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意向承租方須親自勘驗標的,勘驗現場時做好拍照錄像等相關記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意向承租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報名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租賃合同條款存在問題、不動產登記面積與實際租賃面積存在誤差、房產或土地披露面積與相關部門核定面積不符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承租義務,否則視為違約,出租方將按照約定處置保證金。 2、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承租方,最終承租方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并將《受讓申請書》原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雙方應于競價成交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簽訂《租賃合同》。最終承租方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且收到交易中心發送的交款賬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明確的金額支付首年租金及交易服務費,同時將承租押金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賬戶。中心在收到租金及交易服務費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并將租金按出租方《交易價款轉付通知書》轉付至出租方指定銀行賬戶。 3、出租方在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與承租方辦理完畢標的移交。后續房租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結算,剩余年度的租金在上一年度租期到期前1個月,由最終承租方直接打入出租方指定賬戶,以后年度以此類推。 4、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賃合同》履約期滿后或租賃合同提前終止時,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賃合同約定,則出租方將押金退還至承租方指定賬戶;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賃合同》約定,存在應當支付違約金或承擔賠償責任情形時,出租方相應扣減或不予退還押金。 5、對承租標的的使用(經營)要求:承租方應按照標的的使用性質合理使用該標的及其設施、設備。如因承租方使用不當造成該標的及設施、設備損壞的,承租方負責修復或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承租標的的維修要求:在租賃期間,承租方自行負責標的的修繕、設備設施維修改造等,并承擔相應費用。 7、承租標的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隨意改變標的結構、設施,如需改變結構或設置對該標的結構有影響的設備時,需征得出租方書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資由承租方承擔。 8、轉租的要求:承租方在租賃期間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以任何方式進行轉租、轉包、轉借,否則出租方有權沒收全部押金并無條件收回標的。 9、稅費的負擔:標的交付之前產生的費用由出租方承擔(有原租戶的由原租戶承擔),標的交付日后所產生的一切稅、費由承租方承擔。 10、在租賃期間對消防、衛生、綜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承租方應執行有關部門規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出租方監督檢查。 11、承租相關其它條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終簽訂的租賃合同為準,但公告中公示的內容作為租賃合同的組成部分,租賃合同內容不得與公告內容相違背。 12、承租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租賃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