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全力推動經濟穩進提質的通知》(浙財采監(2022)3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打造最優營商環境的通知》(浙財采監(2021)22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力度助力扎實穩住經濟的通知》(浙財采監(2022)8號)已分別于****、****和****開始實施,此前有關規定與上述文件內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執行。
2.根據《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打造最優營商環境的通知》(浙財采監(2021)22號)文件關于“健全行政裁決機制”要求,鼓勵供應商在線提起詢問,路徑為:政采云-項目采購-詢問質疑投訴-詢問列表:鼓勵供應商在線提起質疑,路徑為:政采云-項目采購-詢問質疑投訴-質疑列表。質疑供應商對在線質疑答復不滿意的,可在線提起投訴,路徑為:政采云平臺-項目采購-詢問質疑投訴-投訴列表。
3.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自獲取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公告期限屆滿之日(公告期限屆滿后獲取采購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屆滿之日為準)起7個工作日內,對采購文件需求的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對其他內容的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質疑函范本、投訴書范本請到浙江政府采購網下載專區下載。
4.其他事項:(1)采購項目需要落實的政府采購政策:《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財庫〔2017〕141號)、《關于政府采購支持監獄企業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68號)、《關于調整優化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執行機制的通知》(財庫[2019]9號)。
(2)根據《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規范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設定及資格審查的通知》(浙財采監[2013]24號)第6條規定接受金融、保險、通訊等特定行業的全國性企業所設立的區****
(3)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同時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投標。
(4)為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參加該項目的投標。
(5)本項目采購文件公告期限為本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