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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標段施工招標
補遺01號
致各潛在投標人:
一、原招標公告3.1.2業績要求:√近年(****至投標截止時間,不少于3年)(□已完成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不少于1(1至3個)個類似項目。類似項目是指:
具有一個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公共建筑工程施工業績,(類似項目業績提供證明材料為中標通知書、合同協議書證明材料。類似項目業績時間以合同證明材料的時間為準。
現原招標公告3.1.2業績要求改為:√近年(****至投標截止時間,不少于3年)(□已完成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不少于1(1至3個)個類似項目。類似項目是指:
具有一個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公共建筑工程施工業績,(類似項目業績提供證明材料為合同協議書、竣工驗收證明材料。類似項目業績時間以竣工驗收證明材料上的竣工時間為準,新承接的類似項目業績時間以合同協議書簽訂時間為準。
二、原專用合同條款3.7履約擔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約擔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形式、金額及期限: 履約保證金=中標價(扣除招標暫定部分)的10 %。投標人可以選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約保證金
(1)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額提交。采用該形式的履約擔保必須通過中標人基本賬戶以銀行轉賬方式提交。
(2)以銀行保函或專業擔保公司保函或保險合同形式全額提交。采用該形式的履約擔保必須提供銀行出具的保函或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合同或專業擔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原件。
(3)以現金或者支票、銀行保函或專業擔保公司保函或保險合同形式組合提交。采用現金或者支票形式的履約擔保必須通過中標人基本賬戶以銀行轉賬方式提交;采用銀行保函或專業擔保公司保函或保險合同形式的履約擔保必須提供銀行出具的保函或專業擔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或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合同原件。
注:《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關于深入推進建設工程保證保險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規〔2019〕8號)規定:“嚴格落實國務院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工作要求,積極推行工程擔保制度,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專業擔保公司、保險機構作為工程擔保保證人開展工程擔保業務。建筑企業可以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擔保函、保證保險等方式替代現金繳納各類保證金,任何單位不得無故拒絕。”
履約保證金的退還:工程綜合驗收合格后30天內無息退還或解凍。經發包人證實承包人將中標項目轉包給他人或掛靠施工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沒收履約保證金,同時追究承包人的違約責任。經發包人證實承包人與設計人、監理人串通進行不必要的設計變更造成工程造價增加,則發包人有權按相關政策的規定解除合同,并沒收履約保證金,由此引起的相關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同時保留追究承包人的違約責任的權利。
現專用合同條款3.7履約擔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約擔保改為:履約保證金=中標價(扣除招標暫定部分)的10% 〔若中標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至繳納履約擔保之日中任意一天在四川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原四川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一體化工作平臺)中“建筑業”的誠信分值為100分時,履約保證金=中標價(扣除招標暫定部分)的7%,中標人需提供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至繳納履約擔保之日中任意一天在四川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原四川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一體化工作平臺)中“建筑業”的誠信分值為100分的截圖,且截圖頁面需體現截圖日期。中標人如為聯合體的,“建筑業”誠信分值截圖由擬在項目中擔任施工工作的所有聯合體成員單位提供。〕
投標人可以選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約保證金:
(1)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額提交。采用該形式的履約擔保必須通過中標人基本賬戶以銀行轉賬方式提交。
(2)以銀行保函或專業擔保公司保函或保險合同形式全額提交。采用該形式的履約擔保必須提供銀行出具的保函或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合同或專業擔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原件。
(3)以現金或者支票、銀行保函或專業擔保公司保函或保險合同形式組合提交。采用現金或者支票形式的履約擔保必須通過中標人基本賬戶以銀行轉賬方式提交;采用銀行保函或專業擔保公司保函或保險合同形式的履約擔保必須提供銀行出具的保函或專業擔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或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合同原件。
注:《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關于深入推進建設工程保證保險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規〔2019〕8號)規定:“嚴格落實國務院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工作要求,積極推行工程擔保制度,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專業擔保公司、保險機構作為工程擔保保證人開展工程擔保業務。建筑企業可以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擔保函、保證保險等方式替代現金繳納各類保證金,任何單位不得無故拒絕。”
三、原專用合同條款 10.4.1 變更估價原則D、材料價格按施工期內《四川工程造價信息》隆昌市信息價的算數平均價計算(隆昌市沒有的參加內江市價格),造價信息價中沒有的材料按新文件執行。
現專用合同條款 10.4.1 變更估價原則改為D、按照《四川省住建廳關于建設工程合同中價格風險約定和價格調整的指導意見》(川建造價發(2021)302號)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為基準日,造價信息價中沒有的材料按隆府規(2025)4號相關規定執行。
四、原專用合同條款 12.2.1 預付款的支付:不支付工程預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費除外),按照隆昌市****
現專用合同條款改為:12.2.1 預付款的支付:不支付工程預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費除外),按照隆昌市****
原專用合同條款16.2.1 承包人違約的情形承包人違約的其他情形:
(1)如果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包給他人,招標人將單方面終止合同,并沒收其履約保證金。
(2)安全文明措施應根據監理和發包人要求時間內完成,經發包人確認合格后動工。如果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不合格,被舉報屬實,受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每次從履約保證金中扣減 50000元。當因承包人責任而發生傷亡事故,由承包人自行承擔傷亡事故一切費用。
(3)本工程實行項目經理鎖證施工制度。承包人應在簽訂合同前完善相關鎖證,至合同標完工后才能退還。中標人派駐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與投標文件承諾不符的,視同轉包,發包人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發包人對承包人委派至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實行考勤制度。承包人中標后,在施工過程中,投標文件中所列的擬派往本項目的主要管理、技術人員(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安全員)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隨意變動,實行項目經理鎖證施工制度。
(4)承包人承諾不得拖欠施工人員及民工工資,若發生承包人拖欠施工人員、民工工資。一切責任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有權從工程價款中扣除相應款項,交由隆昌市建設行政主管發放。對于民工工資的支付,承包人必須確保民工工資的按時、足額支付。
(5)若承包人與設計方、監理方串通進行不必要的設計變更造成工程造價增加,則發包人有權單方面終止施工合同,由此引起的相關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6)承包人必須按照國家相關規范、施工圖要求及甲方要求進行施工。
(7)承包人應與本工程的其他施工單位友好配合、文明施工,若發生打架斗毆或損害、破壞其他承包人的設施或公共設施等行為,則由責任方承擔相關損失且發包人將對責任方進行索賠,按情節輕重每次扣減50000元的違約金。
(8)如在接到關于修復或運走、替換不合格材料、設備的規定發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14天內不遵守該通知或指令,無視監理工程師事先的書面警告,一貫或公然忽視履行其合同規定的義務,發包人在向承包人發出書面通知的 14 天內仍未見糾正后,發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扣以專用條款中規定的違約金,直至解除承包合同。
(9)承包人施工過程中所用材料應與投標文件中所報材料一致,如經發現由于承包人原因自行更換了材料,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合同價款的 1 %的違約金,發包人將保留解除合同的權利,并由承包人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如非承包人原因需更換投標文件中所報材料,承包人應在 5 日前向監理單位申報,經由發包人核實情況后批準更換。
(10)聚眾上訪或鬧事,發包人概不負責。若非發包人原因而給發包人造成不良影響,視為承包人違約,承包人無條件接受發包人的經濟處罰,同時,發包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匯報。
(11)承包人應實事求是編制竣工圖,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者,發包人將視具體情況向承包人收取 10萬元/處的違約金(不論承包人是否簽字確認)。
(12)發包人根據施工過程中工程造價控制管理的具體情況,有權要求承包人及時提供施工過程中工程質量、隱蔽資料、設計變更及簽證等相關資料,若承包人拒絕提供或拒絕配合或未隨施工過程完善相應資料,發包人有權按 10萬元予以處罰,若發生該情況時,一旦經發包人、監理單位核實并簽字確認后,違約金由發包人在支付承包人尾款時直接扣除。
(13)招標人按內府辦發【2017】6號文建立項目現場主要管理人員考勤制度,具體要求如下:本項目對承包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員、施工員、質量員實行電子人臉識別考勤制度(打卡一天一次),考勤設備由承包人負責,電子考勤數據須交由發包人管理。考勤從工程實際開工時間當月起執行,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員、施工員、質量員現場出勤日應達到當月實際施工日的80%以上。
以上人員確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發包人請假,履行書面請假手續并經發包人批準后方可離開。經批準的假期,在計算現場出勤率時,可對當月實際施工日作相應扣減。
現場出勤率考核每月進行一次,以上重要崗位人員出勤率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均按違約處理,并按投標文件第八章資格審查文件第十項“關于項目主要管理人員到崗履職的承諾”執行。投標文件中“關于項目主要管理人員到崗履職的承諾”不符合要求的,不能通過《評標辦法》2.1.2資格評審。項目建設業主須將日常考勤結果存檔備查。
以上人員確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發包人請假,履行書面請假手續并經發包人批準后方可離開。經批準的假期,在計算現場出勤率時,可對當月實際施工日作相應扣減。
現場出勤率考核每月進行一次,以上重要崗位人員出勤率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均按違約處理,并按投標文件第八章資格審查文件第十項“關于項目主要管理人員到崗履職的承諾”執行。投標文件中“關于項目主要管理人員到崗履職的承諾”不符合要求的,不能通過《評標辦法》2.1.2資格評審。項目建設業主須將日常考勤結果存檔備查。
上述任一人員現場出勤率連續兩個月或累計三個月未達到80%,則對承包人作如下處理:
1、取消本工程評標化工地、優質工程的資格(發包人不予簽署相關申報資料);
2、上報管理部門對承包人和相應人員的誠信記錄予以扣分,并按規定上網公示。
3、上報行政管理部門,啟動對承包人的非法轉包、掛靠施工等違法行為的調查程序。
4、發包人依法追究承包人法律責任 。
現專用合同條款16.2.1 承包人違約的情形承包人違約的其他情形改為:16.2.1 承包人違約的情形承包人違約的其他情形:
(1)如果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包給他人,招標人將單方面終止合同,并沒收其履約保證金。
(2)安全文明措施應根據監理和發包人要求時間內完成,經發包人確認合格后動工。如果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不合格,被舉報屬實,受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每次從履約保證金中扣減 50000元。當因承包人責任而發生傷亡事故,由承包人自行承擔傷亡事故一切費用。
(3)本工程實行項目經理鎖證施工制度。承包人應在簽訂合同前完善相關鎖證,至合同標完工后才能退還。中標人派駐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與投標文件承諾不符的,視同轉包,發包人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發包人對承包人委派至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實行考勤制度。承包人中標后,在施工過程中,投標文件中所列的擬派往本項目的主要管理、技術人員(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安全員)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隨意變動,實行項目經理鎖證施工制度。
(4)承包人承諾不得拖欠施工人員及民工工資,若發生承包人拖欠施工人員、民工工資。一切責任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有權從工程價款中扣除相應款項,交由隆昌市建設行政主管發放。對于民工工資的支付,承包人必須確保民工工資的按時、足額支付。
(5)若承包人與設計方、監理方串通進行不必要的設計變更造成工程造價增加,則發包人有權單方面終止施工合同,由此引起的相關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6)承包人必須按照國家相關規范、施工圖要求及甲方要求進行施工。
(7)承包人應與本工程的其他施工單位友好配合、文明施工,若發生打架斗毆或損害、破壞其他承包人的設施或公共設施等行為,則由責任方承擔相關損失且發包人將對責任方進行索賠,按情節輕重每次扣減50000元的違約金。
(8)如在接到關于修復或運走、替換不合格材料、設備的規定發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14天內不遵守該通知或指令,無視監理工程師事先的書面警告,一貫或公然忽視履行其合同規定的義務,發包人在向承包人發出書面通知的 14 天內仍未見糾正后,發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扣以專用條款中規定的違約金,直至解除承包合同。
(9)承包人施工過程中所用材料應與投標文件中所報材料一致,如經發現由于承包人原因自行更換了材料,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合同價款的 1 %的違約金,發包人將保留解除合同的權利,并由承包人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如非承包人原因需更換投標文件中所報材料,承包人應在 5 日前向監理單位申報,經由發包人核實情況后批準更換。
(10)聚眾上訪或鬧事,發包人概不負責。若非發包人原因而給發包人造成不良影響,視為承包人違約,承包人無條件接受發包人的經濟處罰,同時,發包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匯報。
(11)承包人應實事求是編制竣工圖,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者,發包人將視具體情況向承包人收取 10萬元/處的違約金(不論承包人是否簽字確認)。
(12)發包人根據施工過程中工程造價控制管理的具體情況,有權要求承包人及時提供施工過程中工程質量、隱蔽資料、設計變更及簽證等相關資料,若承包人拒絕提供或拒絕配合或未隨施工過程完善相應資料,發包人有權按 10萬元予以處罰,若發生該情況時,一旦經發包人、監理單位核實并簽字確認后,違約金由發包人在支付承包人尾款時直接扣除。
(13)、未按設計圖紙和技術標準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偷工減料的,限期整改并處以合同價1%-3%罰款,造成質量缺陷的承擔返工費用,情節嚴重的報請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依法降低資質等級。
(14)、工程材料未檢驗即使用的,按材料價款20%罰款,偽造檢驗報告套取財政資金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質量事故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并處罰款。
(15)、篡改施工記錄、偽造簽證、收方等工程資料的,扣減相應工程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16)、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如未設置安全網、安全帽佩戴不規范、施工電梯未定期維護等,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隱患未整改的,按日處5000元罰款,發生一般事故的,報請頒發機關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發生重大事故的,報請頒發機關依法吊銷資質證書。
(17)、人員配備不足的,按缺崗數每日罰款5000元,無證上崗的,每人次罰款10000元。
(18)、工程變更不得高估冒算、弄虛作假,經第三方評估機構審查、復核,若審減率超過5%,將按超過部分的5%承擔違約金[違約金=(審減總額-送審金額*5%)*5% ],違約金由建設單位在清算工程結算款時一并扣除。
(19)招標人按內府辦發【2017】6號文建立項目現場主要管理人員考勤制度,具體要求如下:本項目對承包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員、施工員、質量員實行電子人臉識別考勤制度(打卡一天一次),考勤設備由承包人負責,電子考勤數據須交由發包人管理。考勤從工程實際開工時間當月起執行,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員、施工員、質量員現場出勤日應達到當月實際施工日的80%以上。
以上人員確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發包人請假,履行書面請假手續并經發包人批準后方可離開。經批準的假期,在計算現場出勤率時,可對當月實際施工日作相應扣減。
現場出勤率考核每月進行一次,以上重要崗位人員出勤率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均按違約處理,并按投標文件第八章資格審查文件第十項“關于項目主要管理人員到崗履職的承諾”執行。投標文件中“關于項目主要管理人員到崗履職的承諾”不符合要求的,不能通過《評標辦法》2.1.2資格評審。項目建設業主須將日常考勤結果存檔備查。
上述任一人員現場出勤率連續兩個月或累計三個月未達到80%,則對承包人作如下處理:
1、取消本工程評標化工地、優質工程的資格(發包人不予簽署相關申報資料);
2、上報管理部門對承包人和相應人員的誠信記錄予以扣分,并按規定上網公示。
3、上報行政管理部門,啟動對承包人的非法轉包、掛靠施工等違法行為的調查程序。
4、發包人依法追究承包人法律責任 。
六、原定標評分標準:項目經理具有建筑工程專業二級及以上建造師(注冊專業)(級別)建造師,具有省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B證)的得3分。
現定標評分標準改為:項目經理具有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二級及以上建造師(注冊專業)(級別)建造師,具有省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B證)的得3分。
七、原定標評分標準:類似項目業績近年(****至投標截止時間,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的1個類似項目得2分。類似項目是指:具有一個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公共建筑工程施工業績,(類似項目業績提供證明材料為中標通知書、合同協議書證明材料。類似項目業績時間以合同證明材料的時間為準。
現原定標評分標準改為:類似項目業績近年(****至投標截止時間,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的1個類似項目得2分。類似項目是指:具有一個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公共建筑工程施工業績,(類似項目業績提供證明材料為合同協議書證明材料。類似項目業績時間以合同證明材料的時間為準。
八、其余內容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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