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升服務保障水平,中心擬開展文化活動中心閱覽室便利店項目。現通過評審方式組織服務供應商遴選活動,歡迎符合資質條件的供應商積極報名參加。
一、項目名稱
文化活動中心閱覽室便利店項目
二、項目概況
中心位于北京市朝陽區,計劃在文化活動中心閱覽室設置便利店1個,主要面向中心工作人員及家屬、病員和陪護人員等,銷售商品包括咖啡、飲料及簡餐(包括但不限于面包、點心、三明治)等,可接受中心范圍內電話預定配送,具體要求以中心通知為準。
采取比價遴選的方式引入1家公司承擔項目運營。由中標供應商負責布設咖啡機設備、商品以及整體運營服務,其中軍隊人員憑證件可在所售商品最終價格基礎上享受8折優惠的“惠軍價”。中心負責提供場地,按照規定收取場地使用管理費、水電費等。
三、供應商資格條件
(一)投標供應商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資格條件: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4.參加本次投標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投標供應商應當具備下列特殊條件:
1.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軍隊單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資獨資企業或外資入股企業。
2.具有食品經營許可證。
3.未被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未在軍隊采購網(www.plap.mil.cn)軍隊采購暫停名單處罰范圍內或軍隊采購失信名單禁入處罰期和處罰范圍內,以及未被“信用中國”(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www.gsxt.gov.cn)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處罰期內)。
(三)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同時參加同一包的采購活動,投標人的直接或間接的股東、合伙人均應為中國籍自然人。生產型企業生產場地為同一地址的,銷售型企業之間股東有關聯的,一律視為有直接控股、管理關系。供應商之間有上述關系,應主動聲明,否則將給予列入不良記錄名單、3年內不得參加軍隊采購活動的處罰。
(四)本項目不允許分包或轉包,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四、商品及場地管理要求
(一)咖啡。所售咖啡須為現場制作,口杯大小范圍為400ml~600ml,以15元/杯作為售賣基準價。
(二)飲料及簡餐。飲料須為瓶裝,包括但不限于礦泉水、可樂、果汁、茶飲料等。簡餐包括但不限于面包、蛋糕、三明治等,以每季度第1日京東超市的商品價格作為本季度售賣基準價。
(三)每月5日前中標供應商須向中心提報所售商品目錄清單,供應商只能銷售商品目錄范圍內商品,若銷售目錄范圍外商品,須經中心批準后方可銷售。
(四)商品品種、質量:中標供應商銷售商品以保障日常生活消費需求為主,嚴禁銷售高檔包裝商品及奢侈品,須根據中心的需要及時調整。商品須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且不存在任何產權糾紛。不得出售“三無”產品、無保存期(保質期)的商品或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軍隊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在同類商品中須優先提供知名品牌商品。
(五)商品陳列、補充:商品擺放陳列須整齊規范;中標供應商負責日常供貨補充,確保不間斷供應。
(六)場地管理要求
中標供應商須向中心交納場地使用管理費及水電費。
場地使用管理費按照便利店的實際占地面積收取,收費標準為4.5元/平方米●日,計算方法為:
場地使用管理費=單臺設備占地面積(平方米/臺)×投放數量(臺)×收費標準(4.5元/平方米●日)×實際投放天數(日)
水費按照實際消耗的水量收取,收費標準為10元/立方米,計算方法為:
水費=實際消耗水量(立方米)×收費標準(10元/立方米)
電費按照實際消耗的電量收取,收費標準為1.2元/千瓦時,計算方法為:
電費=實際消耗電量(千瓦時)×收費標準(1.2元/千瓦時)
中心將加裝水表、電表,每季度按照實際使用數量和收費標準計算確定并交納費用,中標供應商須在當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交納本季度費用。
五、服務要求
1.中標供應商不得使用中心場地承接與中心服務保障無關的業務。
2.中標供應商在接受地方相關部門管理的同時,必須服從中心管理,全面認真了解中心飲食要求,在原材料采購、加工、配送等方面接受中心監督,確保高質量完成保障任務。
3. 中標供應商近年來經營正常,社會信譽良好,未發生過食物中毒事故、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債務糾紛,有一定的社會責任感。必須自行提供服務,不得進行任何方式的分包、轉租或變相經營。
4.中標供應商所售商品須掛牌明碼標價,掛牌價格需經中心審核后方可對外,接收中心的監督管理,如中心發現銷售價格超過合同價有權責令中標供應商立即整改并對中標供應商進行處罰。不得私自調整掛牌價格。
5.如中心有伴隨保障、應急保障、接待保障、會議保障等要求時,中標供應商應按要求保障。
六、商務要求
1.服務期限:中標供應商在合同簽訂后10日內進場服務,服務期不超過3年,按照一年一簽。中心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2.服務地點:北京市朝陽區。
3.付款方式:中標供應商應支持現金、刷卡、微信、支付寶等多種結算方式。
4.中標供應商權利及義務
①中標供應商應當明確工作人員各自職責,考核方式方法和標準等。
②中標供應商工作人員的招聘、任免、薪酬、福利、保險、醫療等由中標供應商自行負責。中心與中標供應商的工作人員沒有任何關系包括但不僅限于勞動、勞務、社保、福利等關系。中標供應商應當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社保制度與工作人員建立勞動關系,購買社保等。
③中標供應商的工作人員由中標供應商負責安排住宿、交通及其他一切費用。
④中標供應商的工作人員作息時間由中標供應商根據中心的要求作出安排。
⑤中標供應商應當將規章制度、考核標準、勞動合同、社保證明、作息時間表以及加蓋中標供應商公章的工作人員身份證復印件、資格證書復印件、健康證復印件等報中心備案。同時,按照政府職能部門的規定公示相關證件。
⑥中標供應商應建立派駐人員全崗位補充機制。遇突發情況或中心提出更換派駐人員時,中標供應商各崗位應有后備人員及時補充,其他原因更換派出工作人員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報需求單位書面同意。
⑦中標供應商工作人員工作期間應當統一著工作服,工服樣式需報中心審定。
⑧中標供應商工作人員屬于中標供應商自有員工與需求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中標供應商需按要求為自有員工建立勞動關系,依據法律繳納社保;同時中標供應商自有員工在從事本項目過程中發生的患病、受傷、死亡及遭受其他任何性質的侵害,均由中標供應商依據法律進行妥善解決,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⑨中標供應商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垃圾(含各類垃圾)由中標供應商自行收運處理,產生的處理費用由中標供應商自行承擔。
⑩中標供應商每季度向中心財務部門繳納水電氣、場地使用管理費等費用。
5.中心權利及義務
①中心有權依據合同條款進行監管及作出相應處罰。
②中心有權監督中標供應商的服務履約情況,對不合理及違反規定的情況下達整改意見,對中標供應商不符合要求的自有員工提出更換意見,中標供應商須積極配合整改。
七、報價要求
1.投標供應商須按照售賣基準價,提報下浮率。下浮率的報價范圍為0~10%,并以1個百分點為最小下浮單位,否則,視為無效報價。中心軍隊人員可憑證件在最終價格基礎上享受8折優惠的“惠軍價”。
2.售賣基準價:咖啡以15元/杯作為本季度售賣基準價;飲料及簡餐以每季度的第1日京東超市的商品價格作為本季度售賣基準價,并提供網頁查詢截圖。
八、服務期限
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年內有效,合同一年一簽。
九、其他要求
1.經營管理:中標供應商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且人員、車輛進入中心營區須遵守中心規章制度及管理規定。
2.中標供應商須指定1名負責人(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年齡在20-40周歲之間),形象氣質較好,負責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時與中心對接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矛盾,配合中心組織開展的各類檢查。
3.遇有糾紛等突發情況時,中標供應商須于10分鐘內做出應答并告知中心,必要時須于1小時內到達現場妥善處置。
4.中標供應商須做好經營場地的安全、防火、防盜、防水、防毒、防疫等工作,由此帶來的一切問題由中標供應商負責。
5. 中標供應商不得以我中心的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6.中標供應商須遵守行業規范,不得隨意變相漲價。因未達到環保衛生要求等原因,受到行政執法機關處罰的、發生重大責任問題的、給中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中心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相應責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標供應商承擔。
7.中標供應商須持證經營。供應商自行辦理經營所需的工商、稅務、衛生、食品等資質證件。中標供應商因超資質、超經營范圍或違反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遭受行政處罰或在經營過程中給中心、第三方造成損失的,由中標供應商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中標供應商明知中心無法為其辦理相關證件提供協助,而遭到處罰的由中標供應商自行承擔。
十、履約保證金
1.中標供應商在接到中標通知后,須按照要求在5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同中心簽訂正式合同,逾期不簽合同、不繳納履約保證金或違反招標文件要求和投標時承諾,中心有權取消中標方資格。
2.服務期間,如中標供應商有不履行合同的行為,中心有權處罰,若10日內未交納罰金,中心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直接在履約保證金內扣罰,剩余的履約保證金將作為違約金賠償給中心,中心的損失超過剩余履約保證金的,中心仍有權向中標供應商追索(包括中心遭受到的第三方索賠、律師費、行政處罰金等)。
3.如中心或上級在檢查過程中發現中標供應商存在涉嫌轉包分包,查證屬實,中心有權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約保證金,所造成的損失由中標供應商承擔。
4.合同履行完畢時,中心在履行必要的財務審批后,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
十一、監管措施及處罰辦法
(一)中標供應商工作人員違反國家及中心有關規定, 出現違法亂紀的行為,影響中心聲譽,視情況罰款1000-2000元,同時予以辭退。
(二)中標供應商工作人員未經崗位培訓就上崗,每人罰款500元,并勒令重新進行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三)中標供應商工作人員不按規定進行政治審查、體檢或資料備案不全的,每人罰款500元。
(四)中標供應商工作人員上班時著裝不規范,每次罰款100元。
(五)中標供應商經營場所公共環境衛生差、每次檢查一項不合格,罰款500元/處,同一位置衛生整改不及時的,加倍處罰。
(六)中標供應商在食品衛生檢查中一次不符合標準,每次罰款1000元。
(七)中標供應商在全軍、聯勤保障部隊、總醫院或北京市****
(八)中標供應商餐具沒有按規定嚴格消毒的,每次罰款500元。
(九)中標供應商安全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實,每次罰款1000元,并勒令整改。
(十)中標供應商在經營區域內私拉電源電線的每次罰款500元。
(十一)發現中標供應商長流水、長明燈等,每次罰款500元。
(十二)中標供應商私接耗電裝置,閘盒開關漏電,電線走向不符合標準的,每次罰款500元。
(十三)中標供應商未經批準改擴建,堵塞安全防火通道,每次罰款1000元,責令即刻拆除。破壞安全防火標志造成安全隱患的,每次罰款500元。
(十四)中標供應商設施設備一經發現異味、霉爛、變質等肉食品,每次罰款1000元。
(十五)嚴格遵守食品留樣制度,檢查發現中標供應商未按規定和標準落實,每次罰款1000元。
(十六)中標供應商處置垃圾不及時、周邊環境臟亂差的,每次罰款1000元。
(十七)中標供應商因操作不當或管理不善引發火情,造成中心財產損失的,除賠償中心相應損失外,視情況罰款2000至50000元;造成重大影響或產生重大損失,中心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八)中標供應商工作人員服務態度生冷硬頂,發生口角或肢體沖突,一經發現或投訴,視情況每次罰款500-2000元。
(十九)中標供應商工作人員服務態度差或拒絕提供服務的,每次罰款500元。
(二十)中標供應商制售的商品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每次罰款1000元。
(二十一)中標供應商不得使用霉爛、變質、假冒、偽劣、三無產品,每次每件罰款2000元。
(二十二)中標供應商所售食品價格或服務項目價格與公布價格不符,每發現一項罰款500元。
(二十三)中標供應商制售的商品出現異物,接到就餐者投訴,每次罰款500元。
(二十四)中標供應商價格沒有上墻,沒有明碼標價,隨意更改售賣價格的,一次罰款500元。
(二十五)中標供應商不按約定價格實行優惠價格和優惠折扣的,如發現或投訴經核實情況屬實的,每次罰款1000元,并立即整改。
(二十六)中標供應商食品庫房內存放有毒有害和其它藥物以及不清潔物品(包括化學物品)的罰款1000元。
(二十七)中標供應商對中心主管部門安排的工作不及時響應,不按時完成及整改不徹底、不認真的每次罰款1000元。
(二十八)中標供應商不得使用中心場地承接與便利店無關的業務,一經發現,每次罰款5000-20000元。
十二、進、退場交接
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中標供應商須10日內進場運營;服務期滿或合同解除時,中標供應商須無條件配合中心做好新老供應商交接工作,完成退場。
十三、遴選方式
2月27日,通過中心微信公眾號發布公告。
3月4日14:30,組織有意向的供應商進行現場踏勘。
3月6日14:30,供應商須指定1至2名代表人,攜帶報名文件參與比價遴選。
中心相關人員、官兵代表等將組成比價小組,依據合理最低價原則(報價越低排名越高)和供應商提報的報名文件進行評審。
如兩個(含)以上供應商報價相同時,將組織供應商進行二次報價,以此類推。
評審排名第1的供應商負責本項目的運營,與中心簽訂期限1年的服務合同;合同到期后,中心將結合供應商服務情況,視情與供應商續簽合同(續簽不超過2次、每次合同期限不超過1年)。如排名第1的供應商無法正常履約,將按照評審排名依次遞補或視情重新組織遴選。
十四、聯系方式
聯系人:李助理
聯系電話:****(工作日8:00~11:30;14:3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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