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內容:競爭性磋商文件第三部分 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2.4最終報價2.4.4磋商小組認為供應商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供應商的報價,有可能影響服務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磋商評審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電子形式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掃描件;供應商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磋商小組應當將其作為無效響應處理。
2.4.5實質性審查合格且低于最高限價的各供應商最終磋商報價為有效報價,對磋商小組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者糾正以電子文件的形式提交了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供應商的磋商報價為有效報價,在磋商評審過程中確定為廢標的磋商報價不參與評標基準價合成計算。嚴重偏離市****
修改為:(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組應當啟動異常低價投標(響應)審查程序:
1.投標(響應)報價低于全部通過符合性審查供應商投標(響應)報價平均值50%的,即投標(響應)報價<全部通過符合性審查供應商投標(響應)報價平均值×50%; >
2.投標(響應)報價低于通過符合性審查的次低報價供應商投標(響應)報價50%的,即投標(響應)報價<通過符合性審查的次低報價供應商投標(響應)報價×50%; >
3.投標(響應)報價低于采購項目最高限價45%的,即投標(響應)報價<采購項目最高限價×45%; >
4.磋商小組基于專業判斷,認為供應商報價過低,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其他情形。
(二)啟動異常低價投標(響應)審查后,屬于前述第1項至第4項情形的,要求相關供應商在評審現場30分鐘內對投標(響應)價格作出解釋,提供項目具體成本測算等與報價合理性相關的書面說明及必要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費用等。其中,屬于第3項情形,供應商已隨投標(響應)文件一并提交相關書面說明及必要的證明材料的,在評審現場可不再重復提交。
磋商小組依據專業經驗,參考同類項目中標(成交)價格、類似產品市****
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