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政府采購和交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投訴處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投訴處理辦法》(七部委11號令)及《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2018第94號令)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規定,參照《三門峽市****
一、受理機構
聯 系 人:點擊登錄查看
聯系電話:****轉8203
單位郵箱:****@163.com
單位地址:靈寶市****
二、受理范圍
靈寶市交通運輸局監管的政府采購及交通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中違規、違法行為調查處理。
三、公布受理投訴的機構及其聯系方式
采購人或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明確異議、投訴受理的機構及其聯系方式等內容,同時在招標文件中告知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異議或者投訴的權利。為防止借牌掛靠人員隨意投訴,減少無效投訴和無理投訴,在處理相關異議或者爭議投訴期間,可對異議人或者投訴人的法定代表人進行約談。
四、異議的提出及處理
供應商和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擬對以下事項提出投訴的,應依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先向采購人或招標人提出異議:
| 異議 | 規定的期限 |
| 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 | 應當在投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 |
| 對招標文件有異議 | 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 |
| 對資格預審結果有異議 | 應當在資格預審未入圍結果公示期內提出; |
| 對開標有異議 | 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 |
| 對評標結果有異議 | 應當在中標候選人的公示期間提出。 |
采購人或招標人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一)異議人對涉及開標事項提出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以書面形式提出,采購人或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開標結束后,投標人不得對開標事項再提出異議。
(二)異議人對除涉及開標事項提出異議的,應當向采購人或招標人提交異議書(格式見附件1),異議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異議人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2、異議的基本事實、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3、相關請求及主張;
4、異議人系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相關說明。
異議人提出異議后,采購人或招標人應高度重視,及時答復。
(一)采購人或招標人對異議人所依法提出的異議應在3日內(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完成異議處理并作出書面答復(格式見附件2),答復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未在規定時限內答復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責令采購人或招標人依法作出答復。
采購人或招標人處理異議,因需要進行檢驗、檢測、鑒定、調查取證、組織專家評審或到外地調查等原因,答復時間超過3日的,應向異議人作出說明。異議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二)異議人要求撤回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采購人或招標人同意撤回的,異議程序終止。異議人撤回異議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異議和提出投訴。
(三)采購人或招標人應當將書面答復自作出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抄送行政監督部門。
五、投訴的提出及受理
對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招標控制價、資格預審結果、評標結果提出投訴的,以其發布或者公示之日作為投訴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
異議人對采購人或招標人給予的異議答復不滿意的或者采購人招標人不予答復提出投訴的,投訴人持異議書和采購人招標人異議答復(未予答復的不提供)及符合處理條件規定格式書面投訴書(格式見附件3),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采購單位或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招投標監管部門提出投訴。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2、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3、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4、相關請求及主張;
5、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對不符合投訴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格式見附件4)告知投訴人,其中對依法應當在投訴前提出異議且仍在異議期限內的,告知投訴人及時向采購人或招標人提出異議;
(二)投訴事項有多項但有部分事項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對其中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事項應當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事項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四)對于符合投訴處理條件并決定受理的,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受理日。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的投訴情形 | 1、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或者無法證明其為招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 |
| 2、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 |
| 3、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 | |
| 4、超過投訴時效的; | |
| 5、已經作出處理決定的,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 | |
| 6、準予撤回投訴后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的; | |
| 7、應先提出異議的投訴事項沒有提出異議的,或者采購人(招標人)已暫停招投標活動并正在對異議人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處理的; | |
| 8、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的; | |
| 9、投訴人在異議答復書簽收時,明確簽署意見不再投訴的; | |
| 10、投訴人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提出投訴的; | |
| 11、投訴經辦人應為法定代表人、投標項目負責人,其他人員應有法人授權委托書和不少于6個月的社保繳納憑證; | |
| 12、法律、法規和規章等以及有關規定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負責投訴處理的人員應主動回避:
| 應當主動回避情形 | 1、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 |
| 2、在近三年內本人曾經在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 | |
| 3、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
八、 投訴的處理
(一)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核實有關情況。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筆錄應當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對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偽報。
(二)在投訴處理過程中,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按照下例程序進行質證。
| 質證程序 | 1、投訴人就提出投訴的事實、理由和主張進行陳述,并出示證據,被投訴人就投訴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 |
| 2、被投訴人就提出投訴的事實、理由和主張進行答復,并出示證據,投訴人就被投訴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 | |
| 3、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分別作最后的陳述。 |
行政監督部門調查收集的證據可在質證時出示,聽取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意見,并可就調查收集該證據情況予以說明。
(三)相關單位和人員拒不配合行政監督部門調查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 屬于拒不配合行為 | 1、拒絕向行政監督部門提交相關證據或者材料的; |
| 2、偽造證明或者證明材料的; | |
| 3、拒絕調查約談、實地取證的; | |
| 4、在行政執法調查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的; | |
| 5阻撓有關人員配合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的。 | |
| 處理意見 | 1、對于投標人,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駁回其投訴,記錄不良行為并予以公示; |
| 2、對于采購人(招標人),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 |
| 3、對于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取消其列入評標專家庫的資格。 |
(四)投訴事項涉及專業性或者技術性問題的,下列方式得出的結論可作為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的依據:
| 處理依據 | 1、原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者評標委員會復核說明; |
| 2、專家論證或者評議意見; | |
| 3、聽證會意見。 |
采購人或招標人在異議處理過程中認為需要重新評標的,應書面報告招投標監管機構。
組織專家論證時,優先抽取專家庫中的資深專家。條件許可的,可由招投標協會組建爭議評議專家庫,由爭議評議專家進行評議,評儀意見作為解決投訴問題的主要依據。
(五)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1、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或者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駁回投訴;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政府采購或招投標監管部門予以駁回投訴并對其記錄不良行為信息。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2、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制度對相關單位或者人員予以處理,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實施行政處罰。
(六) 投訴后作出處理決定的時限
1、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2、投訴處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格式見附件5):
(1)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
(2)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3)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4)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5)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理意見及依據。
3、行政監督部門應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檢查。
九、投訴處理工作流程
| 處理流程 | 1、核查被投訴項目的有關基本資料,做好調查前的準備工作; |
| 2、提出初步調查處理方案,根據確定的工作方案,進行調查取證; | |
| 3、調查取證結束后,提交調查情況報告。將調查情況報告、有關書面材料報政府采購或招投標監管部門負責人審核; | |
| 4、決定是否組織專家評議、質證; | |
| 5、招投標監管部門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會同相關部門集體研究確定后,報分管領導批準,出具投訴處理決定書; | |
| 6、投訴處理決定書以法定方式告知投訴人; | |
| 7、投訴辦理結束后,投訴處理的所有書面材料裝訂歸檔。 |
十、投訴的撤回
投訴處理決定做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由行政監督部門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
| 投訴撤 回 | 1、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應當不準撤回,并繼續調查直至做出處理決定; |
| 2、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提出投訴。 |
十一、監督管理
政府采購或招投標各方主體及個人在采購或招投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受到行政處罰的,公示不少于3個月。
(一)政府采購或招投標相關單位及個人在招投標活動中存在失信行為的,政府采購或招投標監管部門在“三門峽政府采購網或三門峽市建設網及三門峽市公共資源交易網”同時進行公示。
| 失信行為 | 1、投標人除不可抗力的外,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無故不獲取招標文件或者獲取招標文件后放棄投標,或者投標人在投標截止后無故撤銷投標文件等,公示2個月; |
| 2、遞交無競爭力的投標文件的(無競爭力投標是指不以中標為目的的投標,包括投標報價畸高、投標文件故意漏項缺項、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不符合篇幅要求、以及故意違反招標文件中已醒目標識的無效投標條款且事先未質疑等情形),公示1個月; | |
| 3、企業一年內2次在全市投訴反映情況不屬實,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公示1個月; | |
| 4、投訴人投訴不實的,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缺乏事實或法律法規依據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等進行惡意投訴的,記不良行為公示3個月; | |
| 5、評委在招投標活動中出現以下行為,公示3個月; (1)將個人通訊工具帶入評標區的; (2)未經評標現場監管人員許可,擅自進入其他評標室、離開評標區或者早退,以及不服從評標現場監督與工作人員管理的。采購人或招標人有權更換該評委,該評委原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 (3)無故拒絕參加復議的; (4)招投標監管部門在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中,評委不能主動接受、協助以及配合監督和管理的,暫停其評委資格,情節嚴重的將其從評委庫中清出。 | |
| 6、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或招投標活動中出現嚴重失信行為的,公示3個月,公示期內暫停在本市范圍內承攬代理業務。被暫停承攬代理業務的代理機構,其設立的分公司在公示期內暫停在本市范圍內承攬代理業務。 |
在異議或者投訴處理過程中,采購人或招標人、代理機構、投標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理。情況嚴重的,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或者司法部門予以查處。
(二)采購人或招標人不按照規定受理異議或者對異議作出答復,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
(三)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等進行惡意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按上述內容進行投訴的,由行政監督部門駁回投訴,對其記錄不良行為予以公示。
(四)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于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將投訴事項透露給與投訴無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十二、工作人員紀律
受理、調查和處理投訴有關的人員必須遵守紀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不得有以下行為:
| 工作人員紀律 | 1、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投訴受理、調查、處理活動; |
| 2、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 | |
| 3、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資料或情況; | |
| 4、隱瞞、壓制、截留、撤換、拖延投訴信息或者調查事實及情況; | |
| 5、受利害關系人委托,威脅、利誘投訴人撤訴; | |
| 6、索要、收受投訴人、被投訴人或者中間人的財物; | |
| 7、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 |
| 8、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行為。 |
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報有關部門依紀依法予以處理。
附件1:
異議書(格式)
項目名稱:
異議人:
住所地: 郵編: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異議人授權代表: 性別: 年齡:
住址: 聯系電話:
提起異議事項的基本事實:
相關請求及主張:
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異議人與提起項目有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
異議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說明:
異議人是法人的,異議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
附件2:
異議答復函(格式)
(異議人名稱):
貴單位對(政府采購或招標項目名稱)政府采購或招標活動向本單位提出了有關異議:
(一)………;
(二)………;
(三)………。
同時提供了(相關事實和依據)的證明材料。
本單位于 年 月 日予以受理,經對本次政府采購或招標活動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并依據(法律、法規)和本次政府采購招標文件等有關規定,現答復如下:
(一)………;
(二)………;
(三)………。
綜上,本單位認為:
單位:(蓋章)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附件3:
投訴書(格式)
投訴人(名稱):
住所地: 郵編:
聯系電話: 傳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電話:
授權委托人姓名(如有): 職務: 電話:
居民身份證號碼:
被投訴人(名稱):
住所地:
郵編: 電話: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電話:
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相關請求及主張:
相關證明材料及有效線索:
投訴人與投訴項目有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
對異議事項進行投訴的,異議的證明文件及采購人或招標人異議答復書:
投訴人:(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說明: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
附件4:
不予受理通知書(格式)
編號:
投訴人(名稱):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遞交的對
項目的投訴材料已審查結束,根據政府采購及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你單位投訴存在以下問題:
□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或者無法證明其為招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其它利害關系的;
□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
□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
□超過投訴時效;
□已經作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
□準予撤回投訴后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
□應先提出異議的投訴事項沒有提出異議或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或者采購人或招標人受理異議后雖未回復但已在調查處理中且已暫停招投標活動;
□投訴人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提出投訴的。
經研究,決定對你單位投訴不予受理。
行政監督部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投訴處理決定書(格式)
投 訴 人: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被投訴人: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投訴受理部門的處理意見及依據: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申請復議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 提起訴訟。
行政監督部門(公章)
年 月 日
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