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安徽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
貴公司于 2026 年 12 月 26 日就祁東煤礦四采區****
一、關于 “招標文件評分標準設置不科學,部分評分項缺乏量化依據且存在傾向性” 的答復
針對貴公司提出的“投標人業績”評分項相關質疑,我礦作出如下說明:本項目招標文件中“投標人業績”項明確要求 “投標者提交自****起至投標截止日期間,與跑車防護裝置或其他輔助運輸設備等機電設備安裝或更換相關的業績證明”,該條款已清晰界定業績范圍并非局限于 “跑車防護裝置” 單一品類。其中 “其他輔助運輸設備” 涵蓋架空乘人裝置、斜巷提升機、膠帶輸送機、推車機、高位翻車機、清車機、搖臺、警示燈、卡軌車、膠輪無軌車、單軌吊等各類與井下輔助運輸相關的機電設備安裝或更換業績,潛在投標人只要具備上述任一相關業績均可參與評分。
該業績要求的設置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條規定,既細化量化了評審因素,又與項目核心需求高度契合。一方面,相關業績能夠客觀反映投標人在機電設備安裝領域的履約能力和項目經驗,是保障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考量;另一方面,業績范圍的多元化設計已充分兼顧行業特性,有效擴大了潛在合格投標人范圍,不存在排斥具備同等實施能力投標人的情形,符合公平競爭原則。
關于“技術方案合理性”評分項,本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該評分內容已明確從“是否符合項目實際、工藝的先進性、方法的科學合理性、能否指導具體施工、滿足施工規范要求” 等多個維度進行評審,評標委員會將依據上述具體標準結合項目實際需求開展客觀評判,并非主觀臆斷。后續評標過程中,我礦將嚴格要求評審專家按照統一標準進行打分,確保評審結果的公平公正。
二、關于 “招標文件人員評分條款與項目經理資質要求不匹配,構成不合理排斥” 的答復
針對貴公司提出的人員評分條款相關質疑,結合項目實際情況答復如下:本項目為井下軌道上山跑車防護裝置安裝工程,井下作業環境復雜,存在瓦斯、頂板、運輸等多重安全風險,對施工團隊的井下作業經驗、安全管控能力及專業技術支撐提出了特殊要求。招標文件明確項目經理須具備機電工程二級建造師及以上資格和B類安全考核合格證書,是針對項目核心機電工程施工需求設定的基礎資質要求;而“除項目負責人以外,具有礦建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評分條款,是基于井下作業特殊性作出的補充要求,二者并不沖突,反而形成了專業能力的互補。
市場上具備機電作業能力的主體較多,但熟悉井下作業環境、掌握礦建專業安全技術規范的施工團隊相對稀缺。不具備井下機電安裝相關經驗的團隊,可能存在對井下安全風險認知不足、施工方案與井下實際適配性差等問題,難以滿足項目安全施工的基本要求。礦建專業技術人員能夠憑借其對井下地質條件、作業規程、安全管控要點的專業認知,為項目施工提供針對性的技術支撐和安全保障,有效降低井下作業風險,確保工程高效有序推進,該評分項的設置與項目實際履約需求高度相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不屬于不合理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情形。
同時,該條款并非強制性資格要求,而是加分項設計。對于僅具備機電工程專業職稱但無礦建專業職稱的潛在投標人,并未限制其參與投標,其仍可通過優質的技術方案、豐富的相關業績等其他評分項獲取相應分值,不存在差別待遇,充分保障了各潛在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權利。
三、其他說明
綜上,經核查,本項目招標文件相關條款設置符合國家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及項目實際需求,不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形,無需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正。如貴公司對本答復仍有異議,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向有關監管部門申請投訴。
本項目開標、評標程序將按原計劃推進,感謝貴公司對本項目招標工作的關注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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