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意向承租方須親自勘驗標的,勘驗現場時做好拍照錄像等相關記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意向承租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各意向承租方一旦報名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被確定承租資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租賃合同條款存在問題、標的或土地披露面積與相關部門核定面積不符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承租義務。 2.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承租方,最終承租方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承租申請書》原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 3.租金及支付方式 出租方與承租方應于最終確認承租方成交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簽訂《租賃合同》,承租方應在《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除保證金以外的整年租金及服務費一次性交納至點擊登錄查看指定賬戶,屆時承租方交納的保證金轉為整年租金的等額部分。中心收到整年租金及服務費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并將整年租金轉付至出租方指定銀行賬戶。 4. 房屋用途限制 承租方僅可將租賃房屋用于“商業服務”用途,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如改為居住、倉儲等)。出租房產不得存放危險化學用品,不可從事國家法律禁止的活動等。 5. 稅費負擔 (1)租賃期間,房產稅等與產權有關的相關稅費由出租方承擔。 (2)租賃期間,營業稅等與承租方經營有關的相關稅費,以及水電費、物業管理費等與承租方使用有關的相關稅費均由承租方承擔。 6. 房屋維護與修繕 (1)經出租方書面同意,承租方可以根據需要,在不影響房屋建筑安全性的前提下進行裝修,裝修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2)承租方應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并做好日常維護與修繕工作;租賃期間,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如發生損壞,由承租方負責及時修復,修繕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3)租賃合同解除或終止,依附于房屋的裝修不計殘值歸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 7. 房屋收回的驗收 (1)租賃期滿時,承租方應及時將承租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交還出租方。 (2)承租方交還出租方房屋時應保持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處于交付使用時的完好狀態,并保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能夠正常使用;對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留存的物品,視為承租方棄物,出租方有權自行處置。 8. 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出租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①不能提供房屋; ②提供的房屋不符合約定條件,嚴重影響使用的。 (2)承租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①擅自將房屋轉租、轉借給他人的; ②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的; ③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存放危險物品,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④損壞承租房屋,在出租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⑤拖欠租金連續兩個月以上的; ⑥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當由承租方交納的各項費用,已經給出租方造成嚴重損害的。 (3)因市政府決策發生變化需另作他用或需要拆除(改造)該房屋,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但應提前通知承租方,并對承租方因搬遷造成的合理損失予以補償(或造成的損失,出租方、承租方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4)租賃期滿,本合同約定的經濟事項履行結束后自然終止。但承租方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滿提前兩個月書面通知出租方,如出租方在租期屆滿后仍要對外出租的,在租賃期間內、同等條件下,承租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5)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終止。 9. 免責條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出租方、承租方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國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出租方、承租方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 (3)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數計算)。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當不可抗力發生后,遭遇事故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將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5)因原承租方不按時搬遷,需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導致出租方無法按時將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的,出租方應在約定交付日前五天及時通知承租方,因此造成的損失,出租方、承租方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10. 違約責任 (一)租賃期間,承租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房屋,承租方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1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承租方除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對因此給出租方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①擅自將房屋轉租、轉借給他人的; ②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的; ③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存放危險物品,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④損壞承租房屋,在出租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⑤拖欠租金連續兩個月以上的; (二)承租方逾期交納租金,每逾期一日,則需按日支付月租金總額3‰的滯納金; (三)在租賃期內,承租方逾期交納約定應由承租方負擔的費用的,每逾期一日,則需按日支付上述費用總額3‰的滯納金; (四)在租賃期內,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應按本合同租金總額的1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若因此造成出租方損失的,承租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五)租賃期滿,承租方逾期歸還房屋,則按日向出租方支付原日租金雙倍的滯納金,還應賠償因逾期歸還給出租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六)租賃期間承租方作為安全消防第一責任人,必須遵守和履行與出租方簽訂的《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狀》,做好承租場所的安全防火、防盜工作,配備足量消防器材,保持經營場所的文明、整潔、衛生,并接受出租方安全工作檢查監督。承租方存在違反安全消防責任規定經出租方督促糾正無效的,出租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出租房屋,造成安全事故的,承租方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注:除本公告已約定內容外,其余未約定事項均以交易合同約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