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設項目
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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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字第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經審核,本建設項目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核發此書。
核發機關 遂寧市船山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日期 ****
| 項目名稱 | 遂寧龍鳳古鎮4A景區**** |
|---|---|
| 項目代碼 | ZJ10弘3-04-01-360535 |
| 建設單位名稱 | 遂寧市天澤發展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
| 項目建設依據 | 《關于遂寧龍鳳古鎮4A 景區****項目建議書的復》(遂船發改許可(2025)115號) |
| 項目擬選位置 | 遂寧市船山區 |
| 擬用地面積(含各地類明細) | 項目用地批準增有2.2430公頃,建設用2.2430公頃 |
| 擬建設規模 | 建設規模以相關部門審定為準 |
該項目范圍內的道路用地已取得土地報征批文,且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89號)第二條第化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報批要求"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用地,無需辦理用地預審",項目其全部分也無需辦理用地預審。因遂寧龍鳳古鎮景區****不再實施,原《遂寧龍鳳古鎮景區****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作廢。該項目商業用地部分不涉及劃撥用地。
項目自核發起有效期三年,如對土地用途、建設項目選址等發生重大調整的,應重新辦理本書。
一、本書是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的法定憑據。
二、未經依法審核同意,本書的各項內容不得隨意變更。
三、本書所需附圖及附件由相應權限的機關依法確定,與本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圖指項目規劃選址范圍圖,附件指建設用地要求。
四、本書自核發起有效期三年,如對土地用途、建設項目選址等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辦理本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