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意向受讓方須親自勘驗標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意向受讓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讓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各意向受讓方一旦提交報名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交易合同條款存在問題、公告披露面積與相關部門核定面積不符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受讓義務,否則視為違約,轉讓方將按照約定處置保證金。 2、受讓方資格條件應符合標的所在地相關政策規定。意向受讓方應當自行對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對自身的資格條件進行核查,并在咨詢專業人士、相關方和監管機關的基礎上自行判斷是否符合本項目受讓方的資格,并決定是否受讓標的,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費用、風險和損失。 3、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受讓方,最終受讓方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并將《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法人營業執照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簽章)遞交至中心,雙方應于競價成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訂經營權轉讓協議,最終受讓方應當在經營權轉讓協議簽訂且收到交易中心發送的繳款賬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中明確的金額支付全部交易價款及交易服務費(除保證金轉交易服務費外)。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價款、交易服務費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并在收到轉讓方價款轉付通知書后將全部交易價款轉付至轉讓方指定銀行賬戶。 4、轉受讓雙方簽署經營權轉讓協議之日起為移交起始日、經營權轉讓協議簽訂后60日內,為移交過渡期,移交過渡期內,甲乙雙方完成經營權交割、檔案轉移以及押金交接,轉讓方應在過渡期內為受讓方提供必要的幫助,以保證受讓方能夠正常承接運營工作。 5、移交起始日后,標的資產經營權轉移至受讓方,產權不發生變更,后續由轉讓方繼續辦理完善相關資產產權手續,標的資產產權登記。 6、移交起始日后,標的資產經營權轉移至受讓方,對應的權責一并移交,與經營事項有關的成本和風險由受讓方承擔。移交起始日后,標的資產收益權轉移至受讓方,交易雙方以移交起始日為分界點雙方結算存量租賃協議租金。 7、本次轉讓標的范圍內的已對外租賃租賃合同持續有效。轉讓完成后,租戶與轉讓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由受讓方承接,租賃合同持續有效,租戶無需另行簽訂租賃協議,同時受讓方承接原租賃合同項下權利義務,不得隨意變更租賃期限、租金標準等關鍵條款,確保租戶能夠按照原合同約定繼續居住。租賃合同到期后,受讓方與租戶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8、本次經營權轉讓完成后,租金價格保持不變,受讓方承接運營后租金確定仍執行呼和浩特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政策文件要求,不得擅自提高租金;.服務標準保持不變,受讓方承接標的房產的運營職能后,其所提供的標的房產服務標準不得低于原運營標準,不得影響保障性租賃住房正常使用;受讓方承接標的房產運營職能后,轉讓方向受讓方提供原租戶押金及剩余押金明細,并向受讓方交割原租戶押金及剩余押金,保障原租戶后續退房權益。 9、本次轉讓標的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工程欠款、銀行貸款等存量債務,由轉讓方自行承擔,不進行債權債務轉移。本次標的轉讓涉及的所有稅費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轉受讓雙方分別承擔。 10、本次標的轉讓后,受讓方負責標的房產的運營管理工作,并承擔相關職責,包括但不限于簽訂租賃合同、收取租金、日常巡查、房屋及設施維修維護、公區維護、物業管理、退租服務、小區及出租人責任范圍內的人員安全管理等,負責后續標的房產運營服務平臺的維護與使用,并承擔相應的管理維護、設備更新責任及費用。 11、受讓方取得標的資產經營權后,為提升標的資產運營管理效率及服務水平,須對現有標的住房出資進行提升改造,提升改造內容包括未上線房屋內部裝修、智能門鎖更換、公區提升改造等。 12、標的經營權在經營期限內,未經相關部門批準受讓方不得擅自將標的經營權再次對外進行轉讓或處置,也不得通過出租或合營等方式利用標的經營權進行交易。 13、其他未盡事項以簽訂的經營權轉讓協議為準,經營權轉讓協議簽訂時條款內容若有增減改動的,不得與公告內容相違背。 14、意向受讓方須承諾: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 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交易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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