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租方基本情況 | 出租方名稱 | |
| 地 址 | 湖南省常德市**** | |
| 出租資產基本信息 | 出租資產概括 | 房屋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調度中心大樓4層,計算租金面積699.97㎡,有房產證,目前處于空置狀態。 |
| 計算租金面積 | 699.97㎡ | |
| 出租用途 | 綜合 | |
| 出租期限 | 3年 | |
| 免租期限 | 無 | |
| 租金掛牌價格 (人民幣) | 15.98萬元/年 | |
| 出租資產使用情況 | 空置狀態 | |
| 是否涉及 優先承租權 | 否 | |
| 是否允許聯合承租 | 否 | |
| 交易方式的確定 | 掛牌期滿,如征集到兩家(含)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 | 網絡競價(多輪報價) |
| 掛牌期滿,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 | 經出租方批準,采取協議租賃 | |
| 租金支付方式 | 按年支付 | |
| 掛牌時間 | 自公告發布當日起10個工作日(信息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時不變更招租條件,每次延長信息公告期限 5個工作日,最多不超過 46 周期) | |
| 承租方應具 備的資格條件 | 意向承租方須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成立且有效存續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包含個體工商戶)。 | |
| 意向承租方 需提交材料 | 意向承租方在辦理承租意向登記手續時,須提交下列相關材料,并保證其真實、完整、有效。 個人(以下材料均需簽字按手印): 1.意向承租方登記表(向深圳聯交所領取); 2.意向承租委托協議(向深圳聯交所領取); 3.承租物業用途說明及承諾; 4.個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核原件); 5.出租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 |
| 履約條件 | 1.合同簽訂:承租方應在深圳聯交所出具《公開招租結果通知書》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與出租方簽訂《租賃合同》及相關協議(含補充協議)。若因承租方原因未能按期簽約或拒絕簽約,視為承租方違約。出租方有權取消其承租資格,沒收其向深圳聯交所繳納的招租保證金,并重新招租該土地,且無需對承租方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2.費用繳納:承租方應按時足額繳納租金、保證金等各項費用,確保支付及時、準確,避免逾期產生的違約風險。 4.消防安全:負責土地使用期間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并確保其正常運行,定期組織消防演練,保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 5.費用承擔與結算:租賃經營期間,承租方按實際用量結算物業管理費、水電費、衛生費、維護與修繕費用、停車費用等相關費用。 7.履約保證金(租賃押金):履約保證金(租賃押金)為1個月租金(以最終成交價計算),用于擔保承租方在租賃期間履行合同義務,首年租金和履約保證金在合同簽訂后15日內支付。租賃期滿且承租方無違約行為時,出租方將按約定退還履約保證金。 8.其他約定事項以出租方與承租方簽署的《租賃合同》約定辦理。 | |
| 特別事項說明 | 1.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意向承租方已交納的招租保證金不予退還: (1)意向承租方在參與本次公開招租過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證和承諾(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聯交所報名階段、競價階段、委托協議及其他書面承諾中作出的保證和承諾)存在隱瞞、虛假、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違反或未兌現其保證和承諾的; (2)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截止后單方撤回承租申請的或者作出撤回承租申請實質行為的; (3)掛牌期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意向承租方不按掛牌價與報價孰高原則成交的; (4)產生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時,意向承租方未參加后續網絡競價、綜合評審、競爭性談判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競爭性交易活動的; (5)在競價程序中各意向承租方均不應價的; (6)意向承租方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簽署租賃合同及相關協議的; (7)意向承租方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交易服務費和/或向出租方繳交租賃履約保證金(租賃押金); (8)意向承租方存在其他違約或違反交易規則、招租公告及相關交易文件要求情形的。 2. 承租方在報名前,應充分知悉房產現狀,包括但不限于房產、土地產權信息、建造標準、當前租賃狀況、裝修情況等,并全面了解房產招租的其他信息。 3.未經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轉租。 4. 若遇政府征收或城市更新情形,出租方有權單方面解除租賃協議,承租方不得以此為由向出租方主張賠償或補償。因政府征收或城市更新給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擔。 | |
| 意向承租方提交報名材料截止時間 | 掛牌期滿當日北京時間18:00 | |
| 招租保證金金額 (人民幣) | 40000元 | |
| 交納招租保證金 截止時間 | 掛牌期滿當日北京時間21:30(以到賬時間為準) | |
| 招租保證金賬戶 | 戶 名 | |
| 開戶銀行 | 廣發銀行深圳分行景田支行 | |
| 開戶賬號 | ******** | |
| 招租保證金處置方式 | 1.出租方根據出租房產性質及后續裝修等事項有權決定成交后與承租方簽訂合同時是否收取租賃履約保證金。如認為應該收取的,承租方向出租方繳交租賃履約保證金后3個工作日內,深圳聯交所根據出租方向承租方出具的租賃履約保證金收據,退還承租方交納的招租保證金。如認為不需要收取的,租賃雙方簽訂合同且承租方支付首年租金后,出租方通過書面方式向深圳聯合產權交易所提出要求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深圳聯交所所將原路無息退還招租保證金。 2.因承租方原因,未按期交納租賃履約保證金及交易服務費的,出租方有權取消承租資格,招租保證金不予退還,深圳聯交所有權將承租方的招租保證金在扣除交易服務費后的余額,劃轉至出租方指定專用賬戶。 3.意向方未成為承租方的,其繳納的招租保證金在確定承租方次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原額無息原路返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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