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標文件第一章中3.1.1資質條件更正為:具有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及以上資質。
2.招標文件第二章中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的1.11條款號中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資質要求更正為:須具有電力工μ{施工總承包叁級及以上資質。
3.招標文件第三章中評標辦法前附表的2.2.4(4)條款號中企業實力的評分標準更正為: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工μ{施工總承包叁級及以上資質得3分,本項最高得3分。
4.開標時間及其他時間不變,由此給各投標人帶來不便,敬請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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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標文件第一章中3.1.1資質條件更正為:具有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及以上資質。
2.招標文件第二章中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的1.11條款號中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資質要求更正為:須具有電力工μ{施工總承包叁級及以上資質。
3.招標文件第三章中評標辦法前附表的2.2.4(4)條款號中企業實力的評分標準更正為: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工μ{施工總承包叁級及以上資質得3分,本項最高得3分。
4.開標時間及其他時間不變,由此給各投標人帶來不便,敬請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