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意向受讓方須在標的勘驗期間內親自勘驗標的,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勘驗時需攜帶《現場勘驗確認表》(簽署《現場勘驗確認表》,勘驗人須與受讓登記聯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須提供授權委托 書)、勘驗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勘驗人身份證原件、授權委托書。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讓申請并提交《現場勘驗確認表》, 同時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 意向受讓方一旦報名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公告中全部內容,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自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標的有瑕疵等為由而拒絕履行相關受讓義務,否則視為違約,轉讓方將按照約定處置保證金。 2、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受讓方,最終受讓方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受讓履約承諾書》,并將《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實物資產受讓申請書》、《現場勘驗確認表》原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受讓方收到中心發送的銀行賬號之日起3個工作內支付全部預付交易價款、交易服務費。 同時受讓方需向轉讓方支付2萬元安全拆除保證金,拆除保證金:待資產安全拆除解、搬運、交接并清場完畢(清場完畢包括但不限于清理貨物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全部垃圾等)后,經轉讓方現場驗收合格,且受讓方無其他違約行為,轉讓方將安全拆除保證金無息原渠道退還受讓方。 3、中心在收到受讓方支付的全部預付交易價款及服務費之日起3個工作日出具《資產交接通知書》,受讓方在接到中心的《資產交接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到轉讓方辦理提貨單手續,在標的現場查驗交易資產并對交易資產無異議后與轉讓方簽訂《資產移交確認書》,并由轉讓方將雙方簽訂的《資產移交確認書》提交中心,中心收到《資產移交確認書》后,受讓方方可進行資產清運工作,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清運完畢后提交《資產交接完畢說明》原件至中心。 如未簽訂《資產移交確認書》,經中心催告仍未履行資產移交、清運工作的,轉讓方有權單方解除交易、終結該項目,并另行處置標的。自簽訂《資產移交確認書》后,受讓方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資產質量、數量等方面瑕疵為由拒絕履行后續義務,否則將視為違約,轉讓方有權扣除其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作為補 償,并保留進一步追究責任的權利。 4、標的交接前,由轉讓方負責保管;自受讓方提貨之日起,標的物所有權移交至最終受讓方,同時標的物毀損滅失等風險由最終受讓方承擔。 5、本次轉讓標的若涉及拆除的,拆除、運輸、清理等一切費用由受讓方自行承擔。受讓方對標的拆除時,如自身不具備施工、拆除資質,須聘請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進行操作,拆除相關費用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標的物交割后及標的拆除過程中受讓方承擔全部安全生產責任,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按照相關國家標準、規范制定相關方案、按照轉讓方要求進行拆除作業,同時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及檢查。如在拆卸、切割、裝運以及處置等工作過程中發生人身、消防、環保等一切安全、環保事故及產生 的任何經濟責任等,由受讓方自行承擔。拆除后的所有物資及垃圾須按照轉讓方要求及時搬運、清理,如其中包含有害廢棄物,受讓方應按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環保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聘請具有相關資質的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 6、轉、受讓雙方在資產拆除、清場完畢后,共同出具《資產交接完畢說明》。中心在收到轉、受讓雙方簽署的《資產交接完畢說明》(原件)、全部交易價款、交易服務費及轉讓方轉付價款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轉讓方轉付交易價款,并出具交易憑證。 7、在資產交接過程中轉受讓雙方應記錄、確認交接資產的數量、重量、質量等關鍵信息。 8、本次轉讓標的均為報廢資產,受讓方回收后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9、本項目不允許聯合受讓。 10、受讓方參與本項目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勘驗環節產生的差旅、食宿費用以及資產清運相關費用等,均由受讓方自理,轉讓方不對此類費用做任何補償。11、受讓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交易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