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磋商響應供應商應當提供符合下列要求并加蓋磋商響應供應商公章的材料: 1.供應商為企業或其他組織的,提供有效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供應商為事業單位的,提供有效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供應商為社會團體的,提供有效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供應商為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的,提供有效的執業許可證等證明材料復印件。 2.本項目允許采用“資格承諾制”,磋商響應供應商根據采購文件響應格式提供財務狀況、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資格承諾函》即可參加本項目采購活動,供應商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并對承諾函及所承諾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負責。供應商承諾不實的,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或書面聲明。 4.磋商響應供應商須提供參加本項目磋商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5.磋商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的,必須在響應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授權書原件,并提供磋商代表磋商截止時間前六個月(不含磋商截止時間當月)中任一個月份磋商響應供應商為其繳交社保證明。磋商代表在磋商現場應出示身份證原件。 6.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參與磋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