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意向承租方須親自勘驗標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意向承租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報名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租賃合同條款存在問題、不動產登記面積與實際租賃面積存在誤差、土地披露面積與相關部門核定面積不符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承租義務,否則視為違約,出租方將按照約定處置保證金。 2、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承租方,最終承租方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并將《申請書》原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原件遞交至中心,雙方應于競價成交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簽訂《租賃合同》,最終承租方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且收到交易中心發送的交款賬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租金及押金。中心在收到租金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并將租金、押金轉付至出租方銀行賬戶。 3、出租方收到租金、押金之日起7日內,與承租方辦理完畢房屋移交。 4、本次租賃標的租金支付方式:年付。 5、對承租土地的使用(經營)要求:承租方應遵紀守法合理質合理使用該土地及其設施、設備。使用范圍應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相關要要求。如因承租方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設備損壞的,承租方負責修復或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水、電由承租人承擔,房屋和附屬設施的維護和維修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6、在交付標的前所發生的標的毀損滅失等一切風險由出租方承擔,交付標的后的一切風險由最終承租方承擔。 7、未經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將該土地以轉租、出租、轉借、調換等形式給予第三方使用或改變用途等,否則視為承租方違約。出租方有權扣除承租方押金并要求承租方支付違約金。 8、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報名。 9、承租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交易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10、稅費的負擔:標的交付日之前產生的水、電、燃氣、通訊、收視、互聯網、衛生、物業管理等費用由出租方承擔(其中涉及出租方已提前交納的費用,承租方須根據剩余未使用期限計算相應費用,退還至出租方指定賬戶);標的交付日后所產生的除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外的一切其他稅、費(包括但不限于水、電、暖、燃氣、通訊、收視、互聯網、衛生、物業管理等)均由承租方承擔,并直接向有關管理單位交付。 11、在承租期間對消防、衛生、綜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賃期間,消防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承租方應執行有關部門規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相關部門及轉讓方監督檢查。如需裝修及改建的報批、驗收等手續及有關費用由承租方自行負責,承租方裝修及改建必須達到政府或出租方標準或要求,并及時將消防等相關部門的審批,驗收合格文件復印給出租方。如果發生消防部門要求出租房屋進行消防整改的情況,由承租方負責全部整改費用,承租方不得以租賃房產僅有一次消防等原因拒交遲交租金或向出租方提出賠償(補償)要求。 12、承租相關其它條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終簽訂的租賃合同為準,但公告中公示的內容作為承租合同的組成部分,承租合同內容不得與公告內容相違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