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標項目名稱 | 汕尾馬宮漁港經濟區項目施工 | ||
|---|---|---|---|
| 標段(包)名稱 | 汕尾馬宮漁港經濟區項目施工 | ||
| 相關統一交易標識碼 | A06-****72812A-****-000002-0 | ||
| 公告性質 | 更正公告 | ||
汕尾馬宮漁港經濟區項目施工更正公告
各(潛在)投標人:
汕尾馬宮漁港經濟區項目施工于****在汕尾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和廣東省招標投標監管網發布了招標公告,現對本項目招標文件作如下更正:
一、原招標文件:第15頁,“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 10、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
| 3.5.2 | 投標人須知正文第 3.5.2 項內容修改如下: “近年財務狀況表”具體年份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近年財務信息以投標人提供的“全國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企業所填的信息截圖為準。投標人的成立時間少于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年份的,應提供成立以來的財務信息截圖或提供財務審計報告或網頁打印件,且規定年份的平均營業總收入按成立以來的財務數據結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年份進行計算評審,盈利滿足資格審查要求的年數。“近年財務狀況表”所填數據應與信息截圖的數據一致。 |
現更正為:
| 3.5.2 | 投標人須知正文第 3.5.2 項內容修改如下: “近年財務狀況表”具體年份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近年財務信息以投標人提供的“全國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企業所填的信息截圖為準。投標人的成立時間少于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年份的,應提供成立以來的財務信息截圖或提供財務審計報告或網頁打印件或提供相關財務證明材料的復印件,且規定年份的平均營業總收入按成立以來的財務數據結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年份進行計算評審,盈利滿足資格審查要求的年數。“近年財務狀況表”所填數據應與信息截圖的數據一致,或提供近年經審計的財務審計報告掃描件。 |
二、原招標文件:第15頁,“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 10、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
| 3.5.3 | 投標人須知正文第 3.5.3 項內容修改如下: “近年完成的類似項目”應是已列入交通運輸部“全國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并公開的已建業績,具體時間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類似項目情況表”應附在交通運輸部“全國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查詢到的企業“業績信息”相關項目網頁截圖復印件或網頁打印件,即包括招標文件中資格審查條件及評標辦法所要求的提供的項目詳細信息網頁截圖復印件或網頁打印件。除網頁截圖復印件或網頁打印件外,投標人無需再提供任何業績證明材料。 投標人如為聯合體的,由聯合體牽頭人提供。 如投標人未提供相關項目網頁截圖或相關項目網頁截圖中的信息無法證實投標人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審查條件(業績最低要求)或評標辦法評分標準(如有),則該項目業績不予認定。 |
現更正為:
| 3.5.3 | 投標人須知正文第 3.5.3 項內容修改如下: “近年完成的類似項目”應是已列入交通運輸部“全國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并公開的已建業績,具體時間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類似項目情況表”應附在交通運輸部“全國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查詢到的企業“業績信息”相關項目網頁截圖復印件或網頁打印件或相關類似項目證明材料復印件,即包括招標文件中資格審查條件及評標辦法所要求的提供的項目詳細信息網頁截圖復印件或網頁打印件或相關類似項目業績證明材料的復印件。投標人如為聯合體的,由聯合體牽頭人提供。 |
三、原招標文件:第16頁,“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 10、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
| 3.5.5 | 刪除原 3.5.5 項內容,修改如下: “擬委任的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資歷表”應同時附①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和職稱資格證書、②項目負責人的建造師注冊證書在全國建筑市**** 如項目負責人(以及備選人,如有)和項目技術負責人(以及備選人,如有)目前仍在其他項目上任職,則投標人應按投標函的格式承諾上述人員能夠從該項目撤離。 |
現更正為:
| 3.5.5 | 刪除原 3.5.5 項內容,修改如下: “擬委任的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資歷表”應同時附①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和職稱資格證書、②項目負責人的建造師注冊證書在全國建筑市**** 如項目負責人(以及備選人,如有)和項目技術負責人(以及備選人,如有)目前仍在其他項目上任職,則投標人應按投標函的格式承諾上述人員能夠從該項目撤離。 |
四、原招標文件:第18頁,“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 10、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
| 10.1 | 10.2.5 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信用等級以聯合體中信用等級較低的為準。如聯合體成員中存在不屬于廣東省水運工程從業企業信用評價體系的參評范圍的單位,其信用評價等級視為 B 級。 |
現更正為:
| 10.1 | 10.2.5 如聯合體成員中存在不屬于廣東省水運工程從業企業信用評價體系的參評范圍的單位,其信用評價等級視為 B 級。 |
五、原招標文件:第23頁,“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 附錄5資格審查條件(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最低要求)”:
| 人員 | 數量 | 資 格 標 準 | 在崗要求 |
| 項目負責人 | 1 | 具有水運工程系列中級職稱,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證),至少具有 1 項水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或項目副經理或項目技術負責人工作經驗。 | 無在崗項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項目上任職,或雖在其他項目上任職但本項目中標后能夠從該項目撤離) |
| 項目技術負責人 | 1 | 具有水運工程系列高級職稱或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 證),至少 1 項水運工程施工項目主管技術工作經驗。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投標人為其繳納的近三個月(扣除發布招標公告當月往前順推 3 個月)社保繳費證明復印件。 |
現更正為
| 人員 | 數量 | 資 格 標 準 | 在崗要求 |
| 項目負責人 | 1 | 具有水運工程系列中級職稱,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證)。 | 無在崗項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項目上任職,或雖在其他項目上任職但本項目中標后能夠從該項目撤離) |
| 項目技術負責人 | 1 | 具有水運工程系列高級職稱或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 證)。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投標人為其繳納的近三個月(扣除發布招標公告當月往前順推 3 個月)社保繳費證明復印件。 |
六、原招標文件,第129頁,“第八章 投標文件格式 三、聯合體協議書(如有)”
“4.聯合體各成員單位內部的職責分工如下: (牽頭人名稱) 承擔 專業工程,占總工程量的 %; (成員一名稱) 承擔 專業工程,占總工程量的 %;……。”
現更正為
“4.聯合體各成員單位內部的職責分工如下: 。”
七、原招標文件,第142頁,“第八章 投標文件格式 八、資格審查資料 (五)投標人的信譽情況表”
“注:1.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附錄4和“投標人須知”第1.4.4條款號中的各項規定,逐條說明其信譽情況。
2.投標人應根據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5.4項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關證明材料。
3.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由聯合體各牽頭人填寫。”
現更正為
“注:1.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附錄4和“投標人須知”第1.4.4條款號中的各項規定,逐條說明其信譽情況。
2.投標人應根據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5.4項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關證明材料。
3.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由聯合體牽頭人填寫。”
招標文件中涉及到以上內容的均作相應調整,其他內容不變。本公告作為招標文件的一部分,凡招標文件等資料與本公告不一致之處,以本公告為準。
特此通知,帶來不便,敬請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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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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