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縣供水保障及引調蓄水工程(一期)(項目名稱)/標段設計施工總承包
補遺書01號
至各潛在投標人:
本“補遺書”是“榮縣****
一、原“第三章 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評標辦法前附表”| 條款號 | 評分因素 | 評 分 標 準 | ||
| 2.2.3(5) | 其他因素 分 | 項目管理機構 | 5、設計水工負責人:具有水利類中級職稱得1分,同時具備水利類高級及以上職稱得2分,本項最高得2分。6、設計水保負責人:具有水土保持類中級職稱得1分,同時具備水土保持類高級及以上職稱得2分,本項最高得2分。 | 12 分 |
| 條款號 | 評分因素 | 評 分 標 準 | ||
| 2.2.3(5) | 其他因素 12 分 | 項目管理機構 | 5、設計水工負責人:具有水利類中級職稱得1分,具有水利類高級及以上職稱得2分,本項最高得2分。6、設計水保負責人:具有水土保持類中級職稱得1分,具有水土保持類高級及以上職稱得2分,本項最高得2分。 | 12 分 |
4.2 履約擔保
4.2.1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金額、方式和提交時間:履約擔保由承包人在合同簽訂時以銀行保函、保險公司保險或現金方式(選擇一項或多項)按中標合同金額的10%提交;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義務繼續提供履約保函,繼續提供履約保函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應在工程完工證書頒發后28天內將履約擔保無息退還給承包人。
修改后:“第四章 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三節 專用合同條款”4.2 履約擔保
4.2.1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金額、方式和提交時間:履約擔保由承包人在合同簽訂時以銀行保函、保險公司保險或現金方式(選擇一項或多項)按中標合同金額的5%提交;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義務繼續提供履約保函,繼續提供履約保函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應在工程完工證書頒發后28天內將履約擔保無息退還給承包人。
三、重新上傳新的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以最新上傳的招標文件和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為準。 四、其余內容不變。****
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