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等5縣(區)森林草原防火綜合治理項目設備采購防滅火物資標段質疑回復
致各潛在投標人:
針對潛在投標人網上提出的質疑:
質疑事項1: 招標文件技術參數設置具有明顯指向性與排他性,構成不合理限制。
質疑事項2: 業績評分條款構成對小微企業的變相排斥事實。
質疑事項3:一個制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設備,僅能委托一個代理商參加投標,為不合理的門檻排斥中小企業或潛在合格供應商,涉嫌商業壟斷。且招標參數設置的參數要求具有明確品牌型號指向性。
質疑事項4:本項目招標文件中啟動低于成本評審的條款,違反財政部財庫〔2026〕2 號文件規定,設置標準不合理,損害供應商公平競爭權益,應予以修改。
現回復如下:
質疑1:招標人與本項目設計單位對質疑內容進行了核實,設計單位根據用戶需求進行的市場調研,明確產品的功能定位與性能指標,提供詳細的產品參數。根據前期市場調研資料匯總,高壓接力水泵、油鋸、割灌機等設備技術參數設置均有三家及以上單位滿足,故招標文件技術參數設置不具有指向性與排他性,不構成不合理限制。
質疑2、3、4:
本項目招標文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有關要求編制,不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實施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規定: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貨物招標中同時投標。
一個制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貨物,僅能委托一個代理商參加投標。
綜上所述,此次招標結合本項目的實際特征和項目實際要求,按照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而制定,請各潛在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結合自身投標產品,參與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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