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請意向受讓方自行或聘請專業機構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并判斷項目風險及評估 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并親自勘驗標的,做好拍照、相關記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 為準。意向受讓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確定受讓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讓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意向受讓方須對標的進行謹慎地選擇,一旦提交受讓資料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公告中全部內容,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標的有瑕疵、標的數量、重量和質量與清單不符等為由而拒絕履行相關義務,否則視為違約,轉讓方、中心將按照公告約定處置交易保證金。 2.車輛交接前最終受讓方負責承擔車輛違章扣分罰款。 3.意向受讓方在報名時需上傳相關電子版原件資料(申請書原件、法人營業執照、最終受讓方資格證明等報名資料,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受讓方,最終受讓方須在競價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原件、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最終受讓方資格證明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簽訂《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最終受讓方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中明確的金額支付全部交易價款和交易服務費。 4.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價款、交易雙方交易服務費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車輛交接通知單》(包含其他資產)及交易憑證,中心在出具憑證后3個工作日內將交易價款轉付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5.交易雙方在接到中心《車輛交接通知單》(包含其他資產)后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車輛、資產、隨車手續及相關資料的交接。 6.最終受讓方須在車輛交接后次日起10工作日內自行辦理完畢車輛報廢及注銷手續,并在3個工作日內向轉讓方提供車輛報廢回收注銷等證明手續。如標的車輛不具備注銷條件的,由轉讓方書面同意最終受讓方的情況說明后,僅提供車輛報廢回收證明。本次處置的報廢資產受讓方回收后均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7.車輛辦理車輛報廢所發生的所有費用均由受讓方承擔。 8.如轉讓方未按約定提供車輛報廢所需材料,可自期限屆滿之日起順延5個工作日。若順延期轉讓方仍未提供車輛、隨車手續及相關資料,最終受讓方有權解除交易并退還車輛,轉讓方向最終受讓方退還成交價款、保證金,同時轉讓方需承擔最終受讓方已支出的車輛拖運費用及交易服務費(最終受讓方須提供正規發票),轉讓方及中心不承擔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