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潛在投標人:
昭平縣****
| 序號 | 更正項 | 更正前 | 更正后 |
| 1 | 第二章投標人須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3.5.5擬委任的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資歷表 | 根據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關于取消一批證明事項的決定》(交法規〔2020〕1 號)序號 24 條規定:取消“投標的項目經理或總工,監理工程師從其他在任項目撤離的書面證明”,取消后調整為“投標人不再提交,改為書面承諾方式”。故將正文中:“如項目經理或項目總工目前仍在其他項目上任職,則投標人應提供由該項目發包人出具的、承諾上述人員能夠從該項目撤離的書面證明材料原件。”修改為:如項目經理或項目總工目前仍在其他項目上任職,則投標人必須提供上述人員能夠從該項目撤離的書面承諾書。 | 1.根據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關于取消一批證明事項的決定》(交法規〔2020〕1 號)序號 24 條規定:取消“投標的項目經理或總工,監理工程師從其他在任項目撤離的書面證明”,取消后調整為“投標人不再提交,改為書面承諾方式”。故將正文中:“如項目經理或項目總工目前仍在其他項目上任職,則投標人應提供由該項目發包人出具的、承諾上述人員能夠從該項目撤離的書面證明材料原件?!毙薷臑椋喝珥椖拷浝砘蝽椖靠偣つ壳叭栽谄渌椖可先温殻瑒t投標人必須提供上述人員能夠從該項目撤離的書面承諾書。 2. 無需提供須知正文3.5.5在交通運輸部“全國公路建設市**** |
其余內容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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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附件:昭平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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