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一、交易條件 | ||||
| 掛牌開始日期 | **** | |||
| 掛牌公告日期 | 5個工作日 | |||
| 是否自動延期 | 是 | |||
| 延牌規則 | 少于等于0個意向受讓方時,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延長周期,最多延長2個周期 | |||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 優先權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 是(放棄或不涉及) | |||
| 重大事項及披露內容 | 1.本項目標的資產整體轉讓,不予拆分。 2.轉讓標的主要包括:鐵皮屋、冷渣機等,標的規格型號、重量等信息詳見附件1《評估明細表》。 3. 目前標的資產處于閑置狀態,標的以現狀進行交割,轉讓標的的質量、數量、重量、材質、規格型號等均以移交時的實物現狀為準,轉讓方對本次轉讓標的資產所作的說明和提供的圖片、文字資料等,僅供意向受讓方參考,轉讓方及中心不對轉讓標的資產的質量、數量、重量、材質、規格型號等提供任何保證,由受讓方自行承擔相關責任,由此產生的問題也不影響成交結果及成交價格。項目成交后,受讓方不得以本公告信息對轉讓標的的陳述作為依據要求轉讓方補齊所有物品或要求退還保證金、交易價款及交易服務費等。 4. 本次轉讓標的均為報廢資產,受讓方回收后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進行報廢和處理,使其喪失原有功能,不得二次使用或上市流通,若因受讓方違規行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讓方自行承擔,轉讓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5.本次成交價格為含稅總價。轉讓方收到轉讓價款后,轉讓方可以向受讓方開具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6.意向受讓方應在掛牌期限內參加現場踏勘并簽署《現場踏勘確認書》(詳見附件2),《現場踏勘確認書》將作為報名時的必要文件。 7.其他事項詳見臨沂鴻誠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出具的臨鴻評報字(2025)第042號《資產評估報告》。 8.標的查看聯系人:孫經理,聯系電話:****、****。 | |||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同意系統自動生成的《資產受讓須知與承諾》的所有內容。 1.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資產交易合同》,自《資產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將全部交易價款支付至中心指定賬戶。 2.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資產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在標的物現場按現狀進行資產交割,交割事項由雙方協商解決。 3.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對標的資產的報廢及處置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環保等)。 4.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資產交割完成后7日內自行完成標的資產的裝卸、運輸,并承擔轉讓標的交易、交割、裝卸、運輸過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稅費、相關費用、安全責任及可能出現的一切風險, 同時同意將交易價款由中心劃轉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5.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轉讓標的裝運過程中不得損壞周邊房屋及相關設施,如有損壞需進行賠償并負責修繕恢復原狀。 6.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在交割、裝運以及處置等工作過程中如發生人身、消防、環保等安全事故的,受讓方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并賠償相應損失。 7. 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行準備裝卸、運輸等器具與機械等,所有作業器具與行為須遵守國家相關管理規定,并遵守轉讓方現場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影響轉讓方正常生產秩序。拉運標的資產出廠必須出具由轉讓方開具的出門憑證,無證不得出廠。 8.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標的資產辦理完交割手續之后,交易資產的保管、安全管理等責任均由受讓方負責。 9.意向受讓方須承諾,本項目公告期即為盡職調查期,在掛牌公告期間已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了全面調查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標的資產的權屬狀況、屬性(用途)、現實狀態、質量、數量、價值等所有影響我方做出受讓標的資產決定的信息,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資產轉讓的所有內容及程序,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項目公告和相關文件資料所披露的內容及相關交易約定,并依據該等內容以其獨立判斷自愿承擔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風險,成為最終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為由提出退還、質疑、反悔或尋求補償等,否則將視為違約。 | |||
| 二、處置方案 | ||||
| 組織交易方式 | 動態報價 | |||
| 競價開始時間 | **** 00:00 | |||
| 連續報價開始時間 | **** 09:30 | |||
| 連續報價周期(秒) | 90 | |||
| 加價幅度 | 0.01萬元 | |||
| 三、受讓資格及審核方式 | ||||
| 是否需要登記審核 | 是 |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無 | |||
| 是否允許聯合受讓 | 否 | |||
| 四、保證金交納規則 | ||||
| 收取方案 | 保證金金額0.5萬元 | |||
| 交納截止時間要求 | **** 日17:00前(以銀行到賬時間為準) | |||
| 保證金內容及處置方式 | 一、保證事項:受讓方應按約定與轉讓方簽署《資產交易合同》、履行相關交易程序、辦理相關交易手續、并按規定交納交易費用。 二、處置方式:意向受讓方一旦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即視為對如下內容予以認可:非因轉讓方原因,如意向受讓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時,在扣除交易雙方應向中心交納的交易服務費用后,轉讓方有權扣除意向受讓方已交納的剩余保證金作為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轉讓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一)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放棄受讓的,或無正當理由不簽署或未按照公告約定時間簽署《資產交易合同》的; (二)不支付或未按照公告約定時間支付交易價款及交易服務費的; (三)采取作弊、欺詐、強迫等有違公平的手續參與競價的; (四)本公告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約違規行為。 | |||
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一、交易條件 | ||||
| 掛牌開始日期 | **** | |||
| 掛牌公告日期 | 5個工作日 | |||
| 是否自動延期 | 是 | |||
| 延牌規則 | 少于等于0個意向受讓方時,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延長周期,最多延長2個周期 | |||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 優先權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 是(放棄或不涉及) | |||
| 重大事項及披露內容 | 1.本項目標的資產整體轉讓,不予拆分。 2.轉讓標的主要包括:鐵皮屋、冷渣機等,標的規格型號、重量等信息詳見附件1《評估明細表》。 3. 目前標的資產處于閑置狀態,標的以現狀進行交割,轉讓標的的質量、數量、重量、材質、規格型號等均以移交時的實物現狀為準,轉讓方對本次轉讓標的資產所作的說明和提供的圖片、文字資料等,僅供意向受讓方參考,轉讓方及中心不對轉讓標的資產的質量、數量、重量、材質、規格型號等提供任何保證,由受讓方自行承擔相關責任,由此產生的問題也不影響成交結果及成交價格。項目成交后,受讓方不得以本公告信息對轉讓標的的陳述作為依據要求轉讓方補齊所有物品或要求退還保證金、交易價款及交易服務費等。 4. 本次轉讓標的均為報廢資產,受讓方回收后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進行報廢和處理,使其喪失原有功能,不得二次使用或上市流通,若因受讓方違規行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讓方自行承擔,轉讓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5.本次成交價格為含稅總價。轉讓方收到轉讓價款后,轉讓方可以向受讓方開具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6.意向受讓方應在掛牌期限內參加現場踏勘并簽署《現場踏勘確認書》(詳見附件2),《現場踏勘確認書》將作為報名時的必要文件。 7.其他事項詳見臨沂鴻誠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出具的臨鴻評報字(2025)第042號《資產評估報告》。 8.標的查看聯系人:孫經理,聯系電話:****、****。 | |||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同意系統自動生成的《資產受讓須知與承諾》的所有內容。 1.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資產交易合同》,自《資產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將全部交易價款支付至中心指定賬戶。 2.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資產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在標的物現場按現狀進行資產交割,交割事項由雙方協商解決。 3.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對標的資產的報廢及處置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環保等)。 4.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資產交割完成后7日內自行完成標的資產的裝卸、運輸,并承擔轉讓標的交易、交割、裝卸、運輸過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稅費、相關費用、安全責任及可能出現的一切風險, 同時同意將交易價款由中心劃轉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5.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轉讓標的裝運過程中不得損壞周邊房屋及相關設施,如有損壞需進行賠償并負責修繕恢復原狀。 6.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在交割、裝運以及處置等工作過程中如發生人身、消防、環保等安全事故的,受讓方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并賠償相應損失。 7. 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行準備裝卸、運輸等器具與機械等,所有作業器具與行為須遵守國家相關管理規定,并遵守轉讓方現場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影響轉讓方正常生產秩序。拉運標的資產出廠必須出具由轉讓方開具的出門憑證,無證不得出廠。 8.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標的資產辦理完交割手續之后,交易資產的保管、安全管理等責任均由受讓方負責。 9.意向受讓方須承諾,本項目公告期即為盡職調查期,在掛牌公告期間已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了全面調查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標的資產的權屬狀況、屬性(用途)、現實狀態、質量、數量、價值等所有影響我方做出受讓標的資產決定的信息,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資產轉讓的所有內容及程序,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項目公告和相關文件資料所披露的內容及相關交易約定,并依據該等內容以其獨立判斷自愿承擔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風險,成為最終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為由提出退還、質疑、反悔或尋求補償等,否則將視為違約。 | |||
| 二、處置方案 | ||||
| 組織交易方式 | 動態報價 | |||
| 競價開始時間 | **** 00:00 | |||
| 連續報價開始時間 | **** 09:30 | |||
| 連續報價周期(秒) | 90 | |||
| 加價幅度 | 0.01萬元 | |||
| 三、受讓資格及審核方式 | ||||
| 是否需要登記審核 | 是 |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無 | |||
| 是否允許聯合受讓 | 否 | |||
| 四、保證金交納規則 | ||||
| 收取方案 | 保證金金額0.5萬元 | |||
| 交納截止時間要求 | **** 日17:00前(以銀行到賬時間為準) | |||
| 保證金內容及處置方式 | 一、保證事項:受讓方應按約定與轉讓方簽署《資產交易合同》、履行相關交易程序、辦理相關交易手續、并按規定交納交易費用。 二、處置方式:意向受讓方一旦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即視為對如下內容予以認可:非因轉讓方原因,如意向受讓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時,在扣除交易雙方應向中心交納的交易服務費用后,轉讓方有權扣除意向受讓方已交納的剩余保證金作為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轉讓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一)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放棄受讓的,或無正當理由不簽署或未按照公告約定時間簽署《資產交易合同》的; (二)不支付或未按照公告約定時間支付交易價款及交易服務費的; (三)采取作弊、欺詐、強迫等有違公平的手續參與競價的; (四)本公告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約違規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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