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樂區水庫供水及周邊配套設施(一期)項目監理答疑紀要
各投標人:
1、招標文件第一章招標公告3.投標人資格要求及審查辦法“3.1本招標項目要求投標人須具備有效的不低于①水利部頒發的水利工程施工監理 乙級質;②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監理綜合資質或同時具備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監理乙級資質和通信工程監理乙級資質,應同時具備以上二項資 質”、“3.3 本招標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本項目要求企業同時具備不同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多項監理資質卻不接受聯合體投標,此設定明顯限制競爭,將導致有效投標人減少,且涉嫌 違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關于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規定。建議修改為投標人具備以上二項資質之一或接受 聯合體投標。
答:按招標文件要求執行。
2、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4.1投標人資質條件、能力、信譽里要求配備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1名,而本項目不屬于礦 山、危化品、金屬冶煉行業項目僅為一般水利工程項目配備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要求過高,配備安全監理員即可。
答:按招標文件要求執行。
3、招標文件第三章評標辦法條款號2.2.4(1)總監理工程師資歷和業績(滿分12分)①滿足資格要求和條件的得基本分10分;②具有市政公用工程 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設備監理師、市政公用工程專業二級建造師及以上和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同時具備一項已完工的水利工程監理 或市政公用工程監理業績,且在該項目中擔任監理工程師及以上職務類似的工程業績,每項加2分。
此處總監理工程師加分項設置多項與本項目無關、要求過高的證書且指向性明顯,屬于過度疊加資格要求,增加了總監理工程師的資質門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規定。同時超出 項目實際技術難度,增加企業投標成本,直接排斥或限制了潛在投標人的參與。
答: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規定,按 招標文件要求執行。
4、招標文件第三章評標辦法條款號2.2.4(1)其他主要人員資歷和業績(滿分8分)①滿足資格要求和條件的得基本分6分;②專業監理工程師具 有高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相關專業)、市政公用工程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國家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二個專業及以上)、注冊設備監理師、水利 水電專業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且有1項完工的水利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監理類似的工程業績,每人每項加2分。
此處專業監理工程師加分項設置多項與本項目無關、要求過高的證書且指向性明顯,屬于過度疊加資格要求,增加了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資質門 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規定。同時 超出項目實際技術難度,增加企業投標成本,直接排斥或限制了潛在投標人的參與。
答: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規定,按 招標文件要求執行。
5、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且具備一項已完工市政公用工程監理業績是否滿足加2分要求。
答:不滿足。
6、是否要同時具有①市政公用工程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②注冊設備監理師③市政公用工程專業二級建造師及以上④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⑤一項 已完工的水利工程監理或市政公用工程監理業績以上5個條件才能滿足加2分要求。
答:是的。
7、二級建造師是施工單位的注冊證書,與監理資質無關,以上條件設置不具備普偏性,阻礙了大部分潛在投標人的公平競爭。
答:按招標文件要求執行
8、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且具備一項已完工市政公用工程監理業績是否滿足加2分要求。
答:不滿足。
9、多個監理工程師分別有①專業監理工程師具有高級工程師及 以上職稱(相關專業)、②市政公用工程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③國家一級注冊 造價工程師(二個專業及以上)④注冊設備監理師⑤水利水電專業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⑥有1項完工的水利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監理類似 的工程業績等以上6個條件的其中一項,是否滿足加2分要求。
答:不滿足。
10、是否要求一個監理工程師同時擁有①專業監理工程師具有高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相關專業)、②市政公用工程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③國 家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二個專業及以上)④注冊設備監理師⑤水利水電專業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⑥有1項完工的水利工程或市政公用工 程監理類似的工程業績等以上6條件才能滿足加2分要求。
答:是的,一個監理工程師同時具備以上條件滿足。
11、同時要求國家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二個專業及以上)、水利水電專業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這兩項條件是否是重復要求。答:未重復,按招標文件要求執行。
12、第二章投標人須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4.1 投標人資質條件、能力、信譽其他主要人員要求已設置安全工程師和造價工程崗位。在第三章 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 2.2.4(1)資信業績評分標準(滿分30分)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主要人員資歷和業績中又設置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和國家 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二個專業及以上)條件,是否屬于重復要求。
答:未重復,按招標文件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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