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投標人
根據招標文件規定,招標人現發出第1號補遺書修改本項目招標文件的部分內容,修改內容如下:
1、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11.2條投標人擬分包的工作內容修改為“允許分包,分包應滿足《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交公路規〔2024〕2號)《內蒙古自治區****
投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書面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中負面清單以外的部分單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項工程分包給滿足相應條件的其他專業施工單位完成。
其中,單位工程設有資質要求的,單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分包人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條件;其他單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分包人應當具備的條件由招標人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3、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6.3.2條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的人數“經評標委員會評審,當有效投標人為3-5名時,推薦3名定標候選人;當有效投標人為6-10名時,推薦5名定標候選人;當有效投標人為11名及以上時,推薦7名定標候選人。”
4、招標文件全文“中標候選人”詞匯均修改為“定標候選人”。
5、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補充條款3.2.9修改為“投標人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仔細研究本項目初步設計圖紙和技術要求,了解施工地點的水文、地質、氣象情況及汛期施工、防汛、堤防等有關部門的具體要求及收費標準,制定周密的安全、質量保證措施及施工計劃(包括人員、設備、材料、后勤保障及緊急處理措施等),以保證本合同工程的順利施工,所需費用均視為已含入總額價中。”
6、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補充條款3.2.10修改為“投標人應充分考慮到施工過程采取交通安全保護措施、交通安全保通措施以及環保措施和文明施工所需的費用,視為已含入總額價中。若投標人中標后,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滿足交通安全和環境保護的需要,發包人有權指令其進一步采取補救或糾正措施,承包人應承擔由于其措施不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費用。”
7、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補充條款3.2.13修改為“本項目后續的工程管理軟件、路面技術咨詢服務、橋梁荷載試驗檢測、鉆孔灌注樁完整性檢測、首批預制梁施工質量檢測、交安工程質量檢測、機電工程質量測檢測、房建工程質量檢測、鋼結構質量檢測等費用已含入總額價中。由發包人聯合承包人依法選擇服務單位,服務費由承包人向服務單位支付。”
8、刪除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補充條款3.2.23內容。
9、刪除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補充條款10.3內容。
10、第二章投標人須知正文7.1定標方式修改為“詳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1、刪除第三章評標辦法前附表2.1.3條形式評審與響應性評審標準-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評審(7)“投標報價低于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10.3條的規定且未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內容。
12、刪除第三章評標辦法前附表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
13、第三章評標辦法正文第1條評標辦法修改為“本次評標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標委員會對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規定的評分標準進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順序選擇定標候選人,但推薦定標候選人時不進行排序。綜合評分相等時,評標委員會應按照評標辦法前附表規定的優先次序推薦定標候選人。”
14、第三章評標辦法正文第3.9.1款評標結果修改為“評標委員會推薦定標候選人,當有效投標人為3-5名時,推薦3名定標候選人;當有效投標人為6-10名時,推薦5名定標候選人;當有效投標人為11名及以上時,推薦7名定標候選人。
(1)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均不排序。
(2)本條中的“有效投標人”是指剔除無效標后的投標人。”
15、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二節專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數據表16.1條目確定材料價格調整內容如下:
因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材料價格調整原則:
(1)價格定義:
a.基期材料信息價格(以下簡稱“基期信息價”)指2025年10月份“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官網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關于發布自治區公路工程主要建筑材料指導價格信息的通知》中《赤峰市****
b.施工期材料信息價格(以下簡稱“施工信息價”)指施工期間計量相應月份“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官網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關于發布自治區公路工程主要建筑材料指導價格信息的通知》中《赤峰市****
(2)調整范圍:本項目僅對瀝青、鋼材、水泥3類材料進行價格調整,且僅指公路永久性實體工程所消耗的材料,臨時工程、臨時設施及其他輔助設施消耗材料不納入材料價格調整范圍。
鋼材范圍包括:橋涵結構用直徑8毫米及以上鋼筋、鋼絞線、交安工程所用波型鋼板、鋼管立柱、型鋼立柱,房建工程用直徑8毫米及以上鋼筋。
瀝青范圍包括:瀝青混凝土路面所使用的重交瀝青、改性瀝青。包括乳化瀝青、改性乳化瀝青所用的基質瀝青,不包含結構防水使用的瀝青及其他瀝青制品。
(3)鋼材、水泥調整原則:
基期信息價與施工信息價相比波動幅度在±5%(含5%)范圍內時,其價差風險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材料價格不予調整。波動幅度超出±5%范圍時,超出部分價差風險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發包人僅對價格超出±5%部分調差,并同步調整稅金,因價差調整所引起的管理費、利潤等費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擔或受益。需要進行價格調整的材料,以計量支付報表簽認的時間和數量為準(涵洞工程消耗的鋼筋數量及交安工程使用的波形鋼板、鋼管(型鋼)立柱按圖紙計算,水泥數量按混凝土、砂漿和基層混合料數量乘以定額配合比計算),作為調整材料價格差額的數量,其總數量不得超過施工圖(包話設計變更)預算中相應材料消耗的數量。
(4)瀝青調整原則:
a.合同簽訂后,在工程實施期間發包人將組織承包人統一進行瀝青聯合采購招標(承包人必須無條件配合)。
b.當施工信息價與基期信息價相比波動幅度在±5%(含±5%)范圍內時,其價差風險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材料價格不予調整。波動幅度超出±5%范圍時,超出部分價差風險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發包人僅對價格超出±5%部分調差,并同步調整稅金,因價差調整所引起的管理費、利潤等費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擔或受益。瀝青價格調整時,以計量支付報表簽認的時間和路面數量為準,按發包人批準的瀝青混合料施工配合比計算瀝青數量,但瀝青總數量不得超過施工圖設計(包括設計變更)及2018年交通運輸部發布的《公路工程預算定額》附錄表中數據計算所得相應材料定額消耗數量。對于超出部分的瀝青數量,其價差風險由承包人自行承擔,發包人將不予補償價格上漲引起的材料價差。
c.計量支付時,瀝青不單獨作為支付細目,其價格已包含在瀝青混合料報價中。招標文件及設計圖紙中提供的瀝青用量僅供參考,瀝青數量風險由承包人承擔。投標人在報價時應根據自身管理水平、施工能力和經驗,并結合當地材料及氣候等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瀝青用量。投標人應充分考慮上述風險。
(5)以上價格調整,若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在施工期間頒布相關材料價格調整規定的,從其規定。
16、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二節專用合同條款正文4.1.10 其他義務(25)項修改為“建筑工程一切險和第三方責任險,由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報價,承保保險公司由發包人組織承包人選定。”
17、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二節專用合同條款正文4.1.10 其他義務(26)項修改為“本項目后續的工程管理軟件、路面技術咨詢服務、橋梁荷載試驗檢測、鉆孔灌注樁完整性檢測、首批預制梁施工質量檢測、交安工程質量檢測、機電工程質量測檢測、房建工程質量檢測、鋼結構質量檢測等費用已含入總額價中。由發包人聯合承包人依法選擇服務單位,服務費由承包人向服務單位支付。”
18、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二節專用合同條款第4.6.5項修改為“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場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應與承包人承諾的名單一致,并保持相對穩定,在符合合同承諾的同時必須滿足工程需要或監理人要求,且增加或調整人員所增加的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未經監理人批準,上述人員不應無故不到位或被替換;若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到位或需替換,需經監理人審核并報發包人批準后,用同等資質和經歷的人員替換,擅自更換的,按第22.1款規定進行處罰。”
19、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二節專用合同條款第10.2.7項第二段修改為“為確保將安全施工措施落到實處,發包人要求設置安全生產費。安全生產費用應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其中,安全施工措施落實應充分考慮施工中(如開挖安全措施、安全標識、警示標識、圍護設施等)的安全措施。承包人必須嚴格按招標文件《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
20、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二節專用合同條款第15.4項暫列金額修改為“本項目含暫列金,具體金額詳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21、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二節專用合同條款17.1條合同價格修改如下:
本款約定為:
17.1.1 本項目合同價格確定方式如下:
本項目工程價款需結合招投標、施工圖設計批復、預算財政評審(如需要)等多階段逐步確定,各階段具體規則及價款調整方式如下:
(1)招投標階段
本項目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模式,價款確定規則為:
最終中標價即為合同簽約總價(記為A)。
最終中標建安費B1占建安費最高投標限價B的比例F=(最終中標建安費/招標建安費限價)×100%。
(2)施工圖設計階段
1、施工圖設計及對應預算由設計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編制,經集團審核后報市交通運輸局批復;
2、以市交通局批復的施工圖預算中建安費(記為C)為基準,價款調整原則如下:
若批復建安費C≥建安費最高投標限價B:合同價款保持不變,仍按合同簽約總價A執行;
若批復建安費C<建安費最高投標限價B:建安費B2同步調整為:B2=C1×F。
施工費用G同步修正,確定合同總價A1。
(3)預算財政評審階段(如需要)
若本項目需報送財政評審中心對建安費進行評審,按以下規則調整價款:
以財政評審中心出具的評審后建安費(記為C)為核心依據;價款調整原則如下:
若評審后建安費C≥建安費最高投標限價B:合同價款保持不變,仍按施工圖設計階段最終確定的有效價款(即A或A)執行;
若評審后建安費C<建安費最高投標限價B:建安費B3同步調整為:B3=C2×F。
施工費用G同步修正,確定最終合同總價A2。
17.1.2 本合同為總價合同,為完成本項目工程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施工階段、缺陷修復階段所包含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1)完成本合同工程施工圖設計、預算文件的編制等;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編制辦法》規定的初步設計之后的其他所有工作;配合發包人進行科研項目、項目評估、獎勵申報等工作;
(2)完成本項目設計、建設任務所需要做的施工組織等一切工作、需要支付的所有成本、合理收益和稅費;
(3)承包人缺陷責任期的維修費用;
(4)其它合同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責任、義務和一切風險。除按照合同作出的調整(如有)外,為完成本合同工程中全部工作所需的全部費用均包含在合同價格中。
(5)設計施工承包價格實行總價包干,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除根據項目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變更及價格調整外,合同價格均不作調整。
17.1.3
承包人應在施工圖設計完成后,依據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按照施工圖設計編制工程量清單,工程量清單合計總價應與合同價格(勘察設計費除外)一致。編制完成后提交監理人審核,并經發包人審定,最終審定的工程量清單作為計量支付的依據。如需財政評審,以財政評審結果為準。工程實施中,按照工程量清單及合同條款約定進行計量支付;項目完成后,承包人應當根據最終的工程量清單,編制竣工文件和工程決算。
刪除原17.1.3項內容
22、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二節專用合同條款正文第17.2.1款第一條內容修改為“施工開工預付款的金額為施工報價合計的10%。在承包人簽訂了合同書后,發包人應在當期進度付款證書中向承包人支付開工預付款的20%的價款;在承包人承諾的主要人員和主要設備進場,且駐地建設投入使用后,再支付預付款30%;在承包人按要求完成施工便道建設并投入使用后,再支付預付款20%,工程達到全面開工的條件,再支付預付款30%。”
23、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二節專用合同條款第22.1.2項對承包人違約的處理(14)內容修改為“若發生22.1.1(14)目約定的違約情況時,總承包施工負責人或總承包項目總工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離開工地,每天課以違約金3000 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數不足22 天(特殊情形經監理人批準報發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課以違約金1000 元/人;承包人擅自更換總承包施工負責人、總承包項目總工的,課以每人次30 萬元的違約金,擅自更換其他主要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課以每人次5 萬元的違約金,進行違約金處罰后,并不能代表其單位所需更換的人能夠予以調換,若更換后的人員不能勝任其職位,需重新進行人員調換。在人員調換期間其原有人員不得離崗、脫崗、缺崗,離崗時間須待發包人批準之日執行,否則按招標文件有關條款處罰。”
24、第八章投標文件格式三、聯合體協議書修改小注(2)內容為“聯合體協議書簽字蓋章的約定:聯合體牽頭人須按照投標人須知第3.7.3條的要求簽字蓋章,聯合體其它成員可以在線下簽字蓋章,彩色掃描后再導入投標文件制作工具中,也可以使用CA數字證書加蓋單位電子印章或電子簽字。”
25、第八章投標文件格式-第二信封(報價文件)投標文件格式-投標函第1項內容修改如下:
“1.我方己仔細研究國道305線寶日勿蘇至林東段公路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的全部內容(含補遺書第 號至第 號)后,我方就上述設計任務、工程施工任務及相關服務進行投標。根據分析計算,我方愿意以人民幣(大寫) 元(¥ )的投標總報價,按合同約定實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6、第八章投標文件格式-第二信封(報價文件)投標文件格式-二、價格清單格式修改如下:
(一)價格清單說明
1.1 價格清單列出的任何數量,不視為要求承包人實施的工程的實際或準確的工作量。在價格清單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價格數據應僅限用于合同約定的變更和支付的參考資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2 本價格清單應與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發包人要求等一起閱讀和理解。
1.3 投標人沒有填報的項目,應被認為有關費用已包含在其他項目中。
1.4 勘察設計費的說明: / 。
1.5 施工費的說明:施工費含建筑安裝工程費(含安全生產費)、臨時用地費、研究試驗費、工程保險費。
1.6 暫列金額的說明: / 。
(二)價格清單
單位:人民幣元
| 序號 | 項目名稱 | 金額(元) | 備注 |
| 2.1 | 施工圖階段勘察費 | ||
| 2.2 | 施工圖階段設計費 | ||
| 2.3 | 施工費 | 2.3=2.3.1+2.3.2+2.3.3+2.3.4 | |
| 2.3.1 | 建筑安裝工程費 | 含安全生產費****元,安全生產費為固定價,不予以變化。 | |
| 2.3.2 | 臨時用地費 | ||
| 2.3.3 | 研究試驗費 | **** | |
| 2.3.4 | 工程保險費 | ||
| 2.4 | 暫列金 | **** | |
| 投標報價合計 | =2.1+2.2+2.3+2.4 | ||
27、修改及刪除“第三節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五:主要機械設備和試驗檢測設備最低要求”路面工程施工設備:
28、細化聯合體要求:細化附錄1資格審查條件(資質最低條件)第4條“如聯合體投標,須同時滿足以下要求”第(3)項,聯合體成員:承擔勘察工作內容的需具有上述第2項要求的勘察資質,承擔設計工作內容的需具有上述第2項要求的設計資質,承擔施工工作內容的需具有上述第3項要求的資質。
29、本項目招標文件已按上述內容相應調整并重新上傳電子交易系統供投標人下載。
30、發包人提供的資料及《項目管理辦法》已提供,詳見電子交易系統附件。
招標文件其他內容不變,本補遺書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招標文件與本補遺書有不符之處,以本補遺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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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1 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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