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縣越溪河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項目(一期) (項目名稱) / 標段設計施工總承包
補遺書01號
至各潛在投標人:
本“補遺書”是“榮縣****
一、原“第四章 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三節 專用合同條款”4.2 履約擔保
4.2.1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金額、方式和提交時間:履約擔保由承包人在合同簽訂時以銀行保函、保險公司保險或現金方式(選擇一項或多項)按中標合同金額的 10%提交;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義務繼續提供履約保函,繼續提供履約保函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應在工程完工證書頒發后 28 天內將履約擔保無息退還給承包人。 修改后:“第四章 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三節 專用合同條款”4.2 履約擔保
4.2.1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金額、方式和提交時間:履約擔保由承包人在合同簽訂時以銀行保函、保險公司保險或現金方式(選擇一項或多項)按中標合同金額的 5%提交;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義務繼續提供履約保函,繼續提供履約保函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應在工程完工證書頒發后 28 天內將履約擔保無息退還給承包人。 二、重新上傳新的工程量清單、招標文件,以最新上傳的工程量清單、招標文件為準。 三、其余內容不變。****
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