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意向承租方須親自勘驗標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勘驗現場時做好拍照、錄像等相關記錄,意向承租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各意向承租方一旦報名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披露面積與實際不符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承租義務,否則視為違約,出租方將按照約定處置保證金。 2、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承租方,最終承租方在競價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簽訂的《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及《申請書》原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需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最終承租方須在收到中心發送的租金支付賬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除保證金外的剩余租金、交易服務費全部交納至中心指定賬戶,在交納上述款項后3個工作日內與出租方簽訂租賃合同。中心在收到剩余租金、交易服務費及租賃合同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并將競租保證金轉為租金總額的一部分,劃轉至出租方指定銀行賬戶。從第二年度起,后續租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結算,剩余年度的租金在上一年度租期到期前1個月,由最終承租方直接打入出租方指定賬戶,以后年度以此類推。 3、出租方在收到全部租金并簽訂出租合同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與最終承租方辦理標的交接手續。在標的交接前所發生的標的毀損滅失等一切風險由出租方承擔,交接后的一切風險由最終承租方承擔。在承租使用過程中對原有的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基礎設施、水利設施、地下水利供水管網、供電網線、通信網線等造成損壞的由承租方予以賠償并恢復原狀。 4、本次出租標的交付前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出租方承擔,交接后由承租方承擔。 5、禁止承租方在承租標的內建設任何建筑物、構筑物等;承租方因生產作業確需臨時建設相應的建筑物、構筑物的,必須征得出租方同意并按法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所產生的費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擔;合同期滿時,承租方自行拆除,恢復原樣,無論建造獲得出租方同意與否,均無權向出租方提出補償、賠償等任何費用要求。 6、在承租期間,涉及的國家相關產業扶持政策等相關補貼,享受標準和主體(單位、人員)按國家及屬地政府相關政策執行; 7、本次標的出租涉及所有稅費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雙方分別承擔;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承擔主體的,由承租方承擔。 8、本次標的出租,承租方須自行了解、辦理權屬備案等事宜。出租方負責提供權屬相關資料。 9、承租方在承租期內不得改變標的規定用途,應以自用的方式直接使用所租賃的標的及配套設施,未經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將該標的及設施設備以轉租、出租、轉借、調換等形式給予第三方使用,否則視為承租方違約。承租方應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同時,出租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不返還承租方的已付租金,并就因承租方所造成的損失向承租方索賠。對于雖不屬于上述方式,但具有同等性質的行為也一律將視為違約行為,應由承租方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10、承租方須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承租期間因生產經營所發生的所有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及第三方損失均由承租方承擔賠償責任,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1、在租賃期間對消防、衛生、綜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承租方應執行有關部門規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出租方監督檢查。 12、承租相關其它條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終簽訂的租賃合同為準,但公告中公示的內容作為租賃合同的組成部分,租賃合同內容不得與公告內容相違背。 13、因國家經濟建設等征用、占用承租的土地,租賃終止履行,相關賠償補償事宜按國家相關政策辦理。 14、意向承租方須承諾: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交易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15、承租方資格條件應符合標的所在地相關政策規定。意向承租方應當自行對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對自身的資格條件進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詢專業人士、相關方和監管機關的基礎上自行判斷是否符合作為本出租項目承租方的資格,決定是否承租標的,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費用、風險和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