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上提問:
疑問:根據《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 5 部門關于印發保障各類經營主體平等參與招投標競爭九條措施的通知》(閩發改規〔2023〕7 號)第四條規定:“對依法必須招標且招標標的金額在 1000萬元以下(含 1000 萬元)的政府投資項目,免于收取無失信記錄企業投標保證金”。請問該項目能否免繳保證金
答:根據《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2024年第16號令“第十一條 政策制定機關制定涉及保證金的政策措施,不得設置以下不合理限制:(一)限制招標人依法收取保證金”。本項目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本項目須按照招標文件繳納投標保證金。
二、修改部分:
1.原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23.3 6)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現修改為:6)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使用本單位的CA證書當場通過電子交易平臺在線提出;招標人應當通過電子交易平臺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2.原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25.1“在評標過程中,資格審查小組要求投標人作出澄清的,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項目負責人須現場向資格審查小組作出書面澄清并在半個小時內作出書面澄清。投標人未能按上述規定作出書面澄清的,則資格審查小組可以按不利于投標人的情形認定。”現修改為:投標人在開、評標過程中應隨時關注電子交易平臺,在收到資格審查小組從電子交易平臺發出的澄清、說明、補正的通知后半小時內使用本單位的CA證書并通過電子交易平臺回復,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投標人拒不按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資格審查小組可否決其投標。
注:招標公告、招標文件、項目通知與本澄清修改不相符的以本澄清修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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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單位:仙游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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