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紀要(二)
| 工程名稱 | 湖里新質智造產業園樁基、基坑支護及土石方工程(施工“評定分離”) | 招標階段 | 施工招標 | |
| 招標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紀要內容如下: 1、 本項目招標文件-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附錄1 投標人資質條件、能力和信用-第 2 項 類似工程業績要求更改為:“1.投標人“類似工程業績”要求:1個;“類似工程業績”是指:自本招標項目在法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之日(發出投標邀請書)的前五年內(含在法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之日/含發出投標邀請書之日)完成的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實際造價不少于2200萬元的地基基礎工程【其中,(1)類似工程業績合同類型可以為以下類型之一:①提供的業績合同類型為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合同的,施工業績應由投標人依法獨立(非聯合體)實施;②提供的業績合同類型為施工總承包合同的,施工范圍應包含地基基礎工程,且為投標人依法獨立(非聯合體)實施; 本條所述施工總承包合同是指投標人以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施工總承包序列資質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合同;③提供的業績合同類型為建筑工程工程總承包(EPC)合同的,合同范圍應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且投標人應為獨立承擔地基基礎工程施工的一方。(2)“實際造價”是指單項合同內投標人獨自承擔的地基基礎工程造價金額。若投標人提供的業績證明材料不能體現投標人獨自承擔的地基基礎工程施工造價金額的情形時,投標人還應在投標文件中提供建設單位出具的加蓋建設單位公章的證明文件佐證,證明其獨自承擔的地基基礎工程施工造價金額,否則其業績不計。】 2、 本項目招標文件第四章定標方案3.2.2實力要素子要素內容:“投標人類似工程業績:投標人在自本招標項目在法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內(含本招標項目在法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實際造價 3500 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地基基礎工程業績;【其他要或同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附錄1投標人資質條件、能力和信用第2項送似工程業績要求】”修改為: 子要素內容:投標人類似工程業績:投標人在自本招標項目在法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內(含本招標項目在法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實際造價35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地基基礎工程業績。【備注:①提供的業績合同類型為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合同的,施工業績應由投標人依法獨立(非聯合體)實施;②提供的業績合同類型為施工總承包合同的,施工范圍應包含地基基礎工程,且為投標人依法獨立(非聯合體)實施,本條所述施工總承包合同是指投標人以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施工總承包序列資質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合同;③提供的業績合同類型為建筑工程工程總承包(EPC)合同的,合同范圍應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且投標人應為獨立承擔地基基礎工程施工的一方。】 子要素證明材料要求:應附上業績合同和竣工驗收證明等證明材料的掃描件并加蓋單位公章,否則,其業績不計。A.竣工驗收證明材料是指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若有)、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若有)共同加蓋公章的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或竣工驗收報告或竣工驗收備案表等竣工驗收證明材料。B.“類似工程業績”時間以竣工驗收日期為準,若竣工驗收證明材料有多個日期的,則以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簽署的最后日期為準。C.若業績合同或竣工驗收證明材料中均未標明招標文件中設置的“類似工程業績”指標,應補充提交能恰當說明上述特征的證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圖,工程造價的結算書或建設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等,否則其業績不計。 三、本項目投標文件遞交的截止時間(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由“2025 年11月21日09時00分00秒(北京時間)”修改為“****09時00分00秒(北京時間)”,招標文件涉及該時間的均做相應修改。 四、招標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紀要(一)及招標文件內容與此條款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紀要為準。 (以下空白無內容) | ||||
| 招標人: (電子簽名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電子簽名專用章) **** | 招標代理機構: (電子簽名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電子簽名專用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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