的時間為準,請各競價供應商認真輸入響應文件并合理選擇上傳時間,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6.如龍巖國資陽光交易平臺平臺遇網絡故障或服務器故障等重大問題影響正常報價的,則延期競價時間,延期后的競價時間以網上公告為準,已經報價的供應商對延期的項目須重新報價。
7.采購結果公告前,對參與報價供應商家數、各供應商的報價等情況,均無法查看。采購結果公告后,所有參與報價的供應商均可通過用戶名和密碼登陸后臺查看參與報價的供應商名稱、總報價。
8.繳納競價保證金(若有):競價供應商除個體工商戶外競價保證金應從其銀行賬戶公對公轉賬。若競價供應商為個體工商戶的,其競價保證金由經營者個人賬戶轉入的視同認可。
9.供應商在競價大廳(即:投標單位商品信息)填報的內容:商品名稱、產地、品牌、技術參數、型號、采購數量,如出現與供應商提交的PDF響應文件不一致的或漏填的,以PDF響應文件為準。
五、響應文件的澄清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錯誤的內容,可以要求供應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加蓋供應商公章,并不得超出競價采購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六、成交原則1.在實質性響應競價采購文件的前提下,采用最低價成交原則確定成交候選供應商。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應對供應商提交的響應文件進行審查。
2.實質性響應競價采購文件的供應商至少三家,否則終止競價。
3.經流標、廢標重新組織競價采購的項目,再次競價實質性響應競價采購文件的供應商可以為兩家。
4.在實質性響應競價采購文件的前提下,如出現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相同最低報價時,則按報價時間優先的原則確定成交候選供應商(注:報價時間以服務器終端顯示的時間為準);報價時間相同時,以競價出價時間早的優先進行排序,并確定最終競價供應商。(如公告有另外規定的按公告要求為準)
5.所有供應商的報價高于最高控制價時,競價無效。除采購任務取消外,采購人將擇期或另擇方式進行該項目貨物和服務的采購。
6.不具備實質性響應競價采購文件是指:
(1)實質性違背競價采購文件,限制了采購人的權利和成交人合同項下的義務;
(2)不公正地影響了其它作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的競爭地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況:
1)供應商的響應文件不符合“技術和服務要求”規定的;
2)報價內容與競價采購文件及要求有重大偏離的;
3)提交的是可選擇的報價;
4)報價內容有漏(缺)報項的;
5)報價文件中提供虛假或失實資料的;
6)不符合競價采購文件中規定的其它實質性條款。
7)要求分項報價的項目,供應商上傳的分項報價表總價與系統最后一次上傳的報價不一致的。
8)總價金額與單價匯總金額不一致;
7.本項目推薦3家成交候選供應商(如公告有另外規定的按公告要求為準)。
七、最終審查1.采購單位對成交候選供應商所報貨物或服務的價格、性能、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有必要了解的其它問題可作進一步的審查,審查不合格的,不能成為成交供應商(復雜性、特殊性項目可隨機抽取專家進行評審)。
2.若審查小組發現競價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或者競價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停止評審工作,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溝通并作書面記錄。經采購單位確認后,應當修改競價文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3.采購代理機構對采購結果進行網上公告,質疑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則視為認同該采購結果。
4.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保證評審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審查小組有關人員對評審情況以及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八、成交通知及合同簽定1. 成交人簽訂合同后,其繳交的競價保證金憑采購單位同意退還競價保證金的書面通知原件后無息退回或提供合同復印件無息退回。
2. 招標代理機構將在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原額無息退還成交人以外的競價保證金。
3.采購代理機構在項目成交結果公告發布之日同時發出《成交通知書》。成交供應商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與采購單位簽訂合同。并按采購文件和合同約定的時間完成項目的供貨安裝與調試投入正常使用或提供服務,成交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或成交人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有權按照推薦的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成交人,也有權重新開展競價采購活動。
4.合同履行過程中,采購人若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或服務,則追加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九、項目驗收
1.驗收標準:根據競價采購文件、成交供應商網上上傳材料、澄清或補充或修改材料及有關國家、行業規定進行驗收。
2.項目有特別要求的,按采購要求執行。
十、處罰辦法(一)發生以下情況競價保證金將不予退還,情節嚴重的將報請采購監管部門同意,給予通報,取消其1~3年參與龍巖國資陽光交易平臺采購資格等。
1.放棄成交資格的;
2.不按《成交通知書》要求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
3.競價供應商提供虛假資料的;
4.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競價供應商的;
5.與采購單位、其他競價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二)其他要求
1.成交供應商應嚴格按競價文件要求及內容執行,否則保證金不予退回,同時《成交通知書》自動失效,并視情況對該競價項目再次招標采購,采購人及招標代理公司將保留向該成交供應商提起賠償訴訟的權利。
2.本次競價的所有競價均以人民幣計算,不接受其他幣別的應價。供應商一經應價,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否則以違約處理。
3.供應商應妥善保管好用戶名及密碼,用戶名為供應商參加網絡競價的唯一合法身份,所有用戶登錄后的報價均視為供應商本人真實意愿的表示。并準確理解并同意無條件按競價文件要求及內容執行。如用戶名丟失或被他人盜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供應商負責。
4.供應商不得阻撓其他供應商應價,不得有操縱、壟斷、惡意串通等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將取消競價資格,并依法追究其經濟和法律責任。
十一、質疑1.潛在競價供應商或競價供應商對本次采購活動的有關事項若有疑問,可向采購單位提出,采購單位將按有關規定進行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涉及商業秘密。
2. 網上競價供應商認為網上競價通知書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競價截止前1個工作日前(正常上班時間),以書面形式向采購單位提出質疑并要求作出答復。逾期則不予受理,視同接受本網上競價通知書的所有內容。
3.競價供應商認為競價過程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采購結果公告之日(不包括當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單位提出質疑并要求作出答復。逾期則不予受理,視同接受競價過程和采購結果。
4.采購單位將在收到書面質疑后的7個工作日(不包括當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競價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涉及商業秘密。
5.質疑應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并符合下列條件:
(1)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質疑人應為潛在供應商,且兩者的身份、名稱等均應保持一致。對采購過程、結果提出質疑的,質疑人應為供應商,且兩者的身份、名稱等均應保持一致,并提供已在龍巖國資陽光交易平臺已對本項目進行報名的回執函(競價供應商報名中-查看投標-打印回執碼)。
(2)質疑人應按掛號郵件或快遞方式或送達方式遞交向采購人提供原件。
(3)質疑函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①質疑人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全稱、地址、郵政編碼等;
②所質疑項目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項目編號、項目名稱等;
③所質疑的具體事項(以下簡稱:“質疑事項”);
④針對質疑事項提出的明確請求,前述明確請求指質疑人提出質疑的目的、希望采購方對其質疑作出的處理結果,如:暫停競價采購活動、修改采購文件、停止或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成交結果無效、廢標、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等;
⑤針對質疑事項導致質疑人自身權益受到損害的必要證明材料,至少包括:
a.質疑人代表的身份證明材料:質疑人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質疑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副本復印件、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質疑人代表為委托代理人的,還應同時提供單位負責人授權書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b.其他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b1所質疑的具體事項是與自已有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
b2質疑函所述事實存在的證明材料,如:采購文件、采購過程或成交結果違法違規或不符合采購文件要求等證明材料;
b3依法應終止采購程序的證明材料;
b4應重新采購的證明材料;
b5采購文件、采購過程或成交、成交結果損害自已合法權益的證明材料等;
b6若質疑的具體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處于保密階段,則應提供信息或證明材料為合法或公開渠道獲得的有效證據(若證據無法有效表明信息或證明材料為合法或公開渠道獲得,則前述信息或證明材料視為無效)。
⑥質疑人代表及其聯系方式的信息,至少包括:姓名、手機、電子信箱、郵寄地址等。
6.對不符合本章第5條規定的質疑,采購方將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未按照規定提交的,書面告知質疑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
(2)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告知質疑人修改、補充后在規定時限內重新提交質疑函原件。
7.對符合本章第5條規定的質疑,采購方將按有關規定進行答復。
8.質疑投訴人應保證質疑投訴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二、其他事項
(一)網上競價采購信息發布、查詢地址:
龍巖國資陽光交易平臺:(http:****。
(二)采購代理機構聯系方式,以項目公告為準。
采購代理機構地址:龍巖市萬寶廣場B座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八樓
本須知由點擊登錄查看負責解釋。
附件2:
第三章合同格式(僅作參考)
合同號:
監理合同
委托人(甲方):
監理人(乙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第一節 協議書
委托人(全稱):
監理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
2. 工程地點: ;
3. 工程規模: ;
4.建筑安裝工程費: 。
二、詞語限定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
3. 投標文件;
4. 專用條款;
5. 通用條款;
6. 附錄,即:
附錄A 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
附錄B 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本合同簽訂后,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身份證號碼: ,注冊號: 。
五、簽約酬金
簽約酬金(大寫): (¥ 元)。
包括:
1、監理酬金:監理服務收費按人民幣 元計取。
2、相關服務酬金:根據實際發生情況確定。
六、期限
1. 施工階段監理服務期: 日歷天,且不應超過施工合同工期。施工階段監理服務期不包括保修階段服務期。
2. (1)勘察階段服務期: 日歷天。
(2)設計階段服務期: 日歷天。
(3)保修階段服務期: 日歷天。
3.其他相關服務期: 日歷天。
七、雙方承諾
1. 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
2. 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資料、設備,并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訂立
1. 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2. 訂立地點: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委托人: (蓋章) 監理人: (蓋章)
住所: 住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第二節 通用合同條款
1. 定義與解釋
1.1 定義
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約定實施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建設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或受讓人。
1.1.3 “監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圍內與委托人簽訂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合同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5 “監理”是指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1.1.6 “相關服務”是指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約定,在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提供的服務活動。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訂立時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監理人的工作。
1.1.9 “項目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工程負責履行本合同的組織機構。
1.1.10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履行本合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注冊監理工程師。
1.1.11 “酬金”是指監理人履行本合同義務,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約定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應給付監理人并在協議書中載明的簽約酬金額。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應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監理人;“雙方”是指委托人和監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監理人以外的有關方。
1.1.15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
1.1.17“月”是指按公歷從一個月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公歷月時間。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監理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釋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文字時,應以中文為準。
1.2.2 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專用條件及附錄A、附錄B;
(4)通用條件;
(5)投標文件。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其他文件發生矛盾或歧義時,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2. 監理人的義務
2.1 監理的范圍和工作內容
2.1.1 監理范圍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2.1.2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工作內容包括:
(1)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編制監理規劃,并在第一次工地會議7天前報委托人。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熟悉工程設計文件,并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
(3)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并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
(4)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5)檢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
(6)檢查施工承包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7)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核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
(8)檢查施工承包人的試驗室;
(9)審核施工分包人資質條件;
(10)查驗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
(11)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簽發開工令;
(12)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證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規定對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
(13)審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書,并報委托人審核、批準;
(14)在巡視、旁站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報委托人;
(15)經委托人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16)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標準;
(17)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
(18)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等事項;
(19)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20)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21)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并報委托人;
(22)編制、整理工程監理歸檔文件并報委托人。
2.1.3 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在附錄A中約定。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包括:
(1)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
(2)與工程有關的標準;
(3)工程設計及有關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與第三方簽訂的與實施工程有關的其他合同。
雙方根據工程的行業和地域特點,在專用條件中具體約定監理依據。
2.2.2 相關服務依據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2.3 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2.3.1 監理人應組建滿足工作需要的項目監理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項目監理機構的主要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
2.3.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及重要崗位監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2.3.3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和工作需要調整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應提前7天向委托人書面報告,經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換;監理人更換項目監理機構其他監理人員,應以相當資格與能力的人員替換,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監理人應及時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理人員:
(1)嚴重過失行為的;
(2)有違法行為不能履行職責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
(5)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6)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監理人更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項目監理機構人員。
2.4 履行職責
監理人應遵循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為規范,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及本合同履行職責。
2.4.1 在監理與相關服務范圍內,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監理人應及時提出處置意見。當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發生合同爭議時,監理人應協助委托人、承包人協商解決。
2.4.2 當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審理時,監理人應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
2.4.3 監理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授權范圍內,處理委托人與承包人所簽訂合同的變更事宜。如果變更超過授權范圍,應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批準。
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監理人所發出的指令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應在發出指令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
2.4.4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人發現承包人的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予以調換。
2.5 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按專用條件約定的種類、時間和份數向委托人提交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報告。
2.6 文件資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內,監理人應在現場保留工作所用的圖紙、報告及記錄監理工作的相關文件。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監理有關文件歸檔。
2.7 使用委托人的財產
監理人無償使用附錄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設備屬于委托人的財產,監理人應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終止時將這些房屋、設備的清單提交委托人,并按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義務
3.1 告知
委托人應在委托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授予項目監理機構的權限。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資料
委托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無償向監理人提供工程有關的資料。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托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供最新的與工程有關的資料。
3.3 提供工作條件
委托人應為監理人完成監理與相關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3.3.1 委托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設備,供監理人無償使用。
3.3.2 委托人應負責協調工程建設中所有外部關系,為監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應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的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系。委托人應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后7天內,將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職責書面告知監理人。當委托人更換委托人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監理人。
3.5 委托人意見或要求
在本合同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范圍內,委托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意見或要求應通知監理人,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相應指令。
3.6 答復
委托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對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委托人認可。
3.7 支付
委托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酬金。
4. 違約責任
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監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1.1 因監理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當賠償委托人損失。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其承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4.1.2 監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賠不成立時,監理人應賠償委托人由此發生的費用。
4.2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2.1 委托人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監理人損失的,委托人應予以賠償。
4.2.2 委托人向監理人的索賠不成立時,應賠償監理人由此引起的費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過28天,應按專用條件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責任
因非監理人的原因,且監理人無過錯,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誤等造成的損失,監理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雙方各自承擔其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損害。
5. 支付
5.1 支付貨幣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幣支付。涉及外幣支付的,所采用的貨幣種類、比例和匯率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5.2 支付申請
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每次應付款時間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請書。支付申請書應當說明當期應付款總額,并列出當期應支付的款項及其金額。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議獎勵金額及費用。
5.4 有爭議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后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無異議部分的款項應按期支付,有異議部分的款項按第7條約定辦理。
6. 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托人和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并蓋單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變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變更請求時,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可進行變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監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長、內容增加時,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監理工作時間、工作內容應視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時,監理人應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應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用于恢復服務的準備時間不應超過28天。
6.2.4合同簽訂后,遇有與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頒布或修訂的,雙方應遵照執行。由此引起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范圍、時間、酬金變化的,雙方應通過協商進行相應調整。
6.2.5 因非監理人原因造成建筑安裝工程費增加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2.6 因工程規模、監理范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3 暫停與解除
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當一方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另一方可以根據本合同約定暫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于雙方無法預見和控制的原因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已無意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在解除之前,監理人應作出合理安排,使開支減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委托人予以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解除本合同的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因非監理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暫停,委托人可通知監理人要求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監理人應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將開支減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應由委托人予以補償。
暫停部分監理與相關服務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約定的該部分義務的通知;暫停全部工作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達委托人時解除。委托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應承擔第4.2款約定的責任。
6.3.3 當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委托人應通知監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監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內未收到監理人書面形式的合理解釋,則可在7天內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監理人時本合同解除。委托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達監理人之日,但監理人應承擔第4.1款約定的責任。
6.3.4 監理人在專用條件5.3中約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約定應付的款項,可向委托人發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監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暫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暫停工作后14天內監理人仍未獲得委托人應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復,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委托人時本合同解除。委托人應承擔第4.2.3款約定的責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時,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暫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約定的有關結算、清理、爭議解決方式的條件仍然有效。
6.4 終止
以下條件全部滿足時,本合同即告終止:
(1)監理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與監理人結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爭議解決
7.1協商
雙方應本著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彼此間的爭議。
7.2調解
如果雙方不能在14天內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時間內解決本合同爭議,可以將其提交給專用條件約定的或事后達成協議的調解人進行調解。
7.3仲裁或訴訟
雙方均有權不經調解直接向專用條件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費用
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員外出考察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審核后支付。
8.2 檢測費用
委托人要求監理人進行的材料和設備檢測所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3 咨詢費用
經委托人同意,根據工程需要由監理人組織的相關咨詢論證會以及聘請相關專家等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4 獎勵
監理人在服務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獲得經濟效益的,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獎勵金額的確定方法。獎勵金額在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后,與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誠信
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處獲得任何經濟利益。
8.6 保密
雙方不得泄露對方申明的保密資料,亦不得泄露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資料,保密事項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在送達對方時生效,收件人應書面簽收。
8.8 著作權
監理人對其編制的文件擁有著作權。
監理人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如果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后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應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節 專用合同條款
1. 定義與解釋
1.2 解釋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還可用 按通用合同條款執行。
1.2.2 約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為: 按通用合同條款執行 。
2. 監理人義務
2.1 監理的范圍和內容
2.1.1 監理范圍包括: 。
2.1.2 監理工作內容還包括: 。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包括: 。
2.2.2 相關服務依據包括: 。
2.3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2.3.4 更換監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
2.4 履行職責
2.4.3 對監理人的授權范圍: 。
在涉及工程延期 天內和(或)金額 萬元內的變更,監理人不需請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發布變更通知。
2.4.4 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調換其人員的限制條件: 。
2.5 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提交報告的種類(包括監理規劃、監理月報及約定的專項報告)、時間和份數: 。
2.7 使用委托人的財產
附錄B中由委托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的所有權屬于: 。
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終止后 天內移交委托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移交的時間和方式為: 。
3. 委托人義務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為: 。
3.6 答復
委托人同意在 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4. 違約責任
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4.1.1監理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裝工程費
4.2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確定:
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款總額×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數
5. 支付
5.1 支付貨幣
幣種為: 人民幣,比例為: ,匯率為: 。
5.3 支付酬金
預付款: / 。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監理費用中標價含稅包干結算,監理費在合同(含補充協議)實施過程中將保持不變,并不受政策性等價格的調整而調整。本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供應商開具全額增值稅發票,向采購單位辦理相關支付手續。
6. 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條件: 。
6.2 變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建筑安裝工程費增加額×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裝工程費
6.2.6 因工程規模、監理范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按減少工作量的比例從協議書約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減相同比例的酬金。
7. 爭議解決
7.2 調解
本合同爭議進行調解時,可提交 進行調解。
7.3 仲裁或訴訟
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為下列第 種方式:
(1)提請 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其他
8.2 檢測費用
委托人應在檢測工作完成后 天內支付檢測費用。
8.3 咨詢費用
委托人應在咨詢工作完成后 天內支付咨詢費用。
8.4 獎勵
合理化建議的獎勵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為:
獎勵金額=建筑安裝工程費節省額×獎勵金額的比率;
獎勵金額的比率為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監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8.8著作權
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后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的限制條件: 。
9. 補充條款
9.1是否要求監理人提交履約保證金:
◆不要求
□要求
履約擔保: /。
提交時間: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7日歷天內,并在簽訂合同協議書之前。
退還時間:履約保證金應在監理服務期滿后七天內返還。
9.2 其他 。
報名截止時間:**** 15:00:00
競價開始時間:**** 00:00:00
競價截止時間:**** 15:00:00
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