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
答疑澄清06
致各投標人:
為保證樂山市****招標順利進行,特答疑澄清如下:
提問1:
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附表6 資格審查條件(其他管理和技術人員最低要求)”對于其它人員無要求;
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10.8壓證施工制度中要求:......項目負責人、項目總工、專職安全員不得更換。因特殊情況確需更換的,應征得項目業主同意,并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更換后的人員應為本單位人員,且不得低于原投標承諾人員所具有的資格和條件。......”
針對以上內容提出問題一:請問專職安全員,是否只需要在“附件:無行賄犯罪的承諾函”中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填寫姓名、身份證號即可不需要再提供:擬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術人員資歷表及后附人員相關證件等資料
回復1:
招標文件中僅對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提出要求,其他管理和技術人員由各投標人自行考慮是否在投標文件中配備。
提問2:
招標文件 附錄 3 資格審查條件(業績最低要求)中提出:
投標人需提供近3年(****至投標截止時間,以交工日期為準)已完成3個合同價不低于10000萬元國內新建或改(擴)建道路等級不低于一級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業績
請問,近三年施工份額不低于10000萬元的EPC或PPP或BOT一級/高速公路業績是否滿足要求
回復2:
業績要求詳見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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